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闲置房屋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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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也就意味着 , 农村 土 地 和 房 屋 置率接近 4 0 %,
资源闲置现象严重 , 而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便是农 村土地 、 房屋资源无法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配置 。 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 导致农村房屋不能合 法流转 , 随着大量农民向城市搬迁的进程加快 , 限 制农村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的 制 度 只 会 进 一 步 增 多 “ 空心村 ” 现象 的 出 现 , 进 一 步 加 剧 农 村 土 地 资 源 和房屋资源的浪费 。 9 4 9 年新 中 国 成 立 以 后 , 国 家 通 过 土 地 改 革 1
0 0 9 年 5 月在都江堰 市 的 灌 口 镇 、 ① 此处的数据来源于笔者在 2 胥家镇和大观镇 , 金堂县赵镇 、 淮口镇 、 竹篙镇以及青白江区的清 、县九个乡镇作为调研对 泉镇 、 姚渡镇和城厢镇 , 共三个区 ( 市) 象 , 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实证分析所得出的数据 ; 笔者 自2 0 1 3 年 8 月 3 日至 8 月 2 8 日, 在 眉 山 市 东 坡 区 三 苏 乡 新 西 村、 石鼓村 、 集体村 、 三苏村 、 陈沟村 , 广济乡鸭池村 、 济光村 、 晋王 村共 8 个村 , 就该地区农村闲置房屋的现状问题所进行的的实证调 查得出的结论 。
〔 〕 9 诚如前文所 大化的诉求,宅基地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2 0 1 5 年第 1 期
〔 0〕 1 利于引导农村耕 地 向 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模 经 营 集 中 。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城市 房 地 产 业 掀 起 了 一 波 波 开 发 浪 潮 , 房价被炒成天价 , 城市居民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过 程中 , 通过房地产投资 , 在房地产市场上自由买卖 私有 住 房 、 房 改 房 等 攫 取 了 巨 大 的 收 益 。 反 观 农 民 , 尽管其有许多闲置的房屋 , 但由于国家对农村 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 他们很难将自己 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益通过市场流转 , 实现资产 化并从中获利 , 这种将城镇居民和农民的住房和土 地权益区别对待的方式 , 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所 规定的权利平等原则 。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与制度性阻碍 2. 土地流转的意义从经济学视角展开的讨论最具 代表性 , 土地的自由流转可能产生边际产出和交易 收益两种效应 。 前者指土地的自由流转能够促使土 地边际产出较小的农户将土地出租给边际产出较高 的农户 , 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 后者指土地交 易性的提高能够 提 高 农 民 进 行 土 地 投 资 的 积 极 性 。 然而 , 所有权 最 重 要 的 功 能 之 一 , 便 是 处 分 权 能 。 这是经济学上的所有权所必须具备的一项特征 。 所 有权人有了处分权能 , 便能按照自己的意愿 , 从事 交易 , 促使标的物在市场中有效流转 , 最终流向最 有效率的地方 。 然而 , 在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分离的制度背景下 , 两者是很难相互协调来适应市 场对资源流转的需求的 。 尤其在我国对宅基地使用 权的流转进行严格限制的背景下 , 要真正实现农村 房屋所有权的自由流转 , 必须克服巨大的制度性阻 碍 。 而这种制度性阻碍在特定时期或许具有相当的 正当性 ,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 社会环境发生着巨 大变化 , 当初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制度性阻碍已然 渐渐失去了最初的正当性 , 在面对社会现实的巨大 洪流时 , 这一制度实际上会被撞得粉碎 。 在经济发 达 地 区 , 尤 其 是 在 城 乡 结 合 部 地 带 , 农村房屋正以买卖 、 出租 、 抵押等丰富的形式疯狂 地流转着 。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农村房屋私下交易 的实际情 况 , 笔 者 自 2 0 1 3年8月3日至8月2 8 日 , 共走访调研了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新西村 、 石 鼓村 、 集体 村 、 三 苏 村 、 陈 沟 村 , 广 济 乡 鸭 池 村 、 济光村 、 晋王村共 8 个村 , 就该地区农村闲置房屋 的现状问 题 , 发 放 调 查 问 卷 1 0 0 0 份,收 到 有 效 问 卷9 1 3份。 回 收 有 效 率 达 9 1 . 6 %。 根 据 笔 者 在 实 证调查中发现 , 在问及村里是否有转让房屋的事情
② 因 此, 农 村 闲 置 “ 空心 村” 是 一 个 突 出 的 现 象。
