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奥古斯丁的思想对法律信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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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信仰的理解
相对于普通的法律思想来看,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中更多的是带有神学的色彩,这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探寻,在中世纪的西方,神学世界同志一切,人们的思想受到神学的禁锢。在这一时期,奥古斯丁以他的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对宗教改革和思想解放起到了巨大作用。

奥古斯丁坚持神权政治论,这种神高于一切的思想贯彻于他的神权政治理论的全部内容之中。也才有了之后他的天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的理论。
奥古斯丁继承了自柏拉图以来对人性的判断趋向是恶的主流观点,坚持“原罪论”。基督教的基本理论前提也是人性恶, 他的法律思想即是建立在人性恶判断的基础之上。认为人生来就有社会性,,上帝造人的时候就是要使他们彼此平等自由,人本来就有罪,社会的不平等是罪有应得的。

他在代表作《上帝之城》中提出并阐述了“神国”与”俗国“的对立,这是他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主题和核心。他认为国家是惩罚及救济犯罪的一种社会制度。教会的权利应大于世俗国权利,国王权利。世俗国应为上帝之国服务,为上帝服务。他认为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于公民之间的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与遵守。服从上帝,服从法律,服从秩序就是和平就是和谐。教权高于王权,王权服从教权,他人思想是为了抬高教权,强化了基督教的统治地位。

相对于“神国”和“俗国”,他也同样认为有“神法”和“俗法”的分别。神法也就是自然法,是一种最高的理性,永久的真理,是一种真正的秩序。他认为神法的正义是永恒不变的,是万物的秩序,是一种自然法学的神学化。重在遵守秩序,爱他爱己。而“人法”是一种现世法,是一种“神法”的派生物。它必须服从“神法”的要求。如果人法不是从永恒法中得来,那么它就不是公正合理的,是非正义的,就不能存在。他认为“人法”因时因地改变,他处罚扰乱和平秩序的事件,它的权限也只限于现世的不重要范畴,最重要的部分还要靠永恒法统治。俗法是君主的意志,任何人必须遵守,不得破坏。它应维护公共利益,不公正就不是法。

社会的发展也是一种法律信仰的发展。奥古斯丁的思想,虽然带有浓重的神权政治色彩,但是他对“神法”的阐述,对永恒法的信仰是不可磨灭掉,对西方的法律思想的起源起了重要作用。他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的追求,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给了人们巨大的思想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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