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仰的内涵、对象及其现实意义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
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一)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
我国广大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通过完善法的运行、推进法制宣传以及增强社会民众的权利意识等途径,加强我国民众法律信仰的培植。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制精神;法治建设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一)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内涵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由于对信仰对象的极度信任、依赖、尊敬,从而获得一种归属感和心灵的安宁与满足,并愿意为之献身。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1、正义性。
法律的公平、正义正是人们承认法的至高无上,拥赖它的神圣以及遵从它的权威的源泉。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体系,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和目的。
它以其自身规范性分配和安排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个人的应有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其正义性得到充分发挥。
2、利益性。
人们追求利益的前提源于人们的需要,当需要得到满足后就促使人们追求下一个利益。
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我们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当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时,我们发现法律发挥了它的规制作用。
①法律被信仰与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是正相关关系。
3、救济性。
在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环境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利益的互动及权利的摩擦是人为不可掌控的,因而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矛盾冲突面前选择法律,从而使问题进入司法程序,也意味着冲突最终通过法律方式得到保障,从而大大降低了社会动荡的可能。
显而易见,法律的救济作用使人们的合理、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
因而在法治化的社会中,法律必将被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渠道。
法律信仰的申论作文
法律信仰的申论作文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信仰的核心是指个体对法律的尊重、遵守和信赖,以及对法治体系的坚定信心。
正是法律信仰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并确保每个人能够享有公平和正义。
首先,法律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能够对个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当每个人都自觉地遵守法律,社会秩序就能得以维护。
无论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劳动权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只有每个人都坚守法律信仰,才能确保社会有序运行。
其次,法律信仰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它在对待每个人时都应该平等无私。
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人都对法律充满信仰,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只有信仰法律,才能对无视法律者进行惩处,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法律信仰的树立,能够消除人们心中的不公平感,让每个人都在法治下享有平等的权益。
最后,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坚实保证。
法治国家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
而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则是法治国家得以运行的基础。
只有个体真正信奉法律,遵守法律,并为法律的正义努力奋斗,才能确保法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法律信仰也能够引领社会风尚,使人们更加注重法治精神,营造出遵纪守法、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法律信仰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以及保证法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树立法律信仰,从自身出发,自觉遵守法律,做一个守法公民,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只有在法律信仰的指引下,我们才能迈向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
法律是一种信仰
法律是一种信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刘佳刘思杰内容摘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的基石,只有在自由经济的发达之下,才会有法律的崇高地位。
法律应该被信仰,首先面对的是信仰本身的问题。
因为说起信仰,一般指向的是精神领域,体现更多的是对人们精神上的一种寄托和满足。
这样一来,作为现实生活调整器的法律似乎过于世俗化,无法像宗教那样,名正言顺地谈信仰。
表面看来,确乎如此。
宗教解决的是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具有的是净化灵魂、满足精神需求的功能,而法律解决的则是人们的世俗利益的关系,是世俗化、现实化的追求与满足。
二者的功能不同,所涉领域也不一样,何谈信仰。
其实,我们这里所谈的法律信仰,绝对不是限于对法律条文的信仰,而是对法律精神,是内含在法律条文、又超越于法律条文的法律精神。
作为信仰的对象,其着力点也是放在精神层面。
这种精神是法之上的法,是内含于现实法条之中又为法律条文所执着追求并努力实现着的那种正义精神,是人类共同认可的良知和公平公正。
关键字:法律、信仰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①信仰,是指对圣贤的主张、主义、或对神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概括地说,信仰是人对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的选择和持有。
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法律与信仰,一般人会认为,这两者毫不相干,但是其实,二者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在1974年所著的《法律与宗教》提出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②这一经典命题,很经典地诠释了信仰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一、理论基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律成为人民信仰的理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符合自然、正义的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
法律信仰的名词解释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着人们对法律的态度、认同和信仰。
法律信仰可以理解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遵守以及对法律体系的信心和信赖。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解释,从法律的本质、社会背景以及在个体与社会中的作用来探讨这一概念。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律信仰。
