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分析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调控和监管政策的加强,房地产企业在融资、借款和还款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近期,有关“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引起了关注,其对企业财务和税务的影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统借统还”涉税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统借统还”的概念。
所谓“统借统还”,是指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通过一个实体公司进行负债融资,再由该实体公司统一进行债务还款。
这种模式在房地产企业集团中较为常见,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风险的分散。
就税务层面而言,“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从税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和资金调动的真实性。
在我国,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税前扣除方面是需要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而对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资金调动真实性,税务机关也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如果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涉及虚假交易或者资金调度不实的情况,将会面临税务罚款和税收风险。
从企业财务角度看,“统借统还”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由于“统借统还”模式中的贷款是由实体公司代为承担的,这就意味着实体公司需要在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方面存在问题,将会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稳定性造成影响。
其次是信贷风险,对于实体公司而言,需要承担更多的信贷风险。
如果实体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将会对其信用记录和信贷额度造成影响,进而影响整个集团的融资渠道和信用评级。
面对“统借统还”模式所带来的税务和财务风险,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积极应对,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风险。
首先是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房地产企业集团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统借统还”模式下资金调度和债务偿还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通过财务报表识别分析企业涉税风险系列(一) ——资产负债表(资产)
企业财务数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是企业财务与投资人、税务局等的大众交流语言,那么,你的报表是否严谨?如何通过报表发现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如何通过报表进行纳税评估?怎么修饰财务报表能避免税务稽查?怎么快速看出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风险呢?我们从以下方面分析:一、整体分析:关注公司的财务金三角:收入增长性、企业盈利性、资产流动性。
通过财务管理进行财务数据分析(我们在后期专题:怎么进行企业财务分析中具体讲解);企业三张报表中,利润表——恒量公司赚不赚钱:我们重点关注“净利润”与“产品的盈利能力(销售毛利率)”。
现金流量表——看公司赚的钱能否收回来(重点关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资产负债表——看公司的偿债能力,有无债务风险(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企业健康体现在财务金三角的平衡。
收入增长性反映了公司市场竞争力,企业盈利性反映公司存在的价值,资产流动性可以看出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
二、具体分析:透过敏感会计科目去判断企业潜在的风险:三张会计报表看几个关键数据就能对一个公司的基本情况做出判断。
当然,在具体分析前,我们需要先鉴别会计报表是否作假。
拧干“水份”才能分析出具体问题;如何判断会计报表有无水分呢?我们先重点关注具体科目。
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科目):1、应收账款(1)如果收入与利润有水分,应收账款往往就是“藏污纳垢”之地。
也就是说收入与应收账款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如果收入变化不大时应收账款巨额增加我们就需要要注意识别“虚增”应收账款的可能;(2)如果超长期的“应收账款”金额巨大,我们需要关注:公司客户信用管理是否存在风险?产品交付是否有瑕疵,产品合格率是否达标,是否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3)本科目下应关注的风险点:a.应收账款巨大且长期挂账(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等)。
b.应收账款本期余额大幅增加(和收入增长幅度是否匹配,和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进行比较分析)。
c.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大幅减少(是否存在正常收回、坏账准备、坏账核销、债务重组,此处还应注意不能税前扣除的涉及税前调整的问题)2、应收票据(1)一般应收票据处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超过6个月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一、关联企业间借款的形式与利息的涉税问题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收处理原则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税后处理四、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与税基确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息方式可以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的是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固定利息率,浮动利率则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借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基准应当是市场利率。
如果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低于市场利率,就要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并纳税。
五、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依据与纳税方式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确认依据主要是借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利率、计息方式、计息周期等内容,同时还应当有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事实操作证据。
纳税方式一般采用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额为依据,计入纳税时期的财务成本,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六、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务合规与避税风险防范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中需要注意的是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并能够提供必要的税务证明和税务合规文件,以避免因为涉税问题引发的税务风险。
此外,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计算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1.避免设置过高的利率,以防被认定为偷漏税。
2.避免通过关联企业间借款来转移利润,以规避税收。
3.避免虚构关联企业间借款,制造利息支出,以进行偷漏税。
七、涉税合规的建议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并保持合规性,企业在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处理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严格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计息,避免利率过高或过低。
3.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及时偿还借款并缴纳相关税费。
4.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按照合规的方式处理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以便能够避免税务风险并保持合规性。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方法
关联企业间⽆偿借款涉税有哪些风险及控制⽅法关联企业间⽆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税务风险:1、关联企业间⽆偿借款将⾯临按照⾦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偿将资⾦让渡给他⼈使⽤的涉税问题,《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为。
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与公司之间发⽣的资⾦往来(⽆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由于⽆偿借款⽆收⼊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借给另⼀家企业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为,不能视为⽆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偿获得另⼀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为,进⽽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偿,纳税⼈有义务证明⾃⼰“⽆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都适⽤。
