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内容审查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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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内容审查要点
(试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做好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审查工作,制定如下审查规定。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1.关于出让公告内容与发布平台
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172号)的要求,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同一公告在其他媒体所发内容必须与江苏土地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一致。
2.关于土地出让方式
(1)土地出让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要求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4)违法用地按规定查处到位后,符合供地条件的,报经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按出让规范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5)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方式供地。
(6)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边角地块、零碎地块等应当按照出让规范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3.关于公告发布时间与交易时间
出让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低于20日,交易时间不得低于10日。公告时间和交易时间应按规定执行,不得重叠。公告期内,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土地使用条件、交易方式发生变化等影响土地价格重大变动的,应撤消原公告,重新发布。
4.关于商品住宅用地规模
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5.关于宗地出让
经营性用地出让应按宗地确定用途后出让,禁止两宗以上土地“捆绑”出让;多用途地块,可以明确划分功能区块的,应当按照不同用途划分成多个单一用途宗地出让。
6.关于竞买条件设置
(1)禁止设置影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竞买资格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一般不设置竞买资格条件,确需设置开发资质、注册资本金和开发业绩条件的,市、县应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2000]第77号)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2001]250号)规定,制
定统一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因地块不同任意更改。
(2)保障性住房用地(含限价房、廉租房、公租房、拆迁安置房)需要公开出让的,参照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竞买资格条件设置规定执行。如市、县人民政府已认定并公开发布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名单的,也可以明确竞买人必须在认定名单之内
(3)工业用地出让可以根据国家对各行业用地的准入资格要求和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合理条件。商服用地出让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合理的竞买条件。
7.关于出让宗地容积率
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8.关于交地条件
土地出让应当“净地”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完成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9.关于开发周期
商品住宅用地的开发周期不得超过3年。
10.关于代(配)建设施
除幼儿园、社区(小区)服务中心等直接为本宗地开发配套的公共设施外,不得设置代建道路、河道、堤防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条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