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体系,是人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权益而创建的一种制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赖于社会的共识和信任,而法律信仰则是对这种共识和信任的表达。
通过遵守法律,人们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
因此,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公正、公平和秩序的认同。
其次,法律信仰还与社会背景紧密相关。
社会的法律信仰程度与文化、历史和政治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稳定、成熟的法治社会中,人们通常对法律有较高的信仰。
这是因为法治社会建立在公正、可预见、公平的法律基础之上,人们相信法律能够为他们提供保护和正义。
然而,在一些非法治社会或法治不完善的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可能相对较低。
这可能是由于法律执行不公、腐败等问题造成的,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失望和不信任。
此外,在个体与社会中,法律信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个体来说,法律信仰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是约束自己行为的激励和依据。
个体的法律信仰程度也与其道德观念和个人原则密切相关。
例如,一个高度法律信仰的人可能会主动遵守法律、遵守交通规则并愿意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而社会中广泛的法律信仰也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的发展。
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能够鼓励创新和投资,增强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感,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人才加入社会建设。
然而,法律信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律信仰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法律实施仍然依赖于执法机构的执行能力和公正性。
如果执法机构存在腐败、滥用权力等问题,将严重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法律制度可能会存在一些瑕疵或者与社会进步和价值观相冲突。
最新 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精品
引言:法律应当包含一些公正的权威性理想,这些理想成分最终内化为人们事实所追求的健康、有序状态。
以下是小编来分析“法律信仰”中“法律”与“信仰”的概念,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摘要】众所周知,当需要描述某个事物或者说需要做某件事的时候,人们总是要给予某一事物明确的内涵及概念。
不仅是在口头表达的场合下,还是在书面表达的情况下,我们都需要给某一事物予明确的内涵。
因为人们对于所做的事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因而为了避开不必要的言语混乱,对于基本概念运用的界定是极其重要的。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一、“法律信仰”中的“法律”内涵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对于“什么是法律”正如“什么是时间”这样的理由一样,从来没有像它这样,能够翻来覆去地被法上的思想家、哲学家或者西方的法家给予不同的答案。
他们在用各式各样的方式、策略予“什么是法律”不同的解释与回答。
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①认为,法律象征着一种社会的现象,它是一种与价值有关的事实,因而对法律可以界定为如下三种主张:第一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事实,具有一定的科学存在特性、客观性;第二种是法律被看做是一种文化价值,具有一定的哲学性、评价性;或者说具有人们评价的特征。
拉德勃鲁赫还认为,法律是根据人类的理念进行创造的,亦即创造法律有一定的目的或价值。
然而,任何事物现象都是存在着相对性,对于任何法律现象不能盲目地,一味地坚持法律价值论或法律目的论的观点;自然家马里旦将法律区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实在法,而万或处于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中间状态。
永恒法是处于法律中的最高地位,它是上帝管理整个自然界的法律;自然法是一种不成文的法,它是通过人的理性性能或者说人性本身的力量去发现的,是趋于人类本性的抑或者说是为了追求人类本质的终极的必定的目的而得来的。
实在法的地位明显低于自然法,它依赖于自然法而存在,它是自然法的扩展和延伸,是自然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处于特定的社会集团中;哈特继承和发展了关于奥斯丁“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的学说,提出了法律规则理论,亦即包括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②。
浅谈法律信仰
浅谈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自晚清沈家本修律,历经民国“六法”体系,至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一甲子之际,在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但我们必须承认,在当代中国法律不仅没有被普遍认同,反而成为了社会公众的嘲弄的对象,甚至走向对立。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前的雕塑被拆除,源于公众对雕塑原意的曲解,或者说,在我们心中都有这个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律有多大的作用?一、什么是法律信仰冯天策在所著的《信仰导论》一书中,为信仰的内涵做了如下解释:它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类精神宇宙存在全面沟通与融合的愿望与努力。
它既包括由意识所形成的带有价值参数的有关宇宙、社会和自身存在的一系列观念和知识,以及由这些观念的偶像所构成的信仰对象,又包括人的信仰情感、信仰态度和信仰行为。
具体到法律信仰,似乎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二、为什么培养法律信仰1、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
论法律信仰
论法律信仰作者:王逸卓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全体公民发自内心的虔诚的信仰法律,积极参与到法律活动中来,培育法律意识,法律就离我们不远了。
关键词:法律;信仰;宗教;法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28-02作者简介:王逸卓(1994-),男,汉族,吉林延吉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研究方向:宪法。
一、所谓信仰,即是人们对某个主义,某类人或是某种宗教的一种信任和尊崇,甚至推为己则,奉其至上,什么默罕默德,无所谓太上道祖,虽有隔膜,却不失都为一种人们的精神寄托。
迷惘,亦或是自殇之时,信仰甚至是人们进行自我救赎和净涤心灵的无染之地。
然宗教终有浊流,领袖皆非完人,纷扰不断,混沌不绝,各有各儿的理,各有各儿的道,唯法律之信仰万不可断绝,亦不可异眼以待。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似神话般存在的罗马帝国建于公元前753年,于451-450年之间颁布了最早出现的法典——《十二铜表法》,5世纪,处于西欧的罗马帝国逐渐失去统治力并处于不可控制的状态,虽然帝国的状况山河日下,并终究落没于新崛起的欧洲其他势力之中,但其在法律范围内的光辉确实一直照耀着欧洲大陆之上。
