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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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变革的关系

19888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国确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随之出现大量私营经济,土地也进入市场流通。为了使私营经济更好的补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便通过法律来确立私营经济的地位以保护私营经济。

1993年宪法修正案发布于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加深,在思想上突破了计划经济的束缚,修正案中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并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推动市场经济的建设。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确立公有制的地位,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也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丰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模式。同时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分配制度多样化,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1978年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新生了多种经营模式,因此需要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是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障碍,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随着公民私有财产的积累,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诉求提升,此次宪法修正案也完善了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提出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把注意力转向民生了一点。

社会在发展变革中一些问题可能会出现超出当下法律可以适用的范围,这就法律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法律明确了社会发展的制度,社会便会朝着法律要求的方向发展,因此会带来更新、更深入的问题,对法律的适用性提出新的要求。

法律的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法律的修订也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基本方向,为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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