受贿罪案例 (最新)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
受贿罪简单典型案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符合标题要求的10个简单典型受贿案例。
1. 李某是某地区的一名政府官员,在担任某重要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商王某贿赂,为其提供工程项目。
经调查发现,李某非法收受了王某一笔巨额款项,并被判处受贿罪。
2. 张某是一名公安局长,为了满足自己的奢靡生活需求,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赌博集团的负责人郭某的贿赂。
郭某通过张某的关系,得到了保护和庇护,而张某则收受了大量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3. 王某是一名法院法官,他接受了一名诉讼当事人李某的贿赂,为其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提供不公正的判决。
李某给予了王某一笔巨额贿赂款项,并要求其判决有利于自己。
经法院调查,王某因受贿罪被定罪判刑。
4. 赵某是一名税务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公司的老板刘某的贿赂。
刘某通过赵某的帮助,成功逃税并获得了税务局的优惠政策。
赵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杨某是一名公立医院的护士长,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药品代理商的贿赂。
该药品代理商为了在医院中销售自己的产品,给予了杨某一笔贿赂款项。
经警方调查,杨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6. 张某是一名交通警察,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多名交通违法司机的贿赂。
这些司机为了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给予了张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最终,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7. 陈某是一名教育局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名培训机构老板的贿赂。
该培训机构老板希望能够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生源和宣传机会,因此给予了陈某一定的贿赂款项。
陈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8. 刘某是一名土地局官员,他为了个人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贿赂。
该开发商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和项目批准,因此给予了刘某一笔贿赂款项。
最终,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9. 高某是一名环保局官员,他收受了一家污染企业的贿赂。
法律案例受贿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原系该市C区商务局局长。
李某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二、案件经过1. 受贿事实(1)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通过中间人王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
(2)2017年,某食品加工厂为在C区设立分公司,通过中间人张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3)2018年,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获得C区医疗机构采购项目的优先权,通过中间人赵某向李某行贿人民币30万元。
2. 谋取利益(1)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2)在食品加工厂设立分公司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环保审批、税务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
(3)在医疗器械公司获得医疗机构采购项目优先权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招标、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共计100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3.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受贿数额较大,且多次受贿,情节严重。
此外,李某的行为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受贿罪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案例
单位受贿罪案例案例:单位受贿罪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决定向税务部门行贿,希望能通过行贿获得一些税收优惠。
于是,他找到了税务部门某分管副局长李某,并向其行贿25万元人民币。
李某接受了王某的贿赂,并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该企业缴纳的税务事项,致使该公司享受到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该案例中,总经理王某行贿案发后被刑事拘留,而受贿人李某也遭到了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指的是单位领导人员徇私舞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主观方面包括单位领导人员的因徇私舞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该收受为不正当利益却仍然收受。
客观方面则包括单位领导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和已经获得的权益。
在该案例中,公司总经理王某明确了他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并主动找到了税务部门分管副局长李某并行贿。
李某在明知王某的请求是不正当的情况下,依然收受了贿赂,并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税务事项。
因此,王某和李某均构成单位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中,王某向李某行贿的贿赂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王某和李某在法律上都将面临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风险。
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甚至可能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单位受贿罪行,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总之,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对于单位受贿罪犯,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应加强对企业和公务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单位受贿行为的发生。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桂溪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张桂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法律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张桂溪,曾任某市某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主要涉及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张桂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结果1. 逮捕在案件侦查阶段,张桂溪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予以逮捕。
2. 审判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桂溪进行审理。
3. 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张桂溪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分析1. 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2. 法院判决合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桂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警示作用张桂溪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红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这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总结张桂溪案件的法律结果是受贿罪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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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受贿6万案例篇一:受贿罪案例被告人陈瑶云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瑶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大专文化。
原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五岭花园9栋402号。
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X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黄敬,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X)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瑶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X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X)湘高法立刑他字第4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晖、张小华、何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瑶云及其辩护人黄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陈瑶云先后利用担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审查起诉和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均另案处理)收受陈铯等9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共计人民币795万元,实得615万元。
其中陈瑶云单独受贿545万元,伙同黄孝光共同受贿200万元,伙同徐望实共同受贿50万元。
此外,被告人陈瑶云在主管公诉工作期间,徇私枉法,将依法应当起诉的黄兆林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瑶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收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市某区一位村委会主任,因其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收
