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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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按照瓦斯治理“治得住、治得快、治得省”的总体要求,落实“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治本战略,做到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利用,推进瓦斯抽采最大化、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
“一通三防”工作效率和工程效益。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瓦斯、煤尘爆炸、煤层自然发火事故,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杜绝“一通三防”责任死亡事故。

(二)新庄孜、谢一、潘一、潘三、丁集矿实现瓦斯高值零超限,控制3%以下瓦斯超限次数,其他各矿、矿建项目部实现瓦斯零超限。

(三)开采保护层工作面29个,回采面积315万m2。

沿空留巷Y型通风工作面11个。

(四)瓦斯抽采量3亿m3,瓦斯抽采率50%,瓦斯利用量5170万m3。

抽采钻孔量257万m,勘探工程处钻机平均综合台效2000m/月·台。

(五)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全部达行业一级。

三、保障制度
(一)执行“一通三防”暨防突例会制度。

集团公司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防突视频会。

矿(矿建项目部)由矿长(经理)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暨防突专题会议。

(二)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各矿(矿建项目部)编制的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必须报集团公司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矿长(经理)是终端责任人。

(三)执行“一通三防”、防突督查制度。

集团公司强化“一通三防”、防突现场督查和监管,对防突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
严肃处理。

各矿(矿建项目部)必须加强“一通三防”、防突督查。

(四)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每月在防突视频会上通报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及“一通三防”工程“五项指标”完成情况。

矿长(经理)、勘探工程处处长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终端责任人,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经理、处长)、书记进行问责:月度内
有一项指标未完成,通报批评;年度内抽采量或保护层开采面积指标未完成的,给予矿长(经理)、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勘探工程处抽采钻孔量指标未完成的,给予处长、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2万元,给予总工程师和分管副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万元。

(五)执行石门(井筒)揭煤领导人员防突跟班、带班制度。

石门(井筒)揭煤前,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带队组织现场验收,远距离放炮
必须由矿(矿建项目部)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带队、跟班。

(六)执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及瓦斯浓度0.8%断电管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

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发生瓦斯超限或打钻喷孔造成3%及以上瓦斯超限,时间超过3分钟的,矿长(经理、处长)在周三或月度防突视频会上作检查。

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查处。

凡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按重伤
事故查处;瓦斯异常涌出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处(打钻喷孔造成的除外)。

集团公司机关服务或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执行保护层开采、抽采钻孔量、瓦斯抽采及利用奖罚制度。

对经集团公司界定的保护层开采予以追加工资基金,计算标准以开采面积为依据,其中:
煤层厚度在 1.3m以下的1m2追加20元,1.3~2m的1m2追加10元,2m以上的1m2追加3元。

抽采瓦斯 1 m3奖励0.1元;民用和锅炉燃烧瓦斯利用 1 m3另增加奖励0.2元;瓦斯发电利用瓦斯量不予奖励,瓦斯发电量全部返还各矿,在成本中剔除考核。

集团公司半年考核兑现一次,半年计划没有完成的,每少抽采瓦斯 1 m3罚0.1元,每少利用1 m3瓦斯罚0.2元,每少开采保护层面积1m2按对等原则,扣减工资基金。

半年考核中,勘探工程处完成钻孔计划任务,奖励勘探工程处150万元;未完成计划任务,罚勘探工程处150万元。

四、管理规定
(一)强化保护层开采。

严格落实保护层开采计划,保护层开采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制定
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考察措施。

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由矿申请集团公司立项考
察,非首采保护层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由矿负责考察、划定。

保护层开采不得留设煤(岩)柱或跳采,确需留设煤(岩)柱或跳采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二)全力推广煤与瓦斯共采技术。

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应具
有安全、稳定的通风系统、支护系统及后备通风预案。

1.采用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采高不应大于 3.5m,采高大于 3.5m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2.Y型、H型通风的回风巷净断面原则上不得小于8m2,且风速不得超限。

3.初始巷道支护应优先选用锚杆支护,并备有留巷加固处理预案。

4.制定防止采空区漏风及自然发火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强被保护层的瓦斯抽采。

保护层开采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建立专门的抽采台账,被保护层掘进前必须提交抽采效果评价报告。

严格按照保护范围布置被保护层工作面,局部区域未被保护的,掘采前必须采取消突措施。

被保护层工作面掘进过程中,根据掌握的保护效果情况采取相应的预测验证措施。

(四)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顶(底)板巷穿层钻孔或顺层长钻孔
预抽措施,否则,一律不准采掘作业。

(五)严格落实瓦斯预抽及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规定。

钻孔控制范围、瓦斯预抽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六)加强揭煤管理。

按规定编报揭煤设计,揭煤设计必须对整个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时间安排,实行计划管理,并严格落实设计和措施。

强化对揭煤巷道顶板管理。

过煤段前后30m范围必须加强支护,对煤体及时喷注。

(七)推广水力冲孔增透快速消突技术。

石门(井筒)揭煤应配合水力冲孔等增透措施,积
极组织多台钻机同时施工,机械化出货,提高揭煤工程效率。

(八)煤层倾角25°以上的突出危险区、威胁区煤巷掘进,严禁由下往上施工。

(九)突出煤层采掘安排必须避免造成应力集中。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
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