也正因如此,虽西欧的罗马帝国遭受重创,但是在罗马法律的规范统治之下的东罗马帝国却一直将“大罗马帝国”的血脉延续至1453年,由于境内异族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兴起而最终被奥斯曼帝国取代。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魅力和影响力之巨大和全民族拥有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正如宗教之中的教义和需要进行的些许仪式行为,极大地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使其向着宗教最“真”的理念和精神通过这些教内活动净涤心灵,重塑自我,甚至将人的各方面扩展至新的维度一样。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也是个体对于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深度不仅关乎个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化程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指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信仰能够约束个人的行为,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仰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遵从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实现公正正义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悟,进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司法和公正的规则制定。
二、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途径:(1)着重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度和促进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通过法制教育,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以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依法治国通过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每个人都能够看到自身和社会的变化,坚定依法治国、守法诚信的信仰,增强每个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任。
(3)依法审慎依法审慎是法律信仰的体现之一。
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便是依法审慎。
只有依法审慎,公民才能真正地尊重法律权威。
(4)打造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文化因素,让人们从情感上、认知上、情境上等多个方面接触到法治文化。
打造法治文化体系也能够促进法律信仰的增强。
三、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因素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巨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也发生了巨变。
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冲突,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2)司法不公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民众的信任度还不够。
论法律信仰-论国家信仰之一
论国家信仰(王大潮广州)何为国家信仰?国家信仰,是民族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精神基石。
民族向哪里走,国家向何处去,都建立在国家信仰这些基石之上。
国家信仰,构成了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内在特质。
民族之别、国家之分,不仅体现在传统文化、经济水平等外在方面,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国家信仰上。
有什么样的国家信仰,就孕育了什么样的文化和什么样的制度,就决定了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就决定了什么样的的国家力量和地位。
人不可无信仰,民族不可无信仰,国家不可无信仰。
缺乏信仰,注定前进的道路是懵懵懂懂,注定未来的前途是渺渺茫茫。
从纵向来看,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国家信仰。
从横向来看,在不同的国度,也具有不同的国家信仰。
在当下世界一体化的时代大背景之下,我们应当塑造什么样的国家信仰,才能在日益激烈的世界竞争格局中胜出呢?这些都是我们亟需回答的时代大课题。
国家信仰为全体国民的前进方向和行为规范,提供了精神支持和源泉动力。
国家信仰是我们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愿景,共同的未来,共同的利益。
在此之基础上,就能够共同绘制和创造更加美好的蓝图,就能够共同刻苦努力奋发上进实现中国梦。
一、论法律信仰法律,是什么呢?有人说是橡皮筋,想拉长就拉长,想缩短就缩短;有人说是礼帽,想装扮就戴上,想摘下就扔弃;有人说是工具,想使用就使用,罢了就抛掉;有人说是目的,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有人说是游戏,是富人政要们的游戏,想怎么玩就怎么玩。
在纷繁的大千世界里,以上的种种说法,各有各的理据,各有各的视野,很难说它们是完全的对,或是完全的错。
不过,在此想说的是,法律是内心的信仰,既要景仰它,也要遵守它,更要爱护它。
没有人心信仰的法律,注定是游戏,是工具,是礼帽,是橡皮筋,想什么是什么。
没有人心信仰的法律,注定是丧失了力量。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那么,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浅析法律信仰
浅析法律信仰作者:秦志律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摘要:法律信仰是当今影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本文将从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以及如何树立法律信仰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4-0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信仰以人民对法律认知为前提,随着法律意识观念的强化,使之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自觉追求和心理认同,法律信仰才能得以树立。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也道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他进而言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
”这番话也道出了法律的无可替代和神圣地位,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和基础(一)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确认和心理认同,对法律崇敬、敬仰的态度,并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心理态度,是一种对自由、公平、正义的信赖,并将这种信赖铭记于心,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我们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良法提出了新颖的观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法善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能够被人们从内心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其体现和反应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并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就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本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因此我们说法律信仰的基础是良法。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
浅谈依法治国进程中公民法律信仰问题作者:任奕张宝亚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7期摘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绊脚石。