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在调查中,他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干部
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这些干部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这也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这起案件的侦办和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给了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反腐败斗争不会止步,一定会持续下去。
对于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方面,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权清明、政风正气。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这起案例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社会。
法律案例_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财政局原局长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1)贪污公款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300万元。
(2)受贿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五年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0万元。
其中,部分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用于赌博。
2. 侦查过程2018年,某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贪污受贿。
经初步核实,市纪委决定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某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3. 审判过程2019年,李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三、案件启示1.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暴露出我国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2.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李某在担任财政局局长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这警示我们要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反映出一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淡薄。
因此,我们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完善法律法规李某的贪污受贿案件,也暴露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打击腐败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腐败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四、结语李某贪污受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我们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
我们要以此为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惩腐败分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职务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市规划局原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某市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9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受贿问题。
经初步核实,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2.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李某作为某市规划局局长,本应为人民谋福祉,但其在担任局长期间,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 案件特点(1)受贿数额巨大。
李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数额巨大。
(2)手段隐蔽。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逃避监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情节恶劣。
李某在受贿过程中,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案件启示(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总结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
倪振雄案件法律立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倪振雄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舆论和公众关注。
本案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立场出发,对倪振雄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事实1. 倪振雄基本情况倪振雄,男,某省某市人,曾任某市某局局长。
2015年,倪振雄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倪振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 案件事实(1)受贿罪:倪振雄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滥用职权罪:倪振雄在担任某市某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某项工程建设,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三、法律立场分析1. 犯罪事实认定(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本案中,倪振雄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倪振雄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某项工程建设,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1)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倪振雄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2)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倪振雄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3. 司法公正(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倪振雄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2)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对倪振雄进行了审查起诉,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公职人员触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工作,加大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以下是一起公职人员受贿案的案例分析,旨在揭示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被告人甲,男,45岁,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被告人甲在担任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1. 案件起因2017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为获取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向被告人甲行贿50万元。
甲收受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该地块的开发权授予某公司。
2. 案件经过2018年,某公司因开发项目存在问题,被上级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上级部门发现某公司获取开发权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进而牵出被告人甲受贿的事实。
3. 案件结果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受贿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案例中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1)被告人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被告人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被告人甲受贿数额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3. 案例中被告人甲的量刑分析(1)被告人甲受贿数额巨大,属于受贿罪的严重情节。
(2)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甲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被告人甲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2)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林宝清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林宝清案件是一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腐败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件当事人林宝清,曾任我国某市某区区长,因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犯罪被依法逮捕。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步调查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启动了调查程序。
通过初步调查,发现林宝清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犯罪。
随后,相关部门对林宝清进行了逮捕。
2.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相关部门对林宝清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同时,对涉案的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
3.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对林宝清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林宝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严惩。
4. 判决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林宝清进行了判决。
