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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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暂行标准

1.一般规定

1.1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以及国家文物局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制定,用于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比活动。

1.2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进行评分,采用扣分制,确定起始分为100分,根据下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1.3 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下列扣分项目的,不予扣分;但是,评委有充分理由认为案卷存在应当扣分的项目,经评委会研究可以决定对参评案卷进行扣分并决定扣分分值,直至直接确定将案卷退出评比。

1.4 原则上案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得分低于60分的,退出评奖。

1.5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改正措施内容执行尚未完结的,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能参与评比;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牵涉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能参与评比。

1.6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地提供。

1.7 文物行政机关之外的其它行政机关办理的涉及文物的案卷不参与评比。

1.8 评分标准只用于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案卷评比。

1.9 评分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

2.否定性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得0分,退出评比。

2.1 缺少关键文书的

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复杂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指举行听证会的)。

2.2 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合适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2.2.2 被处罚人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被处罚人不是违法当事人;被处罚人身份没有查明的。

2.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2.4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2.5 收集证据的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2.2.6 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和相关事实,主要违法事实不清的。

2.2.7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的。

2.2.8 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引用法律依据的。

2.2.9 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适用无效的法律依据的。

2.2.10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引用条、款、项错误的。

2.2.11 行政处罚种类不明确或者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2.12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2.2.1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连续的、继续的违法行为终止不满二年的除外),仍给予处罚的。

2.2.14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如国务院令310号)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2.2.15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勘验等案件处理活动的。

2.2.16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将调查、检查、勘验等工作或者其它有关行政处罚的工作委托给其它非文物行政机关办理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17 实施行政处罚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

2.2.18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的。

2.2.19 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听证权利的。

2.2.20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未经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2.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

2.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说明或者说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

2.2.23 行政机关违规自行设定行政强制权的。

2.2.24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的。

3.扣分规定

扣分分值根据违反有关规定的轻重,分为2分、1.5分、1分和0.5分4个档次。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 违背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明显不适当的,扣1分。

3.1.2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3.1.3 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扣1分。

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扣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不明确,扣1分;履行期限不明确,扣1分。

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8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有关措施的,扣1分。

3.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收件人(包括代收人)未签收到时间,扣1.5分。

3.2.2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

3.2.3 记载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等文书的名称、文号不全或者错误,每处扣0.5分。

3.2.4 无行政机关送达人签名,或者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每处扣0.5分。

3.2.5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1分。

3.2.6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扣1分。

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后未在5日内立案,扣0.5分。

3.3.2 立案未注明法律依据,扣0.5分;对案件违法事实根据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

3.3.3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扣0.5分。

3.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立案批示,扣1.5分;没有明确指定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的,扣1分。

3.3.5 案件承办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6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姓名或者时间的,每处扣0.5分。

3.3.7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被确定为承办人的(案件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处理措施的除外),扣2分。

3.3.8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1分。

3.4.2 文书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具体条、款、项,扣1分。

3.4.3 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改正要求的,扣1分。

3.4.4 文书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1分。

3.4.5 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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