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18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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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A局的一次调整工资

A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给机关内干部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原会计朝××已调出本单位,但按文件精神要回原单位参加调资,他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条件,可升两级,因而该局按升两级填报区调资办公室审批。

但审批结果朝××只被批准升一级工资,原因是有人写检举信给区调资办,揭发他平时不好好上班,不应按照“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再升一级工资。区调资办为此通知A局,要求对朝××的问题写个书面意见。A局文局长立即召开了全体职工会议,对此进行讨论。会上,有个别人提出朝××平时上班不正常,有时办事找不到他。其余大多数人认为,朝××上班确有不正常现象。大家对他印象也不好,但其他人并非上班就很正常。如果不给朝晋升工资,就得拿出旷工的确切凭据,才足以说服人。而A局平时就没有考勤的原始记载,根本拿不出依据。再说.这次调资并不占他人的指标,都是“对号入座”,因而大家主张应给朝升两级。文局长听了大家的意见后,决定按多数人的意见报区调资办给朝升两级。调资领导小组又对朝××的问题作了一次讨论,认为就他不服从调动,不到新单位上班一事也不该给升级,于是作出了只给朝升一级工资的最后决定。

朝××对此不服,并越级上访,以本单位的增资报批材料作为上访的依据。后来,朝的老上级、市委某部林副部长,向区委鲁副书记(区调资领导小组组长)讲了朝××上访一事,并提出应当给朝升两级工资的意见。鲁副书记又向A局文局长打电话,提出要给朝升两级工资的意见,办法是请A局再报一个书面材料,作为重新审批的依据。文局长回答鲁副书记说:“该报的材料我们都报了,决定是你们作出的,现在你们又要叫报,到底叫我们怎么做?既然调资领导小组已作出最后决定,那么我们不再报材料”。由于文局长顶住不办,调资指标也已限期作废,朝××的工资只升了一级,为此,朝不服而上访不止。

试分析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

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 公务员考核

2. 公务员申诉

参考答案:

材料中所给出的调资是一种“非常规”调资,即“原会计朝××已调出本单位,但按文件精神要回原单位参加调资,他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条件,可升两级”。从材料中可以

看出,如果仅仅根据文件精神朝某是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但是问题出现在有人举报其不按时上班,而且在A局召开了全体职工讨论,从讨论的内容可以看出朝某在工作方面确实有许多瑕疵,例如不按时上下班,有事找不到他等等,但是A局却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这就涉及到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具体的说A局平时考核做的不够认真。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做出公平合理、功过分明的评价,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也了解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成绩,为公务员以后的奖惩、培训以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并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公开监督。在我国公务员考核遵循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从材料中可以看出A局充分遵循了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的原则,即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整体性,公务员在工作中常常要与本系统本部门乃至外系统外部门的工作人员打交道,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具有服务性,很多公务员都要直接面向社会、为众多的公民服务,公务员必须自觉接受民众监督,为此,公务员在考核中还加入了民主评议的内容。再者,公务员考核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对公务员一个时期以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

客观评价,在充分肯定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由此,公务员考核就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进行,允许被考核人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允许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向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申述。事实证明,这样做可以取得很好的实践效果。

但是,其平时考核则不够充分,因为他们连最基本的考勤记录都没有。所谓平时考核,又称不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对下属的日常工作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平时考核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也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关键是要做好各项与定期考核有关的原始资料积累工作,比如公务员的出勤率高低;有无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完成的具体工作项目和工作难易程度;能否与同事合作;工作作风是否深入等等。所谓定期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或主管首长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内容、标准等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鉴定,分出优、良、中、差等考核等次,将确定的考核等次存档,作为公务员管理和使用的重要依据。而在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其中勤,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很显然,出勤率是衡量“勤”的最基本的标准。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给A局敲醒了警钟,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同时公务员的考核必须同正确使用考核结果有机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作为调整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另一方面,朝某不服决定直接上访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根据我国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决定应该采取申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直接上访。公务员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要求的行为。申诉是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与普通公民的申诉与控告相比,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还具有以下特点:

1.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公务员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者公务员机关及其领导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3.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目的是维护公务员因职务关系而享有的权益,而不是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

4.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与处理程序由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规专门规定。

之所以强调公务员不同于普通公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基于公务员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特殊身份,建立申诉制度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2.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有利于完善公务员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3.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监督和保障的作用。

在本案中,朝某不服调资的决定可以向A局申请复核,即公务员对公务员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如果朝某对复核决定不服,那么其可以对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其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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