判决如下:(1)林宝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林宝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3)林宝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4)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三、法律后果1. 对林宝清本人的法律后果(1)林宝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财产被没收。
(2)林宝清的名誉受损,成为腐败分子的代表,受到社会的谴责。
2.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后果(1)涉案单位被责令整改,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涉案人员受到相应处罚,如被撤职、降级、留党察看等。
3.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警示教育:林宝清案件成为典型案例,对全社会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2)法治建设:案件审理过程展示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3)反腐斗争:案件查处有助于我国反腐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总结林宝清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腐败案件,其法律后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齐某刚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齐某刚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齐某刚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齐某刚利用担任某市某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苗某磊、王某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取财物共计157万元。
被告人齐某刚为了让某区某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的杜某进(另案处理)违规审核苗某磊上报的公租房申请材料,给予杜某进现金3万元。
被告人齐某刚明知公租房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132份,涉及公租房121套。
经审计,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323万余元。
被告人齐某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核公租房申请材料,致使232套公租房被不符合条件人员居住。
经审计,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566万余元。
【办理情况】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综合考虑齐某刚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齐某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
一审宣判后,齐某刚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职人员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市某局原局长李某,男,1958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
李某自1980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XX市某局工作,历任副科长、科长、副局长、局长等职。
2019年,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XX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根据调查,李某在担任XX市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具体如下:1. 项目审批受贿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XX市某区开发一个住宅项目。
该公司负责人为了获得项目审批,多次找到李某,希望通过李某的影响力加快审批速度。
李某在明知项目审批存在违规可能的情况下,仍违规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人民币100万元。
2. 土地出让受贿2017年,某国有企业计划在XX市某区购置一块土地用于建设新厂房。
该企业负责人为了获得土地出让优惠,找到了李某。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该企业谋取了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优惠。
作为回报,李某先后3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人民币80万元。
3. 职务晋升受贿2018年,李某的下属张某为了晋升为某局副局长,找到了李某。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了帮助。
作为回报,张某先后2次送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处理XX市监察委员会经调查核实,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李某受贿案。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四、案件启示李某受贿案的查处,对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具有以下启示:1. 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
李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有关。
因此,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2.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这类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公司老板王某为了获取某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通过中间人李某行贿了担任该项目审批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张某。
在张某的帮助下,王某公司成功中标了该项目,并获得了可观的利润。
而作为回报,王某在项目结算过程中向张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在该案例中,王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首先,王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扭曲了工程项目的投标环节,损害了其他竞标公司的合法权益。
其次,王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最后,王某的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反腐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这类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对于企业来说,也要加强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可低估。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稳定。
希望通过对这类案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能够引起更多人的警惕和反思,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
陈立新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立新,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019年,陈立新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经审理,陈立新被认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陈立新在担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公司破产案件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有偿还能力,却故意判决该公司破产,导致刘某公司财产被无偿处置。
事后,刘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五十万元。
2.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故意偏袒开发商,判决购房者赔偿开发商人民币二十万元。
事后,开发商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二十万元。
3.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陈立新在审理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故意判决该公司败诉,导致该公司损失人民币八十万元。
事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送给陈立新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陈立新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陈立新在担任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 陈立新受贿金额巨大,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立新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3. 陈立新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立新在被调查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公职人员受贿150万判缓刑案例
公职人员受贿150万判缓刑案例中国xx北京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李xx受贿案有了最终结果。
记者昨日获悉,李xx因受贿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在中国xx公司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李xx将招标重点及原则透露给xx联众广告公司帮助该公司中标,且以借钱为由收受苏xx贿款150万元。
今年43岁的李xx为博士研究生文化,20xx年xx月,其被任命为中国xx公司市场经营部营销处副经理,20xx年xx月任经理。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其曾在xx挂职任县委副书记。
20xx年xx月,在湖南xx工作4年后,其被调回北京xx任副总经理,分管市场工作。
据悉,李xx受贿案发是因为有人向纪委举报他拿了腾讯的好处费,但此次举报并未被查实。
被纪委双规前,李xx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情况。
庭审中李xx虽然认罪,但辩称其向苏xx透露的信息,是在被允许的职权范围内。
他认为招标重点和评标原则都是公开发布,标书发出后,约有一周时间进行答疑,苏xx最终中标,也是根据评标小组打出的分数。
对于收受苏xx150万元的性质,李xx称当时家里要买房,但钱不够,才向苏xx提出借钱,借来的钱也只花了10万元用于装修。
“我内心一直在挣扎,虽说钱是借的,又怕性质不是借的。
我跟苏xx是好朋友,这钱什么时候还都行,”李xx称,随着中国xx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xx受贿判死缓,20xx年其主管领导鲁xx因受贿判无期等案件的发生,他很受触动,内心一直在挣扎。
为竞聘单位正职,他便下决心把钱还给苏xx。
20xx年xx月、xx月间,李xx两次分别还苏xx100万元、50万元。
