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谈谈专利申请中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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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专利申请中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文/刘兴彬
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即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所述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不能是在全球范围内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也不能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提出专利申请并在之后公布或公告的技术/设计,即专利申请必须要具备绝对的新颖性,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以,对于想要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新技术/新设计,申请日前保密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着该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也就是说,所述新技术/新设计在申请日前一旦被公开,将成为现有技术/设计,则该技术/设计便丧失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新颖性,审查员就会以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而作出驳回决定,即使该申请被侥幸授权,那别人也会很轻易地以该申请被在先公开的事实证据无效掉该项专利权。
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那是否所有在申请日前的公开都会使相应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呢?
当然不是,有规定就有例外。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就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几种情况,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即虽然因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出现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设计,但是由于有此例外规定,可使其在符合相关法
定条件的前提下仍被视为具备新颖性,专利审查员不能因以上情形的公开为由而驳回该专利申请。所说的六个月期限称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可称为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期。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创新者的利益,但专利申请人在运用这一规定时一定要弄清上述三种情形的适用范围,不然会适得其反,后患无穷。
上述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上述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在后者所述的会议上的公开将导致新颖性的丧失,但这些会议本身有保密约定的除外。
上述第(三)项所称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
在申请人确认自己的公开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是必然就能享受到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待遇。如想获得专利授权,还必须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证明,待审查员经审查认定并接受所述证明后,才能使申请日前的公开事实不致影响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对于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有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对于提出国际申请的发明创造,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
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他人未经其同意而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上述情况,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后者盖章。
如果申请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则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发明创造的公开事实符合法定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但如果不能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该发明创造也不能被认为不丧失新颖性。
风险分析
在专利申请人欲运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时,一定要预先注意到其中的风险。
首先,由以上可知,上述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经过了层层限定,适用范围很窄,而且需要在较短的规定或指定期间内提供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还需要得到审查员的认可,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将会直接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从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其次,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宽限期的规定仅仅是把申请人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