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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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

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

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1000字宪法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而弘扬宪法精神则是培养和坚定公民的法治信仰,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宪法精神是指宪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和原则。

这些价值观包括尊重人权、平等、公正、法治等。

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和原则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和法治的追求,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要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到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之中。

首先,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尊重人权。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言论、信仰、表达和组织等权利。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保护和尊重公民的人权,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平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其次,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坚持平等和公正。

宪法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它规定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之间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平等和公正原则。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坚持平等和公正,拒绝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再次,弘扬宪法精神意味着倡导法治。

宪法是法治的基石和灵魂,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遵守法律,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同时,弘扬宪法精神也要求我们要关注和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要弘扬宪法精神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和挑战,也经常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坚定自己的法治信仰,秉持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观,坚决支持法治建设。

首先,我们要加强宪法普及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宪法,了解宪法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

通过开展宪法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对宪法的敬畏和崇尚。

其次,我们要加强法治意识,将法治观念融入到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之中。

我们要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起一个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

全民守法意义及要求一、全民守法的意义全民守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更是全体公民的法治素养的体现。

全民守法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提升法治素养,培养法律信仰,推动法治建设,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

1.维护社会稳定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只有当全体公民都自觉遵守法律,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2.促进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守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遵守法律的商业活动和交易行为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反之,如果缺乏法治环境,商业活动和交易行为就会受到限制和阻碍,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3.保障人民权益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通过全民守法,人民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全民守法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公正。

二、全民守法的要求1.提升法治素养提升法治素养是全民守法的前提条件。

公民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意识,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这些法治素养,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推动法治建设。

2.培养法律信仰培养法律信仰是全民守法的关键所在。

公民应该树立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只有当公民具备了法律信仰,才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秩序。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第2 l 卷 第 3期
Vo 1 . 2 l N o . 3

州 大



2 01 4年 3月
Ma r . 2 O1 4
J o u r n a l o f E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我 国公 民法律信仰 的培育路径
张 华春
( 鄂 州职 业 大 学 组 织 部 , 湖北 部州 4 3 6 0 9 9 ) 摘 要 : 在 公 民教 育 中 , 通 过 确 立 法律 至 上 原 则 , 提 高 公 民 权 利 意识 , 注 重 对 公 民进 行 现 代 法律 精 神 的普 及 教 育 , 确 保 依 法 独 立公 正行 使 司 法 权 , 努 力培 养公 民 的 法律 信 仰 , 从 而 更好 实现 依 法 治 国 。
法 律 的救 济 , 因为 在 他 们 心 目中, 法律 已树 立 起 最
良法之 治 。 一个 国 家要 实现 法治 化, 就 必须 有 足够
的社 会公 众 对法 律 尊 重 、 认 可 和接 受 , 没有 社会 公 众 的尊 重 、 认可和接受, 即没 有 社会 公 众 对 法律 的
高 的权威 , 这 是 任何行 政 权或 任何 方式 的 私立 救济
宗 教 激情 、 信 仰 的飞 跃 。 我们 才 能 使法 律 的理 想 和
原则具 有 普遍性 。 ” l 他 又说 : “ 没有 信仰 的法 律, 将
退 化成 为僵 死 的教 条, 没 有 法律 的信 仰 , 将 蜕 变 成 为 狂信 ” , p p . 8 这 一切 只 能成 为 “ 空 中楼阁 ” 。 基 于对 法律 的信 仰, 人们 在权 利遭 受侵 害 时 自然会 去 寻求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孙绪兵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孙绪兵

Vol.9No.82012年8月第9卷第8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ug.2012近年来,培育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问题成为了我国法学界、思想政治教育界广泛讨论的议题。

但在论及如何培育法律信仰时,学界多从法律信仰形成的外在途径方面寻求对策,而对法律信仰形成的内在机制研究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论题的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从形成法律信仰的内在途径来看,公民必须通过法律价值体验才能形成法律信仰。

就这一点而言,与形成法律信仰的外在途径不同,法律价值体验是形成法律信仰必须的内在途径,具有不可选择性。

也就是说,公民必须经过法律价值体验过程,才有可能对法律价值产生认同心理;只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达到足够的程度,才能对法律产生信仰。

可见,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过程就是公民对法律价值进行科学的、充分的体验过程。