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 却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各 土地的使 种限制 , 以至于 宪 法 第 1 0条所规定的 “ 用权可 以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转 让 ” 内 容 成 为 一 纸 空 农村村 文 。 我国 《 土地管理法 》 第 6 2 条也规定 :“ 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农村村民出卖出 ”该规定 租住房后 , 再 申 请 宅 基 地 的 , 不 予 批 准 。 实质上承认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 只 是农民须承担 “ 不予批准再申请宅基地 ” 的法律后 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 果。而1 9 8 1年国 务 院 发 布 《 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 强调 :“农 村 社 队 的 土 地 都 归 集体所有 。 分配给社员的宅基 地 自 留 地 (自 留 山 ) 和承包的耕地 , 社员只有使用权 , 即不准出租买卖 ”1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和擅自转让 。 9 9 7年 《 一步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的 通 知 》 重 申 : “ 农村居民建住宅 要 严 格 按 照 所 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规定的标准 , 依法取得宅基地 。 农村居民每户只 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 , 多出的宅基地 , 要 ”1 关于 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 9 9 9年国务院办公厅 《 加强土 地 转 让 管 理 严 禁 炒 卖 土 地 的 通 知 》 明 确 要 求 :“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 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 有关部门不 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 证。 0 0 4年1 0月 《 地管理的决定 》 重申 : “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 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 禁止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 、 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 设 。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 , 加强农村宅基地 ”从上述 管理 , 禁止城 镇 居 民 在 农 村 购 置 宅 基 地 。 制度沿革中 , 不难看出限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 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 , 维护
〔 1〕 在四 川 农 村 , 目 前 很 多 地 方 农 村 房 屋 闲 闲置的 。
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 , 逐步消灭了土地私 有制 , 确 立 了 农 村 土 地 的 公 有 制 性 质 。1 9 6 3年3 月2 中共中 央 关 于 各 地 对 社 员 宅 基 地 问 题 作 0日 《 社 员 的 宅 基 地, 包 一些补充规定的通 知 》 指 出 : “ 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 , 都归生产 ”我国现行 队集 体 所 有, 一 律 不 准 出 租 和 买 卖。 《 农 村 和 城 市 郊 区 的 土 地, 宪法 》 第 1 0 条 规 定: “ 除由法 律 规 定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以 外 ,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 也属于集体所有 。 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
〔 2~8〕 然 而, 后 来 所 出 台 的 一 系 列 非 法 律 重要事 项 。
农民合 法 权 益 , 保 证 农 民 都 能 够 得 到 一 块 栖 身 之 地 , 使宅基地成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 避免农 民因出让自有住房而失去容身之所 , 进而影响社会 稳定 。 从这个角度上讲 , 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民住房 基本权利方面具有 “ 保障性 ” 的功能 。 随着市场经 济的发展 , 尤其是农村经济取得的长远发展 , 农民 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 农村土地在为农民提 供基本住房权利保障的功能在逐渐被削弱 , 农民的 生存与生活已经逐步摆脱对于农村土地的束缚 , 其 在农村的住房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 “ 资产性 ” 及其 收益功能 已 经 远 远 超 过 其 基 本 住 房 权 利 的 保 障 功 能 。 在制度背景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 , 限制 农村土地和住房流转的制度已然滞后 , 并严重阻碍 农村土地和房屋资源的流转 , 造成许多农村出现大 量的闲置 农 房 , 甚 至 是 “ 空 心 村” 的 现 象。 目 前,
