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方式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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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非法的事情需要非常的手段,包工头行贿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一对一”的秘密交易、公共场合的单独接头等都是常用的手段。逢年过节的节日礼物、婚丧嫁娶的“小意思”、子女上学的“贺喜红包”都是送出超额礼金的有力借口。甚至有的以“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搓麻将”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施行贿赂,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还有送古玩,此外,送银行卡、购物卡这种新型的贿赂方式也成为包工头行贿的常见手段。相比于直接送现金的行贿方式,送银行卡、购物卡优点十分突出:隐蔽、便于携带,名目繁多、用途甚广,而且容易流通,贿赂双方都容易通过“卡”达到自己的目的。包工头行贿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款一般数额巨大,用送卡的方在现实的很多案例中,大多数包工头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这些领导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可谓“该出手时就在建筑工程中,一项基建项目从批准立项、动工到竣工,工期环节多,牵涉面很广,包工头为承建工程,需打通各个关节,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差资质不高的包工头,为了层层闯关,往往多头送礼,多环节行贿。因此检察机关在查处建筑工程贿赂案件时,常常一挖一串,一抓一帮,窝案、串案的比例很高。
出手”。
新型贿赂是指官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十种犯罪手段。“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引


新型贿赂”这一名词,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将“超低价买卖房屋”、“妻儿挂名领薪”、“情妇收钱官员办事”等10种贿赂方式,纳入法律的惩治范围。新型贿赂由此得名。

丽水市国土规划院原院长郑宏峰可谓是收受新型贿赂的“高手”,他已于去年被查处并被判刑,因为其涉案金额之多,被人称为“丽水第一贪”。

如何做到既不收现钱,又能搞到钱呢?在这个问题上,郑宏峰颇花费了一番脑筋,最后想到“技术入股”这个花招:2002年,郑宏峰在丽水市某土地开发整理公司参了“干股”。

果然,“干股”给他带来了大笔的收益:2004年,他收到70万元的“

项目分红”; 2005年和2006年,他又得到13万元和27万元的“分红”。他之所以得到这些钱,明白人都知道,并不是因为他的专业技术,而是他在土地开发整理中所起的作用。

之后,郑宏峰又玩起另一个花样——“借钱”。2005年1月,郑宏峰为购买别墅,“借”了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送的30万元;2005年7月,又“借”了这家公司10万元。

每次借钱,这家公司负责人李某都不敢拒绝,因为公司的许多业务都和郑宏峰有关,其中很多还是郑宏峰帮其介绍的,如果拒绝,说不定连钱都收不到,事后更不敢向郑宏峰讨要。


在我省近期查处的受贿案中,除了入“干股”和“借钱”外,低价购房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新型贿赂方式:台州、丽水两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就因为低价购房而“落马”,有趣的是,两人均低价购买了3套房子;仅花27万元就买下了一套价值42万元的商品房,平湖市乍浦镇原镇长熊华也因低价买房而被起诉……
送钱,一些官员不敢收;送有价证券,容易被查到。于是购物卡、烟票、汽油券就开始成为新的受贿物品。

Mario表示,大多数的行贿手段是回扣,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资料显示,涉及中石油的两次行贿金额就达166万元左右。除了这些常见的行贿外,CCI还通过支付客户孩子的学费,安排受贿公司的员工或者亲属朋友,到美国夏威夷、拉斯韦加斯、迪斯尼等景点度假等方式行贿。

目前社会上常说的“性贿赂”,是指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际就是色权交易

性贿赂在时下并不少见。不少人通过性贿赂得到了诸如权力、金钱、物质等自己想要的东西,有的甚至“修成正果”,令人羡慕。
今天,和朋友谈到了我们身边通过性贿赂而得到提拔的一些女人。这些女人原本有的是学生,有的是工人,有的是服务员,有的无业,但她们无一例外地都通过性贿赂的方式进入了公务员队伍,而且有的成为了基层领导干部,有的当上了镇长,有的做上了局长。这些人就活生生的在我们的身边,有的还曾经是我的同事

性贿赂不论是从情理还是从法理上来说都应该被予以坚决遏制。性贿赂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败坏了官场和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目前,性贿赂仍旧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对性贿赂的惩处无法可依,我想,这应该是当前性贿赂存在的重要原因。
不过,单纯从个人私利角度来说,性贿赂其实也不失为一着好棋。因为性贿赂在大多数时候,都会得到高额回报,而这

高额回报往往是普通人难以企及的。
在这个浮躁的物欲横流的年代,我真的很羡慕那些“修成正果”的性贿赂者,她们仅仅通过性贿赂就得到了想要的权位、大量的金钱和物质,正所谓,通过性贿赂她们的人生至少少走了三十年的弯路。
如果我是一个女人,在具备一定条件和环境的情况下,为了高额的利益回报,也许,我也会考虑施行性贿赂。谁叫性贿赂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呢?有这样的美事,我何乐而不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笔者认为,作为贿赂对象的“财物”、“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其范围大小有重要差异,要准确界定“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应当从“财产性利益”与“财物”、“非财产性利益”的关系中来把握其区别,“性贿赂”可以归入“财产性利益”而定受贿罪。

业绩贿赂是指发生在同系统上下级之间的一种贿赂方式。行贿人利用与上司的工作关系,故意将其业绩推到上司身上,有些上司为升官也向下级索取业绩,并封官许愿,在其得到提拔晋升后,主动或被动为下属办事。

二是法律漏洞使然。诸如性贿赂、感情贿赂、业绩贿赂等等,目前还是法律的空白点,因此容易成为索贿受贿者和行贿诱贿者钻空子的集中点。我国传统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实中的贿赂犯罪形式,更无法适应当今反腐败形势。据了解,将贿赂规定为财物,源于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贿赂扩大到“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但是1997年修订刑法未对贿赂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贿赂仍仅限于财物。
与物质贿赂相比,非物质化贿赂有如下特点和危害。一是隐蔽性,非物质化贿赂与物质贿赂相比隐蔽性更强,不容易被发现,具有炮弹上的延迟引信的特点,穿透后的爆炸,破坏性更大。二是温和性,非物质化贿赂多属于一种“温和腐败”,在交易上不那么露骨,常常带有感情色彩和温情面纱。一旦被腐蚀,则涉案很深。三是多次性。物质贿赂表现多为一次性交易。每一次的权钱交易,双方大多心知肚明,彼此比较明码实价,权钱交易也大体相当。而非物质化贿赂则以感情为契机,以人性的弱点为突破口。一旦上钩,就被层层缠绕,环环紧扣,步步紧逼,次次中招,难以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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