苏xx证言显示,李xx告诉了他xx公司招标的重点和评标原则,他们才有针对性地准备了应标材料和标书,如果不是李xx帮忙,像他们这种第一次开展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公司很难中标。
苏xx认为150万元是贿款,因为李xx向其借钱时态度强硬,他很清楚李xx就是在要钱。
在拖了两三周后,苏xx才把钱给李xx,对方没有打借条,也没清点数额。
梁毅案件法律后果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梁毅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贪污、受贿等罪名。
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案件对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社会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梁毅,原系某市政府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梁毅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梁毅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三、案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梁毅因贪污、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具有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2)民事责任:梁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涉及民事纠纷。
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司法实践的法律后果(1)强化法治观念: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2)规范司法行为:法院在审理梁毅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这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3)完善反腐败机制:梁毅案件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对完善反腐败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应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对社会的影响(1)警示教育作用:梁毅案件的曝光,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他们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受害者讨回了公道,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3)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梁毅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结论梁毅案件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梁毅本人的法律制裁,也有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的深远影响。
贪污受贿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交通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二、案例经过1. 2016年,李某在担任交通局局长期间,负责该市某重点交通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得知某公司有意参与该项目,但该公司不具备中标条件。
2. 面对这一情况,李某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协商,表示可以协助该公司中标,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好处费”。
王某为了获得项目,答应支付李某200万元“好处费”。
3. 2017年,李某在王某的协助下,通过篡改招标文件、安排不公平竞争等手段,帮助该公司成功中标。
随后,王某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了200万元“好处费”。
4. 在此过程中,李某还多次收受其他企业的贿赂,共计500余万元。
5. 2018年,李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
三、案例处理结果1. 2019年,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 王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案例分析1. 李某作为交通局局长,本应廉洁奉公,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2. 李某的行为充分暴露出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沦丧的问题。
他们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 此案例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规矩,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同时,也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启示1. 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意识。
3. 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4. 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2篇一、基本案情李某,某市财政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法律案例贪污受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的公信力。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贪污受贿案件为例,对贪污受贿罪进行剖析,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原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处长。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王某被查获,经审理,法院以贪污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二)犯罪事实1. 王某在担任副处长期间,负责该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在此过程中,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万元,为李某的公司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提供便利。
2.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赵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赵某的公司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
3. 王某还非法收受某装修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200万元,为张某的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提供便利。
三、案例分析(一)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非法所得,仍予以收受。
(二)王某犯罪行为的定性1. 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收受的贿赂数额巨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警示与启示1. 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质。
受贿二十万案例_受贿行为的案例
受贿二十万案例_受贿行为的案例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也是在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罪名。
以下是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受贿二十万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原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流溪河林场五级职员(正处级)张庆平受贿案前日公开审理。
被告人张庆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乞求法院轻判。
据悉,张庆平案仅是广州林园系统窝案的其中之一,该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共13人。
全部承认犯罪求轻判7月15日上午,现年59岁的被告人张庆平出现在黄埔区法院的法庭上。
而此前,因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张庆平以“身体欠佳”为由,在开庭前一直为取保候审,其间数次住院治疗。
据控方材料显示,被告人张庆平。
2002年至2011年,张庆平在先后担任本市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场长和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利用主持国营增城林场全面工作、广州市流溪河林场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增城市工程项目承包人江月南、从化市工程项目承包人黄开冠(均另案处理)在承接林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为承包经营广州市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的冯建军(另案处理)在日常管理及人员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多次收受江月南、黄开冠、冯建军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07000元。
2013年1月16日,张庆平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2000元。
同一天,张庆平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张庆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承认,最后乞求法院能够轻判。
本案将择日宣判。
包工头行贿拉3官员落马在张庆平一案中,行贿人、广州林场包工头江月南的“关系网”最广泛。
根据黄埔区法院提供的江月南贿赂案判决书,至少有3名涉案官员曾收受江月南的贿赂,江月南去年底因行贿罪获刑2年。
2002年至2011年期间,江月南为取得国营增城林场和国营梳脑林场相关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关照,先后多次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党委副书记、梳脑林场场长、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郭汉湘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副场长、场长、国营梳脑林场场长叶宜金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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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案例
受贿罪案例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管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
然而,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生中年送进了紧闭的...