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相距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
一个方向进尺。

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必须保持50m以上,对于炮掘工作面,
当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邻近层(层间距小于60m)回采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贯通。

(十)煤巷掘进在进行预测(效检)时,至少施工三个孔,其中一个布置在掘进巷道中部,
平行于掘进方向;上下各一个帮孔,帮孔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处。

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

允许进尺标志点必须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

煤层夹矸厚度≥0.3m,分层厚度≥0.5m的,必须分层布置预测孔、措施孔和效检孔。

(十一)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原则上应布置在距突出煤层法距20m外。

顶(底)板巷
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m的,必须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
制层位控制图按月上报集团公司。

顶(底)板巷道不得进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施工,否则,必须采取消突措施。

对掘进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必须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超前探测措施。

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

(十二)新水平(区段)、新采区,新揭露的非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必须在前探钻孔掩护下
掘进,前探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m。

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必须测定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瓦斯压力,分析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压力≥0.74MPa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
指标超限等情况,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十三)所有开采煤层必须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和钻孔抽采(卸压)半径。

(十四)矿井必须按季度修编、上报瓦斯地质图(包括电子版),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
煤层突出危险区、威胁区采掘工作面和重点监控的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包括电子版)。

(十五)加强防突信息系统管理。

日常防突信息由矿总工程师确认后,按规定上传到集团公
司局域网。

(十六)防突仪器必须调校。

正常使用的防突仪器,必须每十天校验一次,下井前必须进行
完好性检查。

长期存放的防突仪器,必须进行校验后方可使用。

(十七)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

(十八)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严禁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十九)必须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阻力进行测定。

通风系统阻力超过规定的,必须制定系统降阻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十)综采工作面上、下风巷出口,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
作面的地沟除外)净断面不得小于3m2。

回采工作面顶板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风方式通风,导风不能满足要求的,采用局扇通风。

(二十一)加强排放瓦斯管理,严禁“一风吹”。

密闭启封排放瓦斯时,若巷道内需要安设风
筒必须有救护队员参加。

(二十二)打钻喷孔的地点,必须使用防喷装置,并保证独头巷道供风量不小于600m3/min,全负压通风巷道配风量不小于1000m3/min。

(二十三)以下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设要求: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T0),其报警点为≥1.0%,断电点为≥1.5%,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T1)相同,其位置距巷帮(留巷充填帮)及老塘侧充填袋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瓦斯传感器,其
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2)相同。

2.长距离煤巷掘进,每500~1000m巷道增设一个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
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T2)相同。

3.打钻施工地点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位置安设在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10m,其报警点为≥1.0%,断电点为≥1.5%,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周围20m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全部非本质
安全型电气设备。

4.井筒施工工作面及回风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

其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及井口附近20m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并制定瓦斯超限、停风等异常情况下,确保井筒人员快速撤出的
应急预案。

(二十四)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


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

瓦斯超限信息必须实时发布。

(二十五)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矿建项目部)调度汇报瓦斯情况,经
同意后方可放炮。

岩巷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采用底眼装药敷设彩带方法放炮。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十六)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灌浆管路必须敷设至回风顺槽外口;采区干管管径不得小于
100mm,工作面灌浆管管径不得小于50mm。

有自燃隐患的,必须坚持随采随灌,隐患严重的,必须采取顶板钻孔灌浆措施。

需注氮防火的,注氮管路必须接至工作面进风口处。

工作面收作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采取双墙封闭,墙内灌满灌实。

(二十七)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每天至少检测1次CO、温度;Y型、H型通风工作面原则上采用束管监测系统,其回风流及采空区每小班至少检测1次CO、温度;抽采管路内每周至少检查1次CO情况。

(二十八)加强巷道支护及顶板管理,防止煤巷、石门揭煤工作面出现高冒。

发生高冒后,
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矿建项目部)调度汇报,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将冒落空间充填严实。

高冒处必须设点检查、挂牌管理,建立防火台账。

(二十九)采用压风排渣施工煤层钻孔,必须实行风水联动并采取孔内或孔口除尘措施,下风侧安设净化喷雾,严禁打钻造成煤尘飞扬。

(三十)煤层厚度在 1.3m以上且含水率小于4%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煤层注水措施。

五、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瓦斯治理技术创新工作。

2009年瓦斯治理技术创新重点工作:
(一)完善煤与瓦斯共采技术。

创新高瓦斯、高地压、高地温条件下的留巷巷道围岩控制技术、长走向留巷巷道支护技术、远距离上向卸压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防漏风及防止自然发
火技术、采高大于 3.5m煤层快速推进沿空留巷技术。

形成Y型通风无煤柱开采条件下的瓦
斯治理技术规范。

(二)推进子母巷钻孔法消突,钻孔定向钻进、过破碎带等施工工艺要有实质性进展,11-2煤层顺层长钻孔必须突破250m ,实现“一孔两用”。

(三)推广井巷揭煤增透,快速消突技术应用。

成熟快速测压装备,形成水力冲孔、松动爆
破增透技术工艺规范。

(四)组织深厚表土层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下地面钻井抽采瓦斯技术攻关。

(五)完成淮南矿区防突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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