本文以法律信仰作为出发点,通过对法律信仰内涵的解读,分析当前我国公民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途径,以促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律信仰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44-02作者简介:任奕(1993-),女,内蒙古阿拉善盟人,西安工程大学思政部,2014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生;张宝亚(1960-),男,陕西周至人,西安工程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一)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且主观的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
换言之,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全体公民对于法律的理性把握,同时将此种情感升华后达到对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最高境界。
公民的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普遍认同、谨慎遵守和自觉运用。
(二)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现实意义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基本治国方略以来,我国大力加强建设法治国家的力度,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出台,各项规章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然而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的今天,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依法治国的发展进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精神层面的指导又需要制度方面的保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律信仰在赋予法律以权威性的同时,更能激发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作为依法治国原动力的法律信仰,是公民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勇于维权的勇气;是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保护自己的决心;是面对不公时主动监督的态度。
浅谈法律信仰的内涵
浅谈法律信仰的内涵[摘要]在“法律信仰”这一命题被提出后,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内涵做一个相对准确的定位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信仰;法律信仰一、信仰的概念休谟在他的《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中,也对信仰的概念做过多次定义。
在现实性意识的基础上,他将信仰定义为“某种为精神所感觉到的东西”;①在必然性意识的基础上(由经验,即感知、回忆以及联结经验对象的联想所引起的必然意识),他将信仰定义为“视之为真或信仰可以完全正确地定义为一种与直接当下的印象有联接或有联系的活跃的观念。
”②二、法律信仰(一)法律信仰的来源在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在他的《神谱》中写到:宙斯的职责之一是作为城邦秩序的法律的监护人,惩罚偏爱专横胜过正义的人;他的第二个配偶特密斯(Themis),是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是“正直”的象征;他们的女儿Dike 是“正义”的化身,她使法官努力根据良知而不是武断来做出判决。
③而Dike一词的英译便是“justice”,后来成为“法律案例”的标准术语。
从中可以看出,宙斯和他的妻子及女儿都是“法律的代言人”,神赋予了法以及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最高的地位,那么作为上帝创造的人类,我们就因该把法律作为我们的信仰而尊崇它。
同时,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上帝之所以如此“看重法律”,其根本的原因应该是在上帝那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
看看特密斯(Themis)的形象我们就不难理解作为掌管公共秩序和社会制裁的女神所表现的法律本身所代表的价值。
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提倡的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运动中,大多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的。
这些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
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这一运动高度赞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树立起这样一个观念:一切活动应当在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进行。
再谈法律信仰的当代意义
再谈法律信仰的当代意义法律信仰是一种民众发自内心的主动的从法、护法精神,即一种对法的虔诚的信仰,而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恰恰缺乏这一动力支撑,从这一角度论述了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构建法律信仰的对策。
标签: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
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
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
”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
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摘要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词]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一、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什么?通常认为,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
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说,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更无可置疑。
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假如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起来,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
此刻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们现在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大量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另一方面我们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
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现状而言,虽说,每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