受贿罪案例
兴化市财政局原财政资金管理处副主任施恂涛,因掌握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大权,曾一时红得发紫。
然而,他坐上这把交椅后就利令智昏,7个月内竟受贿18万元,结果将自己的人生中年送进了紧闭的铁窗。
现年39岁的施恂涛,1982年调入兴化市财政局任办事员,1992年11月担任该局资金管理处副主任。
19
95年下半年,施恂涛通过在某银行兴化支行信用卡部工作的一个关系甚密的朋友徐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结识了大邹镇木地板厂厂长陈学会,陈自称:厂里的形势比较好,但缺点流动资金,想请施帮忙借一点。
施恂涛因与陈某刚相识,当时没有明确答复。
1996年春节前,为达到“借点流动资金”的目的,陈便主动上门联络“感情”,买了名烟名酒去了施家,还塞给他儿子1000元“压岁钱”。
春节过后,某镇财政所负责人根据镇里的创收要求,想将闲置的50万元资金放出去收点利息,于是找到施恂涛说明了意图。
真是天上掉馅饼,一个要借,一个要放,于是他当即为陈某“搭桥”,并根据财
政所负责人的要求在协议书上签字担保。
陈学会得到贷款后的某个星期天,徐某打电话邀请施恂涛来到兴化支行自己的办公室,几句客套话下来,陈学会便递给施3扎百元面值的现钞,虽说是在徐的办公室,又是这么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大的额度,但施恂涛觉得都是朋友了,因此略推辞了一下,就将这3万元现金装进了口袋。
不几天,陈学会告诉施恂涛,上次所借的钱,归还了银行欠款,便向施提出要再借点钱。
俗话说,拿了人家的手短。
收了陈3万元贿赂,施恂涛当然要为陈办事。
同年4月,施恂涛与某物资公司经理顾某闲谈,顾某抱怨生意不好做,说有50万元资金宁可放贷。
“听者留心”,施恂涛又关顾上了陈,再次由他作担保,将这笔款全部贷给了陈。
由施恂涛担保借给陈的某镇财政所的50万元资金到期了,镇里打电话要求施恂涛将那笔贷款收回。
陈向某银行卡部徐某提出用透支的办法来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同意透支了20万元。
尚缺30万元,怎么办?施恂涛只得带着陈某,向某信用社主任盛某借得3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某镇财政所,另5万元用作归还该信用社的利息。
“你搬家,我不一定有时间来,这钱作为我的贺礼。
”同年7月的一天,陈学会来到施恂涛定购的新住房里,又送给他2万元,施恂涛再次“笑纳”了。
同年8月,某塑料厂有闲置资金60万元,找某局一名负责人想请
资金管理处托放,施恂涛考虑到资金管理处没有这种业务,也就通过盛某放给陈,并由他作了担保。
“这次多亏你帮忙。
”借款后的一天晚上,施恂涛又一次心安理得地收受了陈某送给他的3万元贿赂。
行贿者的目的,往往都是以小的“投入”换取大的“回报”。
为了在施恂涛身上获得更多资金,陈学会不惜花重金收买施恂涛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同年9月,陈又找到施恂涛,说厂里销售不佳,想到东北去办厂,请他再帮忙解决资金。
施恂涛带着陈再去找盛某想办法,经不知底细的副局长同意,盛某就到资金管理处办理了200万元财政周转金的存款业务。
后来,陈某就将这200万元十分顺利地借到了手。
“这次多亏你帮忙,这点意思请你收下。
”同月底的一天中午,陈来到施家,拿出事先准备的一只布袋丢在北边房间里。
后来他岳母到他家里,看到布袋里全是钱,感到惊讶。
他与妻子一数,整整10万元!
从1996年2月至1996年9月,仅7个月时间,施恂涛就为陈学会擅自担保借款245万元并出谋划策骗贷200万元,先后4次从中收受陈送给他的贿赂18万元。
后来,兴化市公安机关在追逃专项斗争中,将携款潜逃、造成银行和信用社巨额贷款难以收回的陈学会从安徽抓获,陈学会的归案牵出了施恂涛的受贿问题。
2001年9月25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施恂涛有期
徒刑13年。
蔡明泗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