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法官提成40%揽业务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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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给法官提成40%揽业务司法局:吊销律师证书

律师翟某为争揽诉讼代理业务,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法官40%的介绍费,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翟某为此将北京市司法局告上法院。

昨天(3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维持市司法局对翟某的处罚。

翟某原是北京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因案源不足,他于去年10月至11月分别给朝阳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多名法官发出信件。信件内容为——“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您可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我可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随信还附有翟某的名片。几家法院的法官收到此信后进行了举报。

北京市司法局获知此事后,认为翟某作为执业律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许诺可预期的利益向法官行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翟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翟某诉称,他的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他,他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自己没有向法官行贿。翟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法庭上,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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