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核⼼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149集团内资金借贷涉税风险分析孙欢 江苏省常熟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摘要:集团企业内成员单位间资金借贷发生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主要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选择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规避涉税风险。
本文结合实务中凸显的借贷案例和遇到的问题进行涉税分析。
关键词:集团内成员单位;资金借贷;有偿;无偿;风险引言集团企业提高整体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是核心,应对内良性循环挖掘潜力,对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一、集团内成员单位间(未包含集团)无偿借贷案例集团A 下有多家成员单位B、C、D、E 等公司,2019年集团A 为提高整体业务发展决定改变集团资金管理模式,统一由集团A 管理安排。
7月安排B 公司 5000万资金无偿贷给C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此时B 公司长期银行借款2000万,长期借款合同期间2017.1-2020.6,年利率6%;同月安排D 公司2000万元资金无偿贷给E 公司,合同期间2019.7-2020.6,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D 公司账上无外部借款。
B、C、D 企业所得税税率15%,E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一)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三、2019.2.1-2020.12.31,对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经分析,B 与C、D 与E 均属于A 集团内成员企业,签署无偿借款合同,发生资金借贷无偿业务,期间2017.1-2020.6,业务实质符合20号文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开具*税率发票。
分析:集团内单位(含集团)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未设定借贷资金来源,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融资。
(二)B、C、D、E 之间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申报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可在该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
税收风险分析典型案例报告——某有限公司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多计亏损XXXX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符合国家政策的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制造、销售;水泥制造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现有职工370多人。
该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辖.2013年-2015年收入规模持续下降,由3.4亿减少到2。
5亿,亏损数额不断加大,由亏损3220万元增加至亏损1。
1亿.截止2016年4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10.44万元,2012年-2015年可弥补亏损—2.1亿元。
一、风险描述借款费用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入财务费用多计亏损。
二、疑点发现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配比分析表从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利息的配比分析中,我们看到2013年在建工程增幅达195.91%,而长期借款利息增加幅度却为56。
89%,分析企业可能存在长期借款利息未进行资本化,一次性进费用,存在多计亏损、少计所得税问题。
三、风险分析(一)业务背景及描述公司2009年9月成立,成立之后开始建厂,进入基建工程阶段.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2×4500t/d熟料(带纯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
从2009年9月至2012年4月为基建期。
2012年4月起,公司开始试生产,并停止了基建期利息资本化。
2012年12月公司进行了在建工程预转固,进入正式生产阶段.从2013年1月起,公司开始计提相关固定资产折旧。
(二)税收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公司将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企业财务报表涉税风险分析
-100
-管理费用100
• ②研发支出资本化
•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1500 借款500 -200
开发支出 200 -200
无形资产 2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1000
• 3、可能隐含的税收风险
固定资产 150
-累计折旧 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
•
需要纳税调整
-管理费用 15 -营业外支出5
• (2)小企业会计准则
•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
• 不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
银行存款 1350
实收资本1500
固定资产 150
-累计折旧 15
-管理费用 15
• (3)《企业会计准则》
•
未出售 期末存货 资产负债表
• 1、销售收入与存货同步比率分析
• (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
•
<
• (本期存货贷方发生额-上期存货贷方发生额)/ 上期存货贷方发生额
• 注:公式中的存货在工业企业中应为产成品 存货、商品流通企业中应为库存商品存货。
•
• 2、可能隐含的税收风险:
银行存款 500 借款500 实收资本1000
固定资产1000
应收账款100
收入 100
- 现金 80
费用 -80
资产 1520 负债500 所有者权益 1020
收入100-费用80=利润20
• 一、企业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是企业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 料归集、加工和汇总后形成的,
• 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 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以 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02
常见费用扣除项目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三项经费、利息、业务 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 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 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虚增的费用占比太重,导致利润 率偏低,表现异常;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虽然企业的费用发票 没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纳税人要关注自身的税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有没有异常变化。
如果有异常变化,就应当分析原因,及时补税。
另外,凡是发生的业务在入账时,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业务的“痕迹”资 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发票及其他“痕迹”资料如果不能印证 业务的真实性,就要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将税务风险提前化 解。
四、扣除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 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 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 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四、扣除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 、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 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 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 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风险
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控制及其节税筹划思路
2019年第11期(总第227期)税务筹划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控制及其节税筹划思路雷云莉(甘肃公航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730000)摘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属于企业理财范畴,这一项工作主要指的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尽可能追求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尽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以此来有效提高消费者剩余的多方收益措施。