离开了这个过程,不论我们的法制教育多么卖力,教育手段多么先进,法律始终不能内化为公民的价值追求。

为此,本文试图对公民法律价值体验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公民对法律价值进行体验的环节和阶段问题体验法律的价值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环节,形成法律信仰需要经历哪些体验阶段?这是一个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以人的认识发展规律来进行分析。

(一)法律价值体验的环节问题法律价值体验的环节是指法律价值体验的操作步骤。

公民对法律价值的体验有一个从感性体验到理性体验的发展过程。

它可以分为法律价值感受、法律价值体认、法律价值认同三个递进环节或操作步骤。

1.法律价值感受。

对法律价值的感受是指对法律价值的感性认识和初步的心理体会。

公民感受法律价值需要从认知、情感体验等多个方面展开,但关键是要让他们联系自身利益需要来感受法律的优越性。

考虑到人们都比较关注自身的利益(马克思也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82),我们应特别注重从利益这个角度来引导公民对法律产生好感。

法律信仰培植的对策

法律信仰培植的对策

治国家 。 必 然 需 要 民众 法 律信 仰 的 确 立 。
关键 词 : 培植 ; 法律 信 仰 ; 途径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O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8 — 7 5 4 0 ( 2 0 1 3 l 一 0 3 一 O 1 1 7 — 0 3
人 的 意志 的反 映 和 表 达 。虽 然 目前 还有 阶级 的划 分 . 法 也仍 然 具 有 阶 级 性 。但 是 由 于 已 经 不 存 在 大 规 模 的 阶 级 对 立 现 象 , 因此 法 律 才 在 整 体 意义 上 真 正 有 机 会 代 表 绝 大 多 数 公
民 的共 同 意 志 ,从 全 局 角 度 而 不 是 某 个 个 别 领 域 代 表 并 维
人 权 利 益 的精 神 和 实 质形 成 高度 认 同 , 从 而把 守 法 内化 为一
种 自然 的行 为 习 惯 。 至此 , 法 制 教育 的全 部 任 务 就 完 成 了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工作 在 为法 治 方 面所 应 尽 的 义 务 也 就完 意 义
责 之 一 就 是 要 带 领 人 民 群 众 实现 社 会 主义 法 治 。 建 成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 法 是 党 带领 制定 的 , 法 确 认 了 党 的执 政 地 位 、 规 定 了 国 家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和 整 个 国家 的组 织 、 运行制 度 . 并 规
定 法 律 面前 人 人 平 等 , 所有政党 、 机关 、 社 会 组 织 和公 民个 人 都必须遵守法律 。 党模 范 遵 守 法 律 , 严格依法办事 。 既是 党 执
会 主义 的法 治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

法律信仰培养研究论文法律信仰是指个体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也是个体对于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深度不仅关乎个体的行为举止,同时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化程度。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信仰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研究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法律信仰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律信仰是指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的信心和尊重,也是对法律的信仰度和依赖程度。

法律信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信仰能够约束个人的行为,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仰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度和遵从度,促进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3)实现公正正义法律信仰能够使人们对法律价值和权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悟,进而实现更加公正的司法和公正的规则制定。

二、法律信仰培养的途径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以下几个途径:(1)着重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信仰度和促进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

通过法制教育,人们能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价值观,以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2)依法治国通过中国特色依法治国,每个人都能够看到自身和社会的变化,坚定依法治国、守法诚信的信仰,增强每个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信任。

(3)依法审慎依法审慎是法律信仰的体现之一。

当公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便是依法审慎。

只有依法审慎,公民才能真正地尊重法律权威。

(4)打造法治文化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文化因素,让人们从情感上、认知上、情境上等多个方面接触到法治文化。

打造法治文化体系也能够促进法律信仰的增强。

三、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因素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化巨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也发生了巨变。

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冲突,特别是在偏僻的乡村,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的存在。

(2)司法不公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民众的信任度还不够。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信仰的培育