现实生活中更有很多现象值得我们深思:为什么发生纠纷后人们怕打官司?为什么到法院打官司没有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什么由于人为的因素干扰可能导致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什么官司打赢了,费时费钱,然而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受到了玷污,“社会医生”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任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用吗?法律还真的能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吗?我们用什么办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法律信仰概述————什么是法律信仰?为什么要将法律作为信仰?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考究“法律信仰”,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核心词汇,即法、信仰、法律信仰。
下面我们分别考察这三个词的意思,以求对“法律信仰”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首先,什么是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功能的角度上对其作了很好的解释:“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这一界定充分体现了法的崇高地位。
其次,什么是信仰?援引《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即:“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2这一界定体现了两方面的含义,即:一方面,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一种笃信,她会使人们像教徒一样虔诚地信奉,她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下发挥人们迷心中的神的超自然的力量;另一方面,她使人们将其作为行为准则,使人们把她的规定融进自己的生活,甚至会成为像早晨起床后洗脸刷牙一样理所应当的事。
最后,什么是“法律信仰”?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3还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乘境界。
”4从上述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到,法是崇高的或者说人们赋予法的期望是非常高的,而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人们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来相信来崇敬来遵守,毫无疑问,这个社会将会发展成一个高度法制的社会,将会极大接近人们理想中的社会,因此,依我看来,法律信仰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人们高度信奉法律精神;二、人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之所以将法律精神作为人们的信仰而不是法律,是因为我认为“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对于信仰而言,越崇高越好,而法律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她有时甚至可以被人们物化为一部法典、一个规则、一个判决等等,但法律精神永远都是不变的,像公平与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其间必定会出现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选择法律精神作为人们的信仰远比法律来得好。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题目
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题目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国民对法律信仰也日益重视。
法律信仰不仅关系到国民的道德品质和法治素质,也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对于法律信仰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试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对法律信仰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信仰的概念。
法律信仰是指国民对法律的敬重、信任、依赖和拥护的态度,是国民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和尊重。
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国民对法律的信仰不但是道德问题,更是法治问题。
没有法律信仰,社会就缺乏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因此,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提高法律信仰水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其次,我们需要探讨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影响因素。
法律信仰的形成是长期的历史和文化积淀,也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并不是统治阶级对群众的惩罚工具,而是对社会公正、平等、和谐的理念。
这一观念在中国思想文化中得到了深刻的体现。
而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信仰也逐渐被建立起来。
同时,社会教育也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影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学校、家庭、媒体等宣传教育机构,是影响法律信仰的主要因素。
各种文化传媒手段也在传递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帮助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其次,我们需要探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象征。
法律信仰的缺失,会导致社会不公、腐败泛滥和道德沦丧,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在现代社会,法律信仰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现代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越来越多。
通过法律信仰,人们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更好地服从法律,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
四、加强法律信仰的措施最后,本文还需要提出一些加强法律信仰的措施。
在加强法律信仰的同时,我们应该关注如何提高法律意识、扩展法治宣传和教育渠道、加强法律服务和保障等方面。
我国法律信仰
我国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已成为被广泛引用的箴言,这句话一语中的的指出:不被人们信仰的法律,只会被束之高阁成为僵硬的法律条文,而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对司法丧失信心。
出现纠纷不愿意到法院解决,甚至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的事,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民众对法律没有信心。
没有亲近感。
现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本内涵就是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维护法的神圣性。
法律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使公众能够在坚定的法律信念的支配下自觉地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法律信仰具有的内涵第一、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公众认识到法律是自己现实生活的必需品,如果人们对法律怀有一种厌恶心理或放任心理,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只有当社会公众切实感觉到法律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不可分离的,并且认识到通过法律而获得正义,他们才能特别珍视和爱护法,从而形成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信仰。
