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到标准价中标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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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到标准价中标的原因解析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

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

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

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

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

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

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

激烈与残酷,这是“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最低价中标”有了一定的可行性。

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

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但是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

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

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

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尤其最低价中标

法导致过度竞争会引发市场无序。招标只注重考虑价格因素而忽略

其他影响因素,不能显现不同厂商的产品或服务在资格、规范或商

业条款方面的差异性。为避免买到性能差或品质欠佳的货物设备或

服务,采购人会提高其需求条件和标准,但此举往往会被供应商质

疑为“绑标”或倾向于少数供应商。如果货物设备和服务性能或品

质较差的供应商透过其影响力,迫使采购人以较低的需求条件或标

准招标,这些厂商往往能低价中标,且程序合法,但受害的却是使

用者。

所以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低投

标报价法一般只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

强的招标。其他标则多采用投标平分标准直线内插法,或合理最低

价评标法评定。

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工程的中标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

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评标价是一

个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它除了考虑价格

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

工经验及施工新技术的采用等因素。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是合理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

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

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最低价评标法体

现了业主的意愿,有效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

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

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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