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信仰的培育

1 5 7・
的借 口予 以损 害 , 此 种情况 下 , 增强公 民信仰 法 律 只能 可以例 外, 公 民的法律人格分裂会造成 主体 对法律 的认
仰危机的表现
党 的十八 届 四中全会正式确立依 法治 国的 目标 , 将
“ 实现 科学立法 、 严格执法 、 公 正 司法 、 全 民守法 , 促进 国
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确 定为建设 法治 国家的
公众 一般认 为 , 行政机关代表 国家行使公共权力, 公
路线 。 建设法治 国家是一个复杂庞大 的工程, 需要健 全且 职人员则代表行 政机关进行具体 的行政 活动 ,因此 , 公 其依法 办事程度 执行力 强 的法 制体 系 , 而站在社 会公众 层 面 , 公众 源 自 职人 员则成为现实 中的行政执法 主体 , 内心 的对法律 的信 仰程度 , 则关乎 依法治 国可否顺 畅和 直 接影响着公众对法 律的信任 和依 赖 。而现 实 中 , 少数
的法律 困境 , 还要 解决好人 的内心 是否有对 法律价值认 律信仰 的重要 因素之一 。 法律制定过程 的危机 主要表现
同的问题 , 其 本质就是信仰体 系的重新构建 。因为 即便 在 : ・是 公众参 与度不 高 。社会公众 参与法律 的制定是
是有外 在制度 的健全 、 体 制的变 革和规 则 的完善 , 但如 人 民参 政议政 的大事 , 而实际 中只有 重要 的法 律注重征 果 内心信仰 问题解决不好, 那么外在 的任 何努力都是功 求公众 意见 , 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在 立法前征求公众 倍 事半 。在这样 的时代 背景下 , 实施 “ 依 法治 国” 信仰就 意见 的情况非 常少 , 公众无法参与其 中。 二是存在重复立

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治中国的建 设。
选择并付 诸实践 。法治意识 是法治信仰 中最稳定 的
内容 , 也 是最高层 次的组成部 分 , 相 比于法治认知具
有更强 的行 为影 响力 , 相 比于法 治情感更 为理性 、 持

法治信仰 是法治认知、 情 感和 意识 的统 一
法 治信仰是在对 法治理 性认识基 础上产 生的 内
在认 同感 和依 归感 , 以及 对法 治蕴 含 的公 平 、 正义 、 法治信仰 为法治 中国建设提供精神动 力 秩序 、 权利等 内在 价值 的追求 和实践 , 集 中体现 了法
治认知 、 法治情感 、 法治意识 的有机统一 。
自从提 出依 法 治 国的基 本方 略 以来 , 法 律 在 国
律权威 , 深 化行 政执法体制改革 , 确保依法独立公 正 中 。科 学立 法是维 护法 治权威 , 培育 法治 信仰 的首 行 使审判权检察权 , 健全司法权 力运行 机制 , 完善 人 要 环节 。只有根据 我 国法治建设 的时代要求 和本 质 权 司法 保障 制度 。由此可 见 , 法 治 中国建设 是一项 特征不断提 高立法 水平 , 构建科学 的法律体 系 , 才能 系统工程 , 任 重而道远 。现实 中法 律体系 的不完善 ,
规 范 社 会 主义 法律 运 行机 制 , 维 护 法治 权 威 。
参 与热 情上 存在不 足 , 不 利于将 法治 内化 为人们 心 设 信仰法 治 、 追求法治 的社会机制 。
中的根 本要求 。面 对种种 思想 观念障 碍 , 必须 广 泛 首, 尢要树 法治 权威 , 法治权 威不 培育法 治信 仰 , 因为法治 信仰 不仅仅 是对 具体 法律 要 培育法治信仰 ,

理论研 究 I L i L u n Y a n J i u

如何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

如何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

如何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

如人类早期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奴隶或封建社会的上帝或神灵信仰、君主或权力信仰,近现代社会的主义信仰、领袖信仰或法律信仰、金钱信仰等等。

人类对信仰对象的不同选择,或基于人类知识的匮乏,或基于主权者的强制与偏私,或基于思想自由权利的行使与运用抑或基于社会文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等。

在当代中国,信仰法律则是基于中华民族精神适时地创造性转化的需要。

而“中华民族精神以往是以伦理道德为主要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与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文明相适应的,也是中国长期落后的根源之一”[1]。

从本质上讲,现代法治精神是理性化的人的精神,保障人、尊重人、颂扬人、赞美人、肯定人是近现代人权、法治的主流,当人的精神、人的价值普遍要求以价值法律化为价值取向时,法治精神、法的精神便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社会精神。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

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现代化,因此法治现代化的真正的内在动因是树立全民的法律信仰。

它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

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

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我们一直强调并进行着作为法治物质要素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较为忽视作为法治精神要素的法律信仰的培养;我们一直崇拜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较为忽视作为社会主体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

