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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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我认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就是为了它的利用;而古生物化石如果得到很好地利用,那么也就起到了保护的价值。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保护古生物化石呢?它又有什么利用价值呢。第一,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演化的历史见证,是研究生命起源和进化的科学依据。第二,古生物化石是确定相对地质年代,划分和对比地层的主要依据,对寻找某些沉积矿产具有指导意义。第三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科普载体,是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的生动教材。第四,古生物化石是重要的地质旅游资源,是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五,古生物化石可以提高化石产地的知名度,是化石产地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由此可以看出古生物化石的价值重大。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古生物化石却遭到了相当严重的破坏;一方面是自然风化造成的破坏,另一方面是人为的破坏,化市场的繁荣造成了盗采乱挖现象频繁出现,对化石造成了极大地破坏。

面对在当前市场经济下,人们对化石产生的日益热衷的各类需求,如何准确把握化石的市场价值与科研价值的关系,显然就成了当前对化石科学态度的判断标准。到朝阳的实地调查中,也有不少人认为化石的经济价值已经包含了其科研价值,提出应当对化石进行开发综合利用,这样是否将化石作为一种普通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并重还是应该以保护为主,成为首要的法律定位问题。

通过大量的立法调研,逐步深刻认识到化石的最根本价值是在其科学研究上,其他的价值都是依附和派生出来的,化石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是化石的根本属性,这是人类对化石价值的首要需求,不能将化石作为一种普通资源使用,只有保护好化石,使其处于有利于科研的状态,才能让化石的其他价值诸如观赏、科普、收藏、交易等得到最大、最长久的实现。尤其在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以后,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并规定了文物工作贯彻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因此,应该明确对化石的法律定位必须是以保护为主,原条例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将化石作为一种矿产资源进行勘察、有偿采掘的管理模式,不符合化石管理的要求,必须转变观念,正本清源,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把握对化石的保护原则,将立法思想转为《文物保护法》,使条例的立法宗旨更符合对化石的科学需要。

古生物化石是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它是地球历史的鉴证,特别是地球生物演化历史的特殊“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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