第二、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崇拜情怀对法律的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生成根源。
因崇拜法律而自觉遵从法律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社会主体的行为,有的出自自觉,有的出自外力的强制。
如果仅是在外力强制的情形下才做出一定行为,就不可能成为任何信仰的外在表现。
第三、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的谐和关系任何一种信仰都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
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导致人们的信仰。
只有那些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人性与尊重生命,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的良法才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它的强烈信服感,进而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动因。
培养法律信仰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个至关重要的主题——培养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公民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培养法律信仰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信赖,是公民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
这种信仰,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传承。
一、树立法律信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当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公平正义才能得到维护。
因此,培养法律信仰,首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观念,让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让每个权益得到保障。
二、树立法律信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当法律得到广泛遵守,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培养法律信仰,就是要求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法治的维护者,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树立法律信仰,是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法律信仰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有法律信仰的公民,不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还能够积极传播法治精神,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那么,如何培养法律信仰呢?首先,我们要加强法律教育。
从青少年抓起,普及法律知识,让每个人从小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观念。
其次,我们要弘扬法治精神。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治的重要性,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再次,我们要强化法治实践。
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活动,让每个人在实践中感受法治的魅力,增强法治信仰。
最后,我们要树立法治榜样。
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以身作则,为全民树立法治榜样。
总之,培养法律信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
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思维活动的结晶。
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敬意。
第一,法的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归根结底源于对自身的信仰。
体现了人对解决自身问题的信念,因而实质上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第二,法律的信仰不同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
从终极意义而论,法律信仰是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信仰。
第三,发了信仰同时意味着对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够获得重生的信仰。
在我们看来,只有作为社会应有秩序的法才能成为衡量现实法律制度的标准。
第四,它体现为人类对合乎正义、理性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心理认同和自愿服从。
因之,法律信仰首先用法、人类的理性、良心、正义感作为现行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的评价标准进行主观判断和价值评价,而对那些表征了人的正义和秩序的终极目的要求的法律规范进行肯定的价值评价,自愿服从和自觉遵守这些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因而,对法的信仰与守法精神、护法精神和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法律信仰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理性。
法律信仰的构成要素:第一:法律知识——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
没有对现代法律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感情和尊重。
第二:法律感情——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发了信仰的情感基础。
法律信仰以主体对法律的积极的情感因素为重要基础和契机。
第三:法律移植——维护法律尊严,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心理基础。
在我国,权与法、法与情的争夺是常有的事。
执法者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的争议,作为法律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甚至付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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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内涵、对象及其现实意义摘要:质疑者多数认为,中国法律信仰传统的缺失、法律信仰为纯粹的西方语境下的讨论,与中国水土不服等因素,基本形成几种学说,如法律信仰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经之路;法律信仰并非适合中国;法律信仰需经过改良方能适用于中国现今的法治现状。
然而,学者们大都是在大而广的层面上来探讨法律信仰的相关问题,过于宏观。
从法律信仰的基础理论出发,廓清法律信仰的内涵、对象及其承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内涵;对象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
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
”[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
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
”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
”[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宗教信仰,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