因此,我们要从形成法律信仰的外在条件着手加强法律信仰的培养。

所谓外在条件主要侧重于主体以外其他社会主体。

试论法律信仰的培育

试论法律信仰的培育
发展 , 法 制 则遭 到 了严 重 的 破 坏 , 制 造 大

法 律 信 仰 的 内涵
二、 我 国法 律 信 仰 匮 乏现 状 及 成 因分 量 冤假 错 案 , 这 使 得 法 律 的 权 威 再 次 丧 失
殆尽。
美 国法学家伯 尔曼说过 , “ 法 律 必 须 析 被信仰, 否则 它 将 形 同虚 设 。 ” 而 对 于 法 律 信 仰 的定 义 , 在 学 界 较 有 影 响力 的观 点认

在 当代 中国, 法律信仰 的匮乏 已经是
( 二) 法律体 系本 身存在缺失 。 具体表
1 、 立法制定过程存在缺 陷。现实 中,
个不争 的事实 。 法律虽然有着形式上至 现 在 :
但在实 际运行 中, 常 常 是 为: “ 法律信 仰是根源 于人类对人 性和社 高 无 上 的地 位 ,
阴法 阳儒 ” 的, 中 国人 内心 深 处 一 直 是
及其运行 实施 中的缺 陷等, 导致 当代 中国 律 ,才 能真 正 理 解 法 律 所 代 表 的公 平 、 正 缺 乏 法 律 精 神 和法 律 信 仰 的 ; 另 一 方 面 ,
法律信仰 匮乏的原 因进行 分析 , 试 图探讨 义、 平等 , 才能对法律尊敬和信赖 , 心甘情 近 代 以来 , 我 国 引入 了大 量 西 方 先进 的法
2 、 我 国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监督制度也存在缺 陷。 立
这 需 要 心理态度 , 这种心理态度不仅是对于 自然 以及 传 统 的法 律 文 化 未 能 促 成 法 律 信 仰 法 监 督 是 一项 专 业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 在 中 国古 代 社 会 , 根据文献记载 , 专 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来 保 证 监 督 活 动 法的信仰 , 还包括对现实 中国家制度 的法 的生 成 。 而 我 国 现 有 情 况 显然 缺 乏 这 律 的信 仰 ; 不 仅 包 括 对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程 法 律 一 般 称 之 为 刑 , 历代 法 典 也 一 律称 为 的 良好 效 果 。 序 的信 仰 , 还 包 括 对 整 个 法 律 的运 行 机 制 刑律 , 而“ 法 即刑 ” 、 “ 无讼 ” 、 “ 厌讼 ” 等 文 化 样 的专 门机 构 。 和 法 律 职 业 的信 仰 。基 于 这 种 心 理 感 受 , 观 念 也 使 得 人 们 对 法 律 产 生 畏 惧 甚 至 排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作者:卜晓燕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01期摘要:法律信仰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非制度因素,但中国社会目前并没有孕育出普遍的法律信仰,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孕育法律信仰的思想根基和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历史过程,且需要考虑法律信仰的主客体以及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条件。

中国可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政府和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治建设;儒家文化一、问题提出亚里士多德谈法治的两个条件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被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前一个条件是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第二个条件是法治的制度性条件。

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是被讨论的比较多的,也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政府所普遍关注的,包括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各项程序的建设等相关环节。

例如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

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包括公民对法律的态度、认知等意识层面的认同以及实际中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上的服从等。

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制度性条件为基础的。

首先,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主体方面来看,可以分为:国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服从被法律,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服从法律。

其次,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程度上可以分为:行为上的服从和意识上的服从。

法律信仰就是在心理上在意识上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和接受。

法律传统的得以延续是因为法律意识的传承。

因而,法律意识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会在短时间内培养起来,而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中更高程度的要求显然不会靠国家所谓的政策鼓励或者部分法学家的理论宣扬就可以迅速地崛起。

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开始建设法治国家。

至今已有十余年,我国称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是,现实中制度上的立法空白仍然很多,法律的实施状况仍然不尽人意。

除了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还有一点让人颇为介怀——中国并没有西方法治国家所存在的法律信仰。

2023申论范文: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2023申论范文: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2023申论范文: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1500字树立法律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战略任务之一。

然而,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依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度不够高。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引导公民树立法律信仰,以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首先,树立法律信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和准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