可是,税收筹划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十分系统化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能实现节税这一目的,同时也会促使企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风险,所以本文也基于此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控制及其节税筹划思路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涉税风险控制;节税筹划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契合民间贷款正规化需求,也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等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但是,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情况来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其存在明显的资金来源不足、税负过重、盈利能力不强等问题,整个发展前景可谓是十分的堪忧,如何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也成为小额贷款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工作,而笔者也是基于此进行了如下探讨:一、小额贷款公司涉税风险控制难点(一)小额贷款公司税务身份认定在最开始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领域,而且这一身份还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同,但是这种认同并没有让其金融机构身份得到实质性的认定与改善,因为虽然有对其身份进行认定,但是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银监会的审核通过,所以这也就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还是无法享受相应的政策与优惠。
(二)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的享受认定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的享受认定情况来看,各个地区执行标准也存在不同,比如说在一些农村地区的贷款活动就无法享受到统一的优惠政策。
虽然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但是因为缺少统一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促使各个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执行也变得的越发的多样化,这个时候小额贷款公司优惠政策的享受认定自然也就存在不同。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如果未能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可能会引发涉税风险。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进行探讨。
一、涉税风险分析1.1 欺诈风险: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无偿借款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以转移利润、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1.2 被动租税风险: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没有合理的业务目的和合理的定价基础,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损失”、“不当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
1.3 税收合规风险:若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关报告和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因未能提前披露相关情况而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增加相关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2.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往来政策、审批流程等,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2.2 合规管理无偿借款事务: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合理管理无偿借款事务,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3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三、合规运营策略3.1 充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充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逃税等问题。
3.2 合理设定无偿借款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无偿借款政策,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只有管控好涉税风险,企业才能稳健发展,合规运营,获得长期的成功与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并积极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付秀丽关键词: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委托贷款统借统还一、税务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集团向子公司、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并未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并遭受处罚。
(2)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集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资,承担相应筹资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所筹资金却无偿分拨下属公司使用,其承担的筹资成本与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风险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很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关联企业间无偿行为易受税局关注,集团可能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并按法定税率追征销项税金及附加费用。
2019年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该期间,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但政策期满后是否延续应予关注。
(三)印花税风险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集团和下属公司均非金融机构时,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属民间借贷,不是商业借贷。
理论上,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可选的规范方案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一般有四种模式。
一是集团与下属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三是采用统借统还;四是设立财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模式的用款都不是无偿的。
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适合大型集团,本文立足中小型集团,以下将介绍前三种模式。
(一)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税务上无需缴纳印花税,按利息收入的6%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普票(在财税〔2019〕20号文的政策期内,可开免税票)。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时间:2010-12-17 09:54来源:网络搜集作者:raymond 点击:733次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比较常见,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人员对此进行询问。
从我国税务实践中来看,资金拆借主要涉及两个税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那什么是融通资金呢?简单的说就是融资,即借款。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出借资金的来源来分析确定。
一、营业税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需要缴纳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利息往来,由于涉及融资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
所以,从企业涉税风险的角度来说,如果发生企业间免费拆借资金的,占用的时间要尽量短,金额要尽量小,要及时和税务机关沟通。
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企业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
理论依据是财税[2000]7号中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报表涉税风险点分析
发票和企业自制的虚假内容的费用
有利的,在对内核算账中反映,
报销单,内外两套账需共同依附的
具体手段主要是采取抽单做账或
发票等原始凭证,对内采取复印或
者部分现金收入分离。
者经领导签字的说明件。计算机账外,另 建一套人工操作账,两套账 在不同的企业中因管理方法 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有的企 业的计算机账属真实经营情 况,有的企业的人工账属真 实账,其核算形式不外乎以 上两种形式,即“一真一假” 或“半真半假”。
税务人员如何审核报表 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财务报表勾稽关系分析
产品结构
融资决策
财
企业
务
战略
经营决策
会计方法
报 表
数
据
宏观环境
行业环境
秋后算账: 企业的面子:利润表 企业的里子:现金流量表 企业的底子: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综合状况——资产负债表
有多大实力 决定 (资产负债表)
赚多少钱
(利润表) 决定 有多大实力
借:预收账款(其它应付 款)——xx公司
贷:应收账款——xx公司
二、利用往来账户转移收入 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互设其他应收(付)款核算 销售货物时: 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
