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合理监管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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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合理监管体系研究

柳百萍

(合肥学院旅游系,合肥 230022)

摘 要: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依据、监管结构、监管层面、监管主体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 一线二元三层四位 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分析监管体系的逻辑关联性。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逻辑关联中图分类号:D 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0X (2006)03-0093-04

1 提出 一线二元三层四位 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监管层次上移、监管组织缺失、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效果不明显、监管法律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 一线二元三层四位 的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1.1 法律监管为主线 一线 强调法律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作用,市场运行中任何主体、任何环节、任何关系都应以法律来调节。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证券法∀第7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有两点应当重视:一是坚持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二是依法实行。二者比较而言, 依法 是集中统一的前提和基础。 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

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是指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不是抽象的

概念,监督管理的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与其他领域、其他机构的界限划分,职责界定等都应以法律规

定为根据,也即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实施。[1]

1.2 二元监管结构 二元 指的是 政府监管 和 非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以证监会为主体,对证券

市场进行 合规性 监管;非政府监管包括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是证券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的 自发、高效性 组织。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但是 非政府监管 刻有政府的烙印, 官民二重性 比较明显,市场声音被弱化,社会声音被忽视,政府声音被放大。为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 二元 监管体系十分必要。二者有机融合,是国际趋势,也是

实践需要。

图1 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图

1.3 三层监管框架 三层监管框架由政府层面、市场层面和社会层面共同构成,三者缺一不可,每一层面所发挥职能不可替代。

1.3.1 政府监管层面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利益主体多元化,其间矛盾交织、冲突常有。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组织,来协调各方利益,这个组织应是政府监管机构。它的优势在于公共性质,代表

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对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国代表政府行使证券监管职能的是证监会。一方面,政

收稿日期:2005-09-29 修回日期:2006-06-07

作者简介:柳百萍(1967#),女,安徽肥东人,合肥学院旅游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人口和区域经济。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H efe iU n i ve rsity(Soc i a l Sc iences)

2006年8月 第23卷第3期 A ug .2006V o.l 23N o .3

府监管具有立法主动性和预见性;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还具有执法主动性和监管行为的强制性。法律授予政府监管机构的主动性,保障政府监管的威慑力量,对有效禁止和处罚违规违法行为有积极意义。1.3.2 市场自律层面 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组织具有四项职能:一是预防职能。自律组织位于监管一线,具有专业的即时监控装置和专业专家队伍,对于一些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的非正常性走势与涨跌变化,能够及时做出反映,将违规行为扼杀在最初阶段,以免造成投资者和相关组织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协调职能。自律组织协调多种关系,如协调政府和自律组织之间关系、协调各证券商之间关系、协调证券商与普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证券商与相关协会之间的关系等,较好地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三是服务职能。证券业自律性监管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更好地推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四是自律职能。证券业自律监管组织通过制定社团内证券商行为准则、交易行为规则、纠纷处理规则等一系列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证券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审核调查,实施批评、罚款、暂停会员资格乃至开除会员资格等自律行为。

1.3.3 社会监督层面 美国新闻评论家道格拉斯∃卡特在1959年提出,大众媒体是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外的第四部门。社会舆论和广大公众的监督,提高了外部监管效率,与监管当局的监管共同构筑了立体监管体系,有利于消除监管盲点。社会监督力量来自于社会公众和大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借助媒体了解信息,发表意见,新闻媒体在证券市场监管中有信息传播和监督批评职能。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据绝大多数。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体系下,中小股东需要有一个渠道来为他们提供信息。新闻媒体的介入,不仅提高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而且增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的公平性,通过新闻媒体获得信息已经是中小股东的重要途径。1.4 四位一体监管体系 四位指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行为人、社会公众等。

证监会代表政府层面,是我国证券市场最高监管者,也是监管主体。证券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等对组织会员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也对市场行为人进行一线监管,协助证监会做好有关工作,证券市场多数行为发生在他们身上。市场行为人在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他们是监管对象,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市场参与主体。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监管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与市场行为人有关。从实证来看,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商、证券从业人员、投资者。在2001年对江苏省15000名个人投资者和2000位机构投资者的问卷调查中显示,79.4%的投资者认为庄家是合理存在的,超过50%的投资者赌博和投机心理非常明显。调查还显示,近90%的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有过分依赖心态,而这种认知偏差会使投资者对政策信号人为地放大。从人员构成来看,机构投资者仅为20%,其余为中小散户,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必须加强风险教育与投资知识教育[2]。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位于社会层面,他们的监督可以弥补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缺陷。

2 监管体系的逻辑关联分析

合理监管体系的存在,需要以严密的逻辑结构作为支撑, 一线二元三层四位监管体系,存在历史演变、监管功能、监管过程、监管依据等方面的关联。2.1 历史演变关联分析 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监管机构。随着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暴露,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的缺陷及法律上相应的监管漏洞逐渐暴露出来。各国开始对证券市场采取专门的立法,并通过专门的法律建立起证券行政监管机关。证券立法和专门的证券行政监管引入,使市场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不但没有窒息证券市场的活力,相反却保证了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所需要的秩序[3]121。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中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现有市场规模较小,属于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不成熟阶段,因此,!证券法∀强调的是政府监管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2.2 监管功能关联分析 监管中,法律强制性、政府引导性、行业自律性和社会监督性,应是互相关联的。

证券市场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利益矛盾集中,市场有秩序、有规则地运行尤为重要,而这个秩序首先是法律秩序,这个规则首先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规则。只有建立法律秩序,形成法律规则,才能权威地协调利益关系,平衡权利与义务,体现国家政策。因此,法律监管基本决定了一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和监管的基本结构。我国!证券法∀第7、8条勾画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框架,规定了我国行政

94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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