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树立法律信仰不仅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担当,更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经济繁荣的重要基础。

其次,树立法律信仰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当公民树立法律信仰并自觉遵守法律时,社会将呈现出秩序井然、和谐稳定的面貌。

相反,如果公民没有法律信仰或者对法律抱有漠视甚至敌视的态度,那么社会将面临法盲、法弱现象的加重,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动荡。

因此,只有公民树立法律信仰,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遵守,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再次,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尊严,公民享有公平正义的保障。

然而,要建设法治社会,公民需要树立法律信仰,并通过守法行为来体现对法律的尊重。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实现公民权益的平等。

最后,树立法律信仰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规范,公民树立法律信仰能够稳定社会道德风尚,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法律的约束下,人们形成正确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只有通过树立法律信仰,才能保持社会稳定,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确保社会和谐与安全。

总之,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

申论范文:强化全民法律信仰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申论范文:强化全民法律信仰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申论范文:强化全民法律信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只有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法治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全面依法治国,有赖于全体人民信仰法治、认同法治。

因此,推进依法治国,从提升公众、干部的法律信仰入手。

提升公民法律意识,营造全民守法氛围。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社会确立是非对错标准,为有关行业、群体明确行为底线。

今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山东于欢案二审,通过网络全面公开,展示了法律、道德、人伦的相互关系,成为一次“全民法治公开课”。

司法机关还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的释法功能。

深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褒扬和激励诚实守信,约束和惩戒悖德失信,推动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增强干部法制观念,实现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教育和制度建设,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有力推动了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守法。

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的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

设立国家宪法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让宪法的条文、原则和精神在全社会落地生根。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不仅使宣誓人深受震撼和洗礼,而且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意识决定行动,将法律信仰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国法律信仰

我国法律信仰

我国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美国比较法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已成为被广泛引用的箴言,这句话一语中的的指出:不被人们信仰的法律,只会被束之高阁成为僵硬的法律条文,而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大于法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民众对法律,对司法丧失信心。

出现纠纷不愿意到法院解决,甚至认为打官司是丢人的事,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可归结为法律不被信仰,民众对法律没有信心。

没有亲近感。

现在我国大力提倡依法治国,建设“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基本内涵就是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维护法的神圣性。

法律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使公众能够在坚定的法律信念的支配下自觉地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一、法律信仰具有的内涵第一、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公众认识到法律是自己现实生活的必需品,如果人们对法律怀有一种厌恶心理或放任心理,就不可能形成法律信仰,只有当社会公众切实感觉到法律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不可分离的,并且认识到通过法律而获得正义,他们才能特别珍视和爱护法,从而形成对法律的高度信任和信仰。

第二、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崇拜情怀对法律的信服心理是法律信仰的内在生成根源。

因崇拜法律而自觉遵从法律则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

社会主体的行为,有的出自自觉,有的出自外力的强制。

如果仅是在外力强制的情形下才做出一定行为,就不可能成为任何信仰的外在表现。

第三、法律信仰反映了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的谐和关系任何一种信仰都应该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

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导致人们的信仰。

只有那些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人性与尊重生命,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的良法才能导致社会公众对它的强烈信服感,进而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动因。

培育法治信仰的深厚土壤

培育法治信仰的深厚土壤

治状态不是乌托邦,通过人们的不懈努力就可以实现。

2.法治信仰首先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3.法治信仰应该建立在懂法治、信法治的基础上,法治信仰是知识论与价值论的高度统一,是知与信的高度统一。

4.法治信仰可以归结为法治观念的范畴,是法治观念的最高形态。

我以为,法治观念有三种形态,第一是法治意识,着重对法律的遵循;第二是法治思维,着重对法律的适用;第三是法治信仰,着重对法治的追求。

这三种形态是一个递进的关系,有法治意识才有法治思维,有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才可能产生法治信仰。

5.法治信仰必然体现人类主体性的张扬。

我们只有胸怀理想,勇往直前,百折不挠,才能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6.法治信仰与共产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并行不悖。

共产主义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培育法治信仰的深厚土壤文/高鑫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导语段的第一句话就是“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法治必须且应该成为一种全民的信仰。

法治信仰的定义法治和信仰分别有许多不同的定义,要给法治信仰一个准确的定义很难。

关于法治,我认为它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方略与制度。

法治论认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决定性因素和条件不在于领导人是否贤明,而在是否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和制度。