房屋大量出现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咎于制度建 设的落后 。 其次 ,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制度之间 出现的衔接问题更为凸显 。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的制度不仅造成农村房屋闲置程度加剧 , 而其也侵 害了农民土地资产的权益 , 造成了城镇居民与农民 在住房权益上的不平等 , 阻碍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 需求满足 , 城乡间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 。 二 、 农民资产化权益与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现 实需求 保障功 能 减 弱 , 资 本 功 能 凸 显 下 不 平 等 的 1. 农民住房权益 新中国成立之初 , 我国逐步实施了高度集中的 计划经济 , 强调优先发展工业 , 国家通过直接获取 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 市工业发展 , 同时实行城乡分治的的户籍制度限制 农民 离 开 土 地 , 限 制 农 民 进 城 。 而 要 达 到 以 上 目 的 , 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 , 限制农民的自由流 , 就是在农村实行单位制度 , 动 。 所谓 “ 组织起来 ” 这个单位就是人民 公 社 , 而 “ 单 位 ” 必须保证成员 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证其成员的居住权 , 而在农 村无偿分配宅基地就是单位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 , 因 此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定位就是在于保障功能 。 但随着
农村房地产权城乡 * 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间流转与遗产继承 ”( 编号 :0 1 3 A J Y 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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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2 0 1 5 年第 1 期
”宪法的这一 的使用权可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转 让 。 规定就严格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的流转 , 但对于土地 使用权的流转 , 宪法依然持肯定态度 。 宅基地使用 权作为物权法明文规定的典型的用益物权 , 其流转 当然具有宪法 意 义 上 的 正 当 性 的 。 这 也 就 意 味 着 : 首先 ,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不违宪 ; 其次 , 流转的 具体方式和形式由基本法律进行规定 。 笔者此处需 强调 , 在我国 宪 法 第 1 0 条 的 规 定 中,明 确 指 出 只 有 “ 法律 ” 才可以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实质 性内容 。 这是许多学者在讨论此问题时往往忽视的
农村经济 2 0 1 5 年第 1 期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闲置房屋的出路
杨遂全 张锰霖 钱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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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农村闲置房是工业和城镇化的必然 , 也有制度滞后的原因 。 而要建立城乡分治向统一市场转 [ 变 、 避免空房的制度 , 不但要解决好城郊和偏远地区房屋梯度差价格和利益平衡问题 , 同时还要顺应未来 的逆城市化和农民工退休回乡生存保障以及农民资产市场化 。 因此 , 未来需以集中居住来形成 “ 闲房不闲 , 以有条件的宅基地空间权自由流转来解决保障和资产权益冲突 , 以有期限 无 偿 使 用 和 继 承 房 屋 下 的 地” 土地向最终有偿使用转变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 关键词 ] 农村闲置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 保障性 资产性 )—0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中图分类号 ]F 3 0 1 . 3 [ 0 0 3—7 4 7 0( 2 0 1 5 1—0 0 1 3( 0 6 [ 作者 ] 杨遂全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 1 0 2 0 7 张锰霖 博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 1 0 2 0 7 钱 力 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 1 0 2 0 7
一 、 制度滞后致闲置农村房屋缺乏市场流转机 制 农村闲置房屋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必然。 但真正造成农村大量房屋闲置 , 农村土地和房屋资 源大量浪费的原因是制度改革的滞后 。 在完全市场 经济条件下 , 市场会通过价格与需求来实现对资源 的优化配置 , 所以在完全市场上 , 资源是不可能被
农村 经 济绿 皮书》 0 0 9年4月1 5日, 中 国 社 科 院 发 布 的 《 ②2 指出 , 全国农民住房空置率在 3 0% 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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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乡统筹背景下, 要求城乡各种 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农民对宅基地不仅限于居住的 要求,也有通过买卖、出租、 抵押等方式实现利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