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
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
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
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
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
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
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
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宗教信仰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
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关于“法律是什么”仍可谓是个永恒的话题。
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它由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也就是说,不同的时期或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必然承载这不同的意思。
“法律”(law)一词并无单一涵义。
按照我们所描述的斗争中那些主角的用法,这个词在不同时期的意义:一是有权势者制定出来统治其属民而又得到有组织暴力支持的规则;二是某个集团或阶级认为在一个敬神、或者至少是较好的社会里应该制定出来的规则;三是一个民族从远古以来一直遵守的风俗习惯;四是革命集团所发布的告示;五是某个集团为它自己内部管理而制定的规则。
也就是说法律作为一种现世的治理规则,是社会主体价值追求的在物质层面的呈现,是一种世俗的社会秩序的调控手段,立法者不同的立场会将其赋予不同的价值趋向,通过为之量身定制的程序将其转化为通过法律合理控制的规则,而它承载哪一特定时空内承载着怎样的生活目的及意义,取决于将其至于何处。
可以说,法律是世俗的,它不是自史就有或一成不变的,它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并不能因为法律信仰属意识形态层面,将法律脱离于其形成的场域形而上的探讨什么是法律信仰中的法律。
可见,法律的调整范围局限于社会主体的行为,也就决定了法律所能承载的有限的生活目的和意义。
然,法律尽管从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途径,但却是时至今日最为有效的社会治理途径。
这就为法律信仰的产生与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机理与前提。
而信仰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完全无所依傍的自由意志的决定或直觉的判断,而是一个依附于种种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的产物。
由此,我们似乎见得,当法律与信仰走到一起所带来的微光,或者说是一种更为互补,彼此促进而发挥积极作用的一种可能。
“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3]这是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众多释义中比较全面的一种界定,认为人类因对法律有情感认知从而成为信仰的主体,并阐述了法律信仰形成的条件及其在人类心中的至高无上和不可逾越。
二、法律信仰的对象廓清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在探讨法律信仰成立与否之前,首先要了解法律信仰的对象。
简单的说,也就是法律信仰究竟信仰的是什么。
对此,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伯尔曼的本意,法律信仰的对象应该是法律价值,即是对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信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4]。
(需要说明的是,几乎所有的提倡“法律信仰”的人都没有说明他们所说的“法律”是指什么,但从提倡“法律信仰”是为了解决中国的“有法不依”问题的目的来看,只好将其推定为国家法,即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中如果无特别说明,就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本文认为,法律信仰的对象并不是法律文本或规范本身,而是法律的精神价值和法的内在品格。
就法律构成而言,它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与抽象的法律精神的相辅相成,法律文本或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物化,是法律精神得以呈现的载体;法律精神是法的价值取向,是立法者的标杆,是法律的核心中枢,是法律的灵魂所在。
当一国的制定法不能符合其被赋予的法律精神,必将难以推进施行,更别谈深入人心,这样的法律将毫无价值和意义。
而法律文本能抽象出法的观念却不等于是法的观念本身,由于法律调控范围的局限以及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严性和保守性等特质,使得任何现世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一劳永逸。
唯永续更新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及回应社会主体的质疑。
倘若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有事易变而不稳定的,朝令夕改的风险无法取得主体的信任,哪有虔诚的信徒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信念,又何以谈信仰。
相对与法律规范的变动不居,法律精神却可穿越历史,以其及其缓慢的变化近乎恒久的价值追求益于成为主体法律信仰的对象。
所以,作为社会主体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信仰并非是指对任何一种现世法律规范本身的信仰,而是对法律背后所蕴涵的自由与秩序、权利与义务之间矛盾调和的理念以及对权力制约的法的精神与价值的信仰。
具体表现诚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所认为,法制不是偶像,对法律,法制的信仰不是偶像崇拜,它是指人们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5]。
三、理清法律信仰基础理论的现实意义作为法治的精神内核与内在的驱动力,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内含中伦理价值的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信任和尊重并以其为最高的行为准则。
法律信仰的作用机理,无疑将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相信,通过它不仅可以获得现实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的淳化、心灵的宁静与皈依,而这种内化的力量恰恰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它有助于缓和法律与人之间、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法律有望由国家推行向人们自觉践行转化,进而内化为社会主体的道德规范,使整个社会因之受益。
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瞬息万变的时代里,或许只有这样的信仰才有可能驱散人们内心的浮躁与迷惘,毕竟除了这样的信仰,在法治迈向和谐的道路上,我们很难再找到一份执著和坚定的微光。
从这个角度和层面来讲,就法律信仰基本概念等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讨,对于法律信仰理论在我国的命运走向是基础性的、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1]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法治建设论纲(上)[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5).[2]辞海[S].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565.[3]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84.[4]夏泽祥.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3).[5]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