关于信仰,我认为它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的尊崇,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1.法治信仰是对理想的国家、社会治理状态即法治的愿景和追求,这种法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12 人民法治法治文化FAZHI WENHUA要组成部分。

7.法治信仰应该是全民信仰。

法治信仰的现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社会与个人层面,法治信仰是在不断得到塑造、增强并逐渐深入人心的。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

浅析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及培养[摘要]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在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它是法治国家形成的内在推动力。

注重培养公众权利意识、法律与经济紧密结合、消融国家优位理念、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等,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的话,在今天已成为被广泛引用的箴言。

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即便制订出千百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传统和民族精神,从而难以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

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致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

一、法律信仰之概念在信仰问题的阐述上,论者总是将其与宗教或某种主义联系起来。

如《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的解释是:“信仰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1]在笔者看来,信仰是指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人和社会生活终极价值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对神圣性的信仰对象极度的信服、依赖和尊敬,从而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法律信仰与宗教信仰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讲,信仰是宗教的固有内容,这便是人们往往把信仰一词归诸宗教名下的根本原因。

在宗教史和文化史上,宗教产生的一些规则通常被称为“教法”或“宗教法”,而人们对这些规则(即宗教法)极度信服、依赖和尊敬,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这就是宗教信仰。

与宗教信仰相似,法律信仰即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注意内心的价值追求相契合后,对法律油然而生一种神圣的体验,自觉地认同、依赖、尊敬、信服法律,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

可以看出,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价值(客体价值)及自身价值(主体价值)双重体现的结果,它得以产生的关键在于主体对事物(包括法律和自身)的主观认识。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

法律价值体验: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
21 0 2年 8 月
第 9卷 第 8期
湖 北 经 济 学 院 学u. 1 2
Vo . 19 No. 8
法律价值体验 : 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必要途径
孙 绪 兵
( 北 汽 车工 业 学 院 人 文 社科 系 , 湖 湖北 十 堰 4 2 0 ) 4 0 2
对法律信仰形成 的内在机制研究不够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该 论 题 的 深入 研 究 。 者 认 为 , 笔 从形 成 法 律信 仰 的 内在 途 径
3 法律 价 值 认 同 。对 法 律 价 值 的认 同是 法 律 价 值 体认 后 . 的一 种 可 能 结 果 , 一 种 结 果 是 不 认 同 。认 同 就是 接受 . 是 另 就 对 现 有 法 律体 现 的 价值 表 示 赞 同 。这 表 明法 律 所 体 现 的价 值 与 公 民追 求 的 价值 取 向 是一 致 的 。 只有 让 公 民 认 同 法律 价 值 , 他 们 的 法 律信 仰 才 有 可 能形 成 。
体验法律 的价值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环节 ,形成法律信仰
需 要 经 历哪 些 体 验 阶 段 ? 是 一 个 存 在 诸 多 争议 的 问题 。 者 这 笔 认 为 . 们 应 以人 的认 识 发 展 规 律 来进 行 分 析 。 我
1 公 民产 生 法 律 信 任 。信 任 指 的 是 “ 得 过 ” 意 思 , . 信 的 它
为 公 民 的价 值 追 求 。 为此 , 文试 图对 公 民 法律 价 值 体 验 这 一 本 问 题 展 开分 析 , 以就 教 于 学 界 同仁 。

以 上 三个 环 节 是 公 民形 成 法 律 信 仰 的必 经 环 节 .缺一 不 可, 而且 环 环 相 扣 、 步推 进 。 此 , 们 在 促 进 公 民 法 律信 仰 逐 因 我 形 成 时 也 应按 照这 三个 环 节 来 开展 工 作 . 能 “ 毛 胡 子一 把 不 眉

基于课程思政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塑造

基于课程思政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塑造

基于课程思政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塑造枣庄职业学院严孝珍邓钧戈杨升赵长莉枣庄科技职业学院秦守刚摘要: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面推进。

立足于中国国情,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健全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课程思政和大思政的概念被广泛认同接受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此基础上,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价值观等不同视角切入,以课程思政出发点可以强有力塑造我国公民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信仰;课程思政;法治国家目前,我们对民主权利与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培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滞后,民主精神、宪法权威、法律意识尚未深入人心,还存在权力至上和官本位的思想。

