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主要内容解读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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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
三、标准化责任主体(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 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的信息反馈、评估
二、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第二十九条):
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是指标准使用者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 信息反馈给标准制定部门。
1)反馈内容:标准的技术要求科学性、时效性、适用性方面 的问题或建议。
2)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确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准实施 信息反馈的方式、途径。在实际过程中,应主动问询及敦促参与 标准实施各方意见。
3)标准体系不够合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完成《标准化法》修订。
相对原法的重大变化:
1、扩大标准范围。
2、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3、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4、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
5、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 6、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7、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
8、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标准化规章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法律及规章
地方标准化法规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什么是标准?
课程标准、标准普通话、标准答 案、国五标准、标准时间......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标准的概念:
GB/T20000.1-2002 中 给 出 “ 标 准 ” 的 定 义 : 为 在 一 定 范 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 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推荐性 国家标准
推荐性 行业标准
推荐性 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 底线
强制性国家标准
4 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实施
标 准
标准的反馈
的
实
施
标准的评估
标准的复审
4 标准的实施
一、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的 产品或服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4 标准的实施
三、强制性标准的分析评估制度及制修订要求(第二十九条):
责任部门: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 的标准进行复审。
评估过程:是指标准实施后,对标准的实施应用情况(范围、 程度、水平、问题等)、标准对经济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质 量控制能力、科学性、适应性、时效性等)进行测算、评价的过 程。
标准立项、 制(修)订、
发布
标准监 督、评
估
标准宣 贯、实
施
标准范围
2 总则 协调机制
总则
标准化责任主体
奖励制度
2 总则
一、标准范围(第三条):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技 术要求(分类: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强制性、推荐性)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目前,有57 大类: 农业NY、水产SC、水利SL、林业LY、 轻工QB、纺织FZ、医药YY、民政MZ、 教育JY、烟草YC、黑色冶金YB、有色 冶金YS、石油天然气SY、化工HG、石 油化工SH、建材JC......
* 建议-采用前,应请本地本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组织具 有广泛性的专家组或对其评估。
3 标准的制订
二、标准制定环节要求(第十五条):
实际需求调查,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评估,多种方式 征求意见,组织对相关事项的调查分析、实验论证,与标准协调配 套
调查对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 育、科研机构等方面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四个问题:
1)标准 缺失老化 滞后,难 以满足经 济提质增 效升级的 需求;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2)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
例如: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建标 109—2008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02-200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分类:
• 技术标准。对技术事项制定的 标准称技术标准。 • 管理标准。对管理事项制定的 标准叫管理标准。 • 工作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 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 作制定的标准叫工作标准。
标准的功能分类:
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 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 保标准、管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要内容解读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2
总则
3
标准的制定
4
标准的实施
5
标准的监督
6
法律责任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原始标准化
语言、 符号、 工具
古代标准化
文字、 度量衡、 活字印刷
近代标准化
工业化、 标准化理 论建立
标准化史
现代标准化
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 域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9、强制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10、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
11、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12、 促进标准化军民融合。
13、建立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
14、建立标准化试点示范制度。
15、强化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16、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监督途径: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主要是通过制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基础标准等途径实现。
5 标准的监督
二、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督内容:是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 动,是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 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 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2 总则
二、标准化协调机制(第六条):国务院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 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 筹协调本行政区标准化重大事项。
标准的制(修)定过程中协调: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
争议,是指从标准立项到批准 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制 修订的全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议。 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标准制 定主体、标准制定范围、标准 制定内容等的争议。
四、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第九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标准的制订
制定的主体
标准制定环节要求
制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 免费公开
底线要求
3 标准的制订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订的主体(第十到十四条)
3 标准的制订
地方标准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1) 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2) 设区的市,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
监督形式:企业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国家监督。 监督方式:主动监督、接受并处理投诉举报等。 监督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被法律、法规引用,被合同、协 议引用,企业公开声明符合的标准。
标准实施的监督
企业监督(第一方监督):
是生产方(第一方或供方)的内部监督。从原材料进厂直至产品出厂为 止,在各个生产阶段和工序之间都必须依据标准进行监督和检验。是生产工 序之一,是质量的第一关,是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基础。
标准的监督过程中的协调: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争议,是指标准批准发布后, 对于标准如何组织实施,不同 标准之间如何协调配套实施, 标准实施中对标准内容如何理 解,不同标准的内容在实施过 程中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等。
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参照执行。
标准化协调机制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
召 集 人: 王勇 副召集人: 支树平
江泽林 成 员: 王秀军
李保东 林念修 郝平 侯建国 怀进鹏 陈改户 杨焕宁 窦玉沛 胡静林 ……
国务委员 质检总局局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外交部副部长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教育部副部长 科技部副部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国家民委副主任 公安部副部长 民政部副部长 财政部副部长
评估活动组织单位:由标准制定部门或标准相关利益方(如 行业部门、行业协会、产业基地、标准化示范区等)组织开展。
标准评估及注意事项
四、标准的复审(第二十九条):
复审是持续改进标准的重要环节。一般由制定标 准的部门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 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标准——文件——规范性文件; ◦特点——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 ◦目的——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原则——协商一致; ◦程序——由公认机构批准; ◦基础——科学、技术和经验的总结。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标准的作用:
1)是技术性法规。 2)是产品质量的基础。 3)是一定时期内科学技术发展 水平和实践中的经验总结。 4)是工作的目标。 5)是规矩。 6)是技术及经验推广和传承的 载体。 7)是技术资料。 8)是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
《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 (1988)
《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 (2017)
《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管 理条例》
国务院《深化 标准化工作改 革方案》
我国标准化工作历程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1988年的《标准化法》,是我国第一部标 准化工作的法律。当时正处在一个计划经济 的转轨时期,《标准化法》在提升产品质量, 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推荐性标准(第二条):自愿采用。一方或二方自愿采用。推 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被法律、法规引用;被合同、 协议引用;企业公开声明符合),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
团体标准(第十七条):自愿采用。
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 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企业应当声明公开的是企业标准中 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1) 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
定。 2)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第二十七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试行)》进一步的明确: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 号等信息。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 标准信息。
1 标准化法背景及两个概念
什么是标准化?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 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 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订、发 布及实施标准、监督、评估的过程 。
标准化的作用: • 简化产品品种,保证 和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 • 增强产品零、部件的 互换性,降低产品和工程 成本; • 促进科研成果和新技 术、新工艺的推广; • 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 • 便于技术交流等。
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组 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评审组的规定:管理、科研、检验、教学、生产、使 用、经销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
3 标准的制订
三、强制性标准免费公开(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公开推荐性标 准。
3 标准的制订
四、底线要求(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需要复审的标准 要收集实施中的问题分类整理。
5 标准的监督
标准制定的监督 标 准 的 监 督
标准实施的监督
5 标准的监督
一、标准制订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督形式: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标准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定工作进行规范引导 和监督检查。(标准研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