贷:库存商品(售价) 购进货物时: 借:辅助材料
贷:其它应收款—xx公司
三、虚构业务增加成本
1.业务员借款 借:其它应收款—xx人 贷:现金
例
位和个人的预付账款整理后,要求去这些单位和个人处询
证,但企业却提供不出详细地地址,最后企业的财务人员
承认预付账款的抽逃资金部分。
生产性资 金占用
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预付账款或 者经营保证金,可以不进行调整
浅析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及管控
浅析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及管控甘叶娥摘要:本文具体分析了财务公司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这两种资金池集中管理模式的运营模式,并针对资金池涉税风险分别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考虑各有关规定及实践经验后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关键词:资金池;税务风险;集团公司一、财务公司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资金池管理模式分析1.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子公司,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主要管理集团公司资金信贷风险和集团内部投融资。
各集团下属公司存入的财务公司的资金进入相应自身所开立的账户,存款有息用款自由,只须在集团财务系统中向财务公司发送一个用款申请就可自主支配其账上存款。
另外,各下属公司也可向财务公司申请3月、6月或1年期等短期贷款,待财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予以发放。
2.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相比财务公司而言,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不具备金融业务经营许可和法人资格、一般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门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的专门管理集团内各成员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的机构。
通常集团公司在一个银行开户并与其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要求其所属下级单位在该行开户,也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子公司存款按同期活期利率收息,若使用资金则按同期贷款利率收息并自行计征或由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部分集团公司为谨慎起见尚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集中管理的税务风险第一,关于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的营业税缴纳问题。
资金池成员单位从中借入款项属资金拆借行为,在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其成员单位收取的资金池贷款利息均应缴纳营业税。
因财务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故不存在此金融风险,但结算中心模式下集团各级成员单位向其母公司贷款可能违反贷款通则,存在变相办理借贷融资的金融风险。
第二,资金池成员单位与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问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结算中心不属于金融组织,其与成员单位金所得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更低。
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对比
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对比一、序言企业财务与税务风险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风险因素,二者紧密相关,但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旨在探究企业财务风险与税务风险的差异及其影响,以及如何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特点与影响1. 财务风险的定义和特点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中,由于资金的借用或长期资本的成本等原因,企业的财务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债务负担的能力。
财务风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债务风险:当企业借款过多,且债务成本较高时,企业会陷入债务困境,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2) 资本结构风险:企业的资本结构是指企业使用的资本比例和资本来源。
如果企业过多地采用外部债务融资,会增加债务的偿付压力,从而增加财务风险。
(3) 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内部的经营不善或外部经济环境等原因,致使企业的经营业绩下降,威胁企业的偿债能力。
2. 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财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会使企业的负债水平增加,降低其偿债能力,进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当企业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时,银行或投资者会对其进行更高的风险溢价,从而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3) 妨碍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企业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时,企业管理层往往需要优先考虑财务风险,而非经营扩展,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经营决策受到限制。
三、税务风险的特点与影响1. 税务风险的定义和特点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缴纳税款、报税等方面的风险,包括企业的税务合规性、税收筹划、税务争议等。
税务风险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税收合规性风险: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所应缴纳的税款,如果企业没有充分了解税务政策,或存在其它原因导致未能合规缴纳税款,则存在税务合规性风险。
(2) 税收筹划风险:企业需要开展税收筹划,以便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但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当遵循可持续稳健的原则,否则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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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分析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金融企业对贷款业务风险的控制,企业非金融机构融资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若企业对借款涉税政策不熟悉,在具体业务处理中就会埋下涉税风险的隐患。
本文对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进行分析,以期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涉税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但在具体业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两点风险:
1、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2、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
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文)
二、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的涉税风险
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3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以下4个条件。
1、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企业在对外支付利息时,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
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属于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税前不得扣除。
4、支付利息时,替债权人支付的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践中,当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与所付利息相关的税款往往由企业负担。
由于这部分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是债权人,因此不得记入债务人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向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风险
(一)向关联企业借款扣除限额的确定
1、据实扣除。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
关联方借款不符合上面据实扣除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3、企业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
4、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的范畴,参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
(二)关联企业无偿借款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贷款服务”补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