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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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问题

1. 适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1节、第5.2节和第5.3节的说明。

属于上述第(1)种、第(2)种情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属于上述第(3)种情况的,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2. 证明材料

在申请专利时提出不丧失新颖性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对于上述第(3)种情况,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逾期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并签章。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司、局出具并签章。

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或者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该发明创造内容展出或发表的日期、形式以及内容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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