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与服务,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孵化器备案主体系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社团法人;(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能够为在孵企业和团队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配套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入驻办公企业不少于5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黑知规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知规联发〔2024〕1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政策,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兑现,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品牌创新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促进我国科技型小企业创业的重要手段,对于小微企业众多的浙江省来说,创业基地的诞生在提高初创企业成功率,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带给大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等规定,就加快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
以创办工业企业为重点,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营运2年(含)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配套措施。
(三)有独立的工作机构。
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应在60%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等各类咨询服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黑财规审〔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支行,妇女联合会、扶贫办、各市(地)银保监分局、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规定,我们对2019年公布的《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尽快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四章担保基金管理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第六章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
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
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技术对接信息、管理咨询、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以及融资、培训等有关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与企业家。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机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在研发、实验、测试等方面拥有的创新资源,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孵化器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推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
(三)通过在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服务需求密集区建立专业孵化器,实现孵化对象、服务内容与管理团队的专业化,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物业服务: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为入孵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共物业及办公设施等。
中介服务:通过自建或联合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为入孵企业提供经营策划、市场营销、投融资、会计审计、财务评估、知识产权保护、产权交易、成果对接、法律咨询等相关在咨询中介服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工信局: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依据《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科规〔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2022年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的基本条件1. 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各类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失信行为;2. 原则上已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3. 连续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4. 拥有有效发明专利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际应用成效显著。
二、申报材料1.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2.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见附件2)三、其它事项1. 企业需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申报材料,所填报内容对应佐证材料必须附后,相应页签章后,合并生成一个pdf文件。
2. 《管理办法》查阅地址:/pages/AnnouncePage.aspx?PID=1&NodeID=10&PNodeID=0& ArticleID=15517&PageID=0&Name=3. 各市(地)工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
4. 请各市(地)工信局于5月10日前将市(地)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汇总表纸质扫描版及电子版、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工信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哈政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哈政发〔201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五部委《关于组织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大力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一)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
“两创示范”扶持期限(2015-2017年,以下简称示范期)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以下简称“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二)支持小微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实用人才。
对小微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10万元,硕士研究生给予安家费5万元;博士研究生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连续发放3年。
对所作贡献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示范带头作用显著以及科研成果在企业成功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小微企业优秀人才,按照《哈尔滨市市长特别奖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三)支持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发〔2016〕2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发〔2016〕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8日哈尔滨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部署,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帮助民营企业打开“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使民营企业成为促进振兴、推动发展、增强活力的重要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家发改委《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打造自主品牌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年缴税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制造业民营企业,按照省工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工信运行联发〔2013〕563号)相关规定获得增加生产奖励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通过市工业发展资金给予省奖励资金20%的配套奖励(市工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对新建入统的工业民营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奖励1万元。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1、高新技术项目;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第五章租金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国家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作者: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39期本报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
《管理办法》指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管理办法》提出,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是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是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是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成功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1. 基本条件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所需的场所和资源;- 拥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管理机构;- 能够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 已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或评审。
2. 认定程序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审核: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考察现场、评估运营能力等;-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发布认定通知书,并登记入库。
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1.管理责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活动;- 提供孵化项目的指导和辅导服务;- 维护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秩序;- 监督孵化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定期报告孵化基地的管理情况。
2.管理要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服务优化: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项目评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支持;-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风险;- 成果评价:对孵化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证明,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推荐。
3.奖惩措施为规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行为,根据管理绩效和孵化成果,可以采取奖励或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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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