因此,从校园教育入手,从课程思政的角度构建塑造现代国家公民的法律信仰的路径在当下依然任重道远。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法律信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这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最容易被接受的意义上论述法律信仰的观点。

法律见成效需要两点:一是国有良法;二是人民全部遵循。

法律的信仰是一种世俗化入世的信仰[2]。

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态度,是公民自愿认同法律、忠于法律、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心理状态。

这种信念在接下来公民与法律的互动中继续得到强化与累积,进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

公民坚信法律至高无上,发自内心认可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治理手段之一;认为它优于人治,在实践中自觉将法律内化为日常行为准则,并以日常行为去爱法、护法、守法。

二、课程思政的内涵及地位课程思政,实际上是思政化的专业课和专业化的思政课的相互融合,是大部分高职院校将思政课向外延伸到“统编思想政治理论课”“地方通识课”和“实践实训课程”等课程中;在开展课程思政时,依托或借助教育部统编思想政治理论课、地方通识课等课程,将之融入部分专业课和一定的社会实践课程环节的全校全方位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课程思政作为一种新的教学观,其地位由以下三个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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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论文提纲:一、法律信仰的涵义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1、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

4、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培养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

5、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权力的运行。

正文: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确保法律由纸面上的法成为实践中的法,乃至成为公民精神上的法的先决条件,也是维持一国法律制度权威与信用的强大心理基础。

法治条件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奠基于以下观念之上的,这就是:法律高于权力,而不是相反;权利本位优于义务本位而不是相反;自由、民主、人权优于专制与独裁,而不是相反;每一个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是自由的等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典,更需要唤起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培养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只有公众从内心对法律虔诚信仰,才能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能加速完成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一、法律信仰的涵义法律的信仰,本质上是一种世俗的信仰。

信仰者将自己的幸福寄托于今生今世,公民对法律信仰充分体现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对欲望合理的满足。

法律的信仰则是可知的,是理性与信仰的统一,它是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人道性以及与自己本质利益的一致性。

通过公民与法律的互动,公民感到法律是自己自由利益的确认者、生命、自由、安全的维护者,利益、财富的保障者以及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公民理性的自觉。

法律的信仰是宽容的,现代社会是丰富多彩的;与此相适应,建立在这种物质文化基础之上的法律信仰也是宽容的。

它承认社会的多元化,尊重主体意思自主与选择自由,尊重不同的观念与社会习俗,进而言之,这样一个多元化、丰富多彩并尊重个性的世界正是通过法律──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纽带统一起来的。

因此法律的信仰只是公民多种信仰的一种。

为此,我们不难了解法律信仰的性质,即只要任何一个公民持久地坚信法律的至高无上,并且法治优于人治,自觉的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自觉的爱法、护法、守法,就有对法律的信仰。

二、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理念基础1、法律信仰的必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一方面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的主观把握,是对法的理性认识,是一种内心体验、认同和皈依。

根据人类的认识规律,对任何事物的自觉自愿的服从和遵守,都必须以经过认识、认可、认同的过程。

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服从和遵守,概莫能外。

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

没有主体的积极参与,法律无论多么完美,都只能是一种摆设。

另一方面,法律信仰是法治之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是守法精神形成和内化的前提,如果缺乏对法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化为主观需要,更无法落实到自发的行动之中。

这势必就会导致现代法的矛盾——主体的自由和社会的强制。

在这种情形之下,法的效力只能拜倒在强制力的门前,从而导致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名存实亡。

2、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社会法治精神形成的前提法治精神是一种社会心态,是社会公众对法的认可、认同、遵守和服从的普遍观念。

这种社会心态和观念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表现是依法定程序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被全社会尊奉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得到一体遵守和维护。

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首先,要界定和厘清法治的主体。

这里,只能是广大的民众,而非其他组织或者团体。

除了主体的界定之外,还需要保证作为主体的社会公众在思想观念上对法律尊重、认可、接受和认同;在行动上对法律遵守、服从并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不法行为做斗争。

只有如此,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得以实现,法治社会的状态才会出现,社会法治精神才能形成。

而法治主体的所有外在行为,都只能是以其对法律的“ 信”为起点,对法律的“仰”为最终目的。

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法治氛围、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

三、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是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乏的主要原因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真正实现法治,需要多种因素的协调和支撑。

