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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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麦积区农业局

二、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麦积区农业局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三、一般程序

(一)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局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3、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三)麦积区农业局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少于二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麦积区农业局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六)麦积区农业局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如疑假、劣兽药、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地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麦积区农业局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八)麦积区农业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九)麦积区农业局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全部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划地保存的物品麦积区农业局应妥善保管。

(十)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麦积区农业局申请要求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决定;麦积区农业局局长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处理。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一)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政策法规办初审,然后报局长审查。

(十二)麦积区农业局负责对《案件处罚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麦积区农业局按照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三)案件调查完毕后,政策法规办和局长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麦积区农业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昆明市农业

局或麦积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四、听证程序

(一)麦积区农业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麦积区农业局应当组织听证。

(二)听证统一由麦积区农业局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政策法规办负责。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农业管理机构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麦积区农业局提出。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麦积区农业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之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麦积区农业局局长指

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七)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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