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静 多元化与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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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Pluralism)与多样性(diversity)这两个英文中完全不同的词,在中文中常常被并用、混用乃至误用。本文试图深入分析这两个概念,其目的并非想厘清它们在语言修辞层面上的语义歧义,而是希望对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化的政策选择进行一些思考。

多样性(diversity)一词,在生物学或文化人类学中十分常见。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作为一种现实,通常是由特定的历史地理环境所造成,并随着全球各地人们交往活动的增多,交往速度的增快,即传播活动的迅速拓展,而日益为人们所感受和了解。这两者之间时有冲突:人类具有超强的传播和扩散能力,可以借助于各种知识和技能的传递所引起的科技进步,不断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其后果经常是各种大规模的人类活动破坏了生态,过度消耗了环境资源,从而使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遭受难以逆转的破坏。然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也可以被看作是与文化多样性的丧失的互动过程,因为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常常也意味着对当地人的生活环境的改变,从而最终导致他们核心生活方式的改变。[1]

单纯从原有物种多样性的保存或原有文化多样性的延续来看,传播显然并不是一个有利因素。它可能造成外来物种的入侵,或者强化了物种竞争,使强者更强,弱者衰亡。自然界如此,文化发展同样如此,欧洲人占领美洲,促成了当地土著文化的式微即为一例。[2]人类学家蔡华多年来潜心研究中国的纳人文化,认为这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个有力证明。[3]然而在谈到纳人的未来时,蔡教授却担心这个不到三万人的文化也许最终会毁于艾滋病,或者像其他许多少数民族文化一样,年轻人为现代文明所吸引而“集体出走”或“背叛”。在漫长的生物进化的自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多元竞争,适者生存的法则。大量的物种由于各种原因消失了,同时出现了新的、更能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但是人类的在这方面的破坏力远远超过自然,人类活动所导致的物种消失远远大于以往。即使不考虑类似原教旨主义的生态保护理论,[4]而仅从自私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大量物种的消失也依然是真正的遗憾:或者我们没来得及在物种消失之前发现其可用之处,或者大量物种消失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的恶化最终危及了人类的生活质量。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我们也同样观察到了弱肉强食法则的作用,而弱势文化的迅速消亡对所谓强势文化的负面影响也与上述自然界中的例子相差无几。因此,我们在谈论多样性问题的时候,不仅仅是在描述一种状态,而更重要地是强调对多样性的关注、发现、保护和再创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文化多样性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5]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文化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它对于人类就如同生物多样性对于自然界那样是必不可少的。[6]1998年斯德哥尔摩“文化发展政策政府间会议”的报告中也规定了尊重各种文化的义务和各种文化被其他文化尊重的权利。[7]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我们显然不能接受文化专制主义要求边缘文化适应主导文化的立场,也不应简单地采取文化相对主义容忍但漠不关心的态度,而应当如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lifford Geertz)所说:“并不是我们必须互相爱对方,或者争个你死我活……而是我们必须互相了解,并以这种知识与对方生活在地球上……我们必须学会领会那些我们不能接受的东西。正是在这方面,加强我们的想象力,领会我们所面对的世界;使用这种多样性,利用对多样性的研究。”[8]

多元共存被联合国确认为处理文化多样性的新的合适立场。多元化(Pluralism)首先是一个政治学名词,它意味着多种利益集团、政治力量、决策中心的共存与相互制衡。多元化之所以产生,首先是因为没有一个压倒一切其他力量的绝对权威;其次是因为存在着鼓励多种权力参与竞争的机制。多元化即多元共存,所表达的不仅是差异,还包括接触、卷入和参与。[9]多元共存很清楚地避开了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它不是容忍和漠不关心,也不是实质上同化少数民族文化或把少数民族文化拖入“主流”文化的托词。创造性的多元共存包括多

种文化群体积极的和动态的共存,把当地社会环境和公共活动领域相结合,允许创造性地接触和转变。[10]显然,多元化和多样性都强调了差异性的必要和权利。但多样性更表现出对文化历史性差异的尊重、关注和保护,而多元化或曰多元共存则带有未来眼光,强调在一个共同的世界中,不同文化依靠其自身的竞争力,接触、卷入和参与与其它文化的共同竞争,争取成为未来多元共存世界中的文化一元。多样性意味着一切文化形式,例如像纳人那样奇特的文化形式。而多元化作为一种理想,并没有保证所有文化的安然无恙,而是期待着文化本身的竞争力,或者某些促进接触和参与的机制的建立。

就目前来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借助于媒介技术的强大支持,由西方文化工业所造就的文化产品和文化表现形式无疑是相当具有竞争性的。在此背景下,中国目前正在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化。有著名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多元化应该并行不悖。[11]还有学者认为,“文化产业化与文化多样化不是对立的、冲突的关系,而是并存、互补和互动的关系。”[12]对此,笔者想提出几点不同看法,以深化讨论。

首先,与文化产业化相伴随的是文化工业的概念。这一概念虽然没有进入文化的范畴,但却进入了文化多样性的范畴,并有了一个国际性的标准。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4年7月草拟的《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文化”指某一社会或某一社会群体所具有的一整套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除了艺术和文学以外,还包括生活方式、聚居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文化多样性”指社会和社会群体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方式。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的文化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由此产生了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在其特性和文化表现形式上的独特性和多元性。文化多样性不仅表现为人类文化遗产以不同的形式得到保护、弘扬和传承,而且还表现为世界各地随时都在以各种方式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所生成的文化表现形式的丰富多彩。术语“文化产业”指产生上述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产业。[13]

文化产业或曰文化工业这个概念,在上世纪70年代比较集中地出现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时,就引起了一些西欧学者的重视,并进行了被称之为“大众传播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14]尽管欧洲委员会的专家和顾问们很早就确认“今天的文化普及是通过‘文化工业’的中介”,但文化工业从概念创造、编辑、推广、扩散到销售给消费者等不同阶段,都越来越和国际市场相联系,带有浓厚的商业色彩,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出市场高度发育的语境中文化的角色与表现形式。虽然“文化工业”在工作组织形式、产品形态和内容的构成特点、制度背景、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受众进行不同定位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但其实质都是通过文化产品投资来实现资本的盈利。这个概念使它事实上忽视了非西方世界中更具普遍性的现象,即诸多后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并非以“产品与服务”的形式存在。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区域传统的文化活动(包括文化内容以及艺术表现形式)未能像少数后工业国家那样,充分地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存在并且传播,文化多样性才成为一种现实的忧虑。[15]

据报道,素有“中国戏曲艺术摇篮”之乡美誉的山西曾经拥有52个地方小剧种,但目前,除四大梆子外,仅剩下28种。一些极具地方特色的小剧种已成为戏曲史料,有的甚至没有留下任何录音录像资料。在西藏,被誉为“东方荷马史诗”的《格萨尔王》,已经到了差不多人亡歌息的地步。曾是指定迎请班禅时跳谐钦舞的村子之一康马县郎巴村,会跳这种舞的只剩下几位老艺人。在四川,曾经是长江魂魄的川江号子,如今几成落寞的千古绝唱。[16]事实上,大量民间的、地方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表现形式,在未及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可流通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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