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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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

重点建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粤府函[2014]23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1

【实施日期】2014.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的通知

(粤府函〔2014〕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有关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以下简称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是指省人大代表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省政府组织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办理重点建议是省政府及政府系统相关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应全面深化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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