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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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5.12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2011年第3号)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2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学分制收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含独立学院)高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本专科学生以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各高校在严格遵守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总额的前提下,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规定的学时,科学合理地划分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经批准的学年学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分制收费实行备案审查。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规性审查后,方可实行学分制收费。
第六条申请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的高校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校具有较为充足的教学资源与相应完善的学分制管理制度和系统。
(二)学校实行了弹性学制。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提前或者推迟毕业。
(三)赋予学生学习自主权。
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进度、自主选择教师。
其中,给予自主选择专业机会的学生人数不低于该年级该专业招生人数的5%;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修读人数较多的专业基础课全面实现选上课时段、选教师;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开设课程总学分数不低于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分数的5倍;大部分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总学分数不低于该专业该类课程每个学生应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