这不仅包括经济基础方面的支持,政治环境的宽松,文化传统的兼容,更需要社会公众观念上对法律至上和法的统治理念的认可、接受以及对法律的宗教式虔诚与信仰。

就我国而言,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法治是“西法东渐”而来的舶来品,也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的先天不足,导致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一些障碍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信仰这种本土资源的缺失。

这与我国悠久的封建专制,漫长的人治传统及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不无因果关系。

从民众层面而言:漫长的封建专制历史背景下,家国同构,君主至上。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一言兴法,一言废法;刑不上大夫。

社会大众目之所及,耳之所闻,无不是权力支配法律的现实。

如此环境,我们怎能期待社会民众得出法律至上、法的统治的结论,又怎能企望他们在心灵深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刑”相通,法之所指均为刑罚的强制、血腥和暴力。

司法腐败黑暗,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出;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封建司法给普通民众带来的除了旷日持久、靡费不菲的“讼累”,根本找不到一丝公平、正义的踪影和希望。

这种现实迫使社会成员不得不望法兴叹,另寻求他途。

法律对他们来说,无疑成了一种异己的东西、一种负担。

对法律,他们只能敬而远之。

由于怕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惩罚,所以民众形成了对法律避之唯恐不及恐惧心理。

如此环境,要萌生出对法律的亲近简直是天方夜谭,更何言对法律的信仰。

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消极的规避法律,远离法律,或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经验不足,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不得不仿效前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对法律的专政工具性质强调有余,使得法律染上了浓重的暴力色彩。

而在普法宣传中,向社会大众传达的又仅仅是学法、守法理念。

于是,在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始终无法找到适合生长的土壤。

学法、守法是一种国家赋予的义务,而非自身需要。

另一方面,建国后很长时期内,我国的法制建设不仅滞后,而且体系建设不平衡。

刑法一枝独秀,而民法、经济法及程序法却千呼万唤难出来。

社会成员想不到、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于法律之外的途径来为自己洗雪冤屈,为自己讨“说法”。

“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来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通过法去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做法不屑一顾”。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是很正常的事,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

从国家层面而言:国家是以公意为核心的公共权力的保存者,而政府则是法律的守门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身垂范,模范遵守法治原则对法治的实施至关重要。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律权威性却长期受到的质疑与挑战。

建国之初,由于受到封建社会权力支配法律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权力机关的意识里,法律从属权力,是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的统治工具。

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在实际中司空见惯,法律几乎不存在任何的权威。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末期才开始有所改变。

现实生活中,在社会成员意识里,“讼累”、“畏讼”观念根深蒂固。

碰到事情,首先想到的是在相关部门有没有关系人,进而是托关系,找熟人,而不是查阅一下法律法规,看一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普通百姓的观念中,“清官情结”深入肌髓。

遇到冤情,往往寄希望于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出面过问和解决,而不是走正当的司法途径,这无疑强化了权力机关为民做主的“救世主”角色意识。

如此社会环境,法律的权威性根本无从树立。

在并非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潜意识里,“官本位”与“权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

诸如: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拒不出庭;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拒不执行。

凡此种种,反映出的都是权力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与蔑视。

畅游几千年的历史长河,在我国,权利崇拜从未有过断裂,法律信仰却始终找不到生根发芽的土壤。

而这个无以植根的法律信仰,恰恰又是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

四、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个系统工程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制约因素很多、工程量庞大、工期漫长。

1、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追溯法治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始终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市场经济是孕育法治沃土。

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不外乎市场主体的自由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

主体的自由必然以权力本位为要件,而竞争规则的公平公正则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循游戏规则,否则,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

而且,也只有对规则的崇拜和服从,才能保证市场的有序发展。

这种机制,本身就蕴含了主体对规则的服从和信仰。

而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毕竟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要想培育作为主体的公民的法律信仰,就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时间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出法律信仰赖以生长的沃土。

让主体在大环境之中领悟法治的要义,让环境来熏陶其对法律的信仰。

2、要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如果说法治的沃壤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话,那么完善的规则体系(法律体系)则是法律信仰生成的前提条件。

这个前提必须符合自由、竞争、公平、公正、效率的法治要义。

正如自然法学派所言,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国自80年代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立法的数量、质量不断提高。

但就总体而言,速度和数量远较立法质量领先。

这主要表现在:就单行法或某部门法自身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法律的表达不够清晰,涵盖性存在缺陷;就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之间衔接配套及协调性不强,矛盾抵触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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