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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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
论文提纲: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
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
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
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
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法律的信仰是宽容的,现代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适应,建立在这种物质文化基础
之上的法律信仰也是宽容的。它承认社会的多元化,尊重主体意思自主与选择自由,尊重不同的观念与社会习俗,进而言之,这样一个多元化、丰富多彩并尊重个性的世界正是通过法律──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纽带统一起来的。因此法律的信仰只是公民多种信仰的一种。为此,我们不难了解法律信仰的性质,即只要任何一个公民持久地坚信法律的至高无上,并且法治优于人治,自觉的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的爱法、护法、守法,就有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
1、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一方面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是对法的理性认识,是一种内心体验、认同和皈依。根据人类的认识规律,对任何事物的自觉自愿的服从和遵守,都必须以经过认识、认可、认同的过程。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服从和遵守,概莫能外。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没有主体的积极参与,法律无论多么完美,都只能是一种摆设。
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守法精神形成和内化的前提,如果缺乏对法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这势必就会导致现代法的矛盾——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
法治精神是一种社会心态,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认可、认同、遵守和服从的普遍观念。这种社会心态和观念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现是依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被全社会尊奉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得到一体遵守和维护。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首先,要界定和厘清法治的主体。这里,只能是广大的民众,而非其他组织或者团体。除了主体的界定之外,还需要保证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在思想观念上对法律尊重、认可、接受和认同;在行动上对法律遵守、服从并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不法行为做斗争。只有如此,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得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状态才会出现,社会法治精神才能形成。而法治主体的所有外在行为,都只能是以其对法律的“ 信”为起点,对法律的“仰”为最终目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法治氛围、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需要多种因素的协调和支撑。这不仅包括
经济基础方面的支持,政治环境的宽松,文化传统的兼容,更需要社会公众观念上对法律至上和法的统治理念的认可、接受以及对法律的宗教式虔诚与信仰。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法治是“西法东渐”而来的舶来品,也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先天不足,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一些障碍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信仰这种本土资源的缺失。这与我国悠久的封建专制,漫长的人治传统及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不无因果关系。
从民众层面而言: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背景下,家国同构,君主至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一言兴法,一言废法;刑不上大夫。社会大众目之所及,耳之所闻,无不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现实。如此环境,我们怎能期待社会民众得出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的结论,又怎能企望他们在心灵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刑”相通,法之所指均为刑罚的强制、血腥和暴力。司法腐败黑暗,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封建司法给普通民众带来的除了旷日持久、靡费不菲的“讼累”,根本找不到一丝公平、正义的踪影和希望。这种现实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望法兴叹,另寻求他途。法律对他们来说,无疑成了一种异己的东西、一种负担。对法律,他们只能敬而远之。由于怕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惩罚,所以民众形成了对法律避之唯恐不及恐惧心理。如此环境,要萌生出对法律的亲近简直是天方夜谭,更何言对法律的信仰。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消极的规避法律,远离法律,或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经验不足,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不得不仿效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对法律的专政工具性质强调有余,使得法律染上了浓重的暴力色彩。而在普法宣传中,向社会大众传达的又仅仅是学法、守法理念。于是,在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始终无法找到适合生长的土壤。学法、守法是一种国家赋予的义务,而非自身需要。另一方面,建国后很长时期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仅滞后,而且体系建设不平衡。刑法一枝独秀,而民法、经济法及程序法却千呼万唤难出来。社会成员想不到、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径来为自己洗雪冤屈,为自己讨“说法”。“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很正常的事,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
从国家层面而言:国家是以公意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保存者,而政府则是法律的守门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身垂范,模范遵守法治原则对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律权威性却长期受到的质疑与挑战。建国之初,由于受到封建社会权力支配法律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权力机关的意识里,法律从属权力,是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的统治工具。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在实际中司空见惯,法律几乎不存在任何的权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