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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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三)合意抵销 概念
➢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 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 的债务。
行使条件: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 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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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销的情形
➢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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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 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 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 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 千克。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2、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 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约定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免责或限责事由等。
➢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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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损失
概念 ➢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 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赔偿的范围 ➢ 包括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 ➢ 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 合理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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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的原因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
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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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 提存人 ➢ 提存受领人 ➢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 2、提存标的 ➢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 贵重物品; ➢ 替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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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混同
➢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 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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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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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 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 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 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 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 承担违约责任。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 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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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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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
(一)概述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 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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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服装公司与乙童装厂签订2000套童装定作合同,约定乙 必须在5月5日前把货送交甲处。经甲多次催货,直到5月7 日,乙因赶制另一订单,仍有1000套未做出。甲要求将作 好的1000套提回,终止合同。乙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全 部买齐,不能终止合同,作好的1000套也不能提走。三日 后,甲因另有销路,随向乙发函,要乙最迟在5月14日货 送到,否则终止合同。乙直到5月27日才将2000套童装送 到。甲坚决拒收。乙无奈提出,甲至少应按已约定好的收 1000套。甲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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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条款 ➢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
任的条款。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 ➢ 《合同法》311条规定: ➢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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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 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抵消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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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 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 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 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 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 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 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
✓ 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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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违约
➢ 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 ✓ 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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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 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 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 自然灾害 ✓ 政府行为 ✓ 社会异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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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 1、抵销的根据不同。 ➢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 4、抵销的程序不同。 ➢ 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
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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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 (一)概念
➢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 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 终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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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抵销 1、概念
➢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 单方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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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
合同关系。 ➢ (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2、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 (1)自提存之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 (2)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 (3)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
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 3、债务相互抵销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问:甲拒绝受领全部货物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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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 协议解除 和 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 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 (2)债务人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 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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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 是指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的限制 ➢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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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除 (一)概念
➢ 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 1、单方行为 ➢ 2、无偿行为 ➢ 3、非要式行为
(二)免除的成立要件
➢ 1、免除人应对债权有处分权 ➢ 2、免除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 3、不得撤回 ➢ 4、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与Leabharlann Baidu际违约的区别 ➢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
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
害。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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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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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4月1日,赵强和王林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 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 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人民币5000元, 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 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 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 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 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 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 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 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 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 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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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
概念及特征
➢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
具体表现: ➢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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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
➢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 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 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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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 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 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 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 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 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 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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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意抵销 概念
➢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 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 的债务。
行使条件: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 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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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销的情形
➢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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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 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 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 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 千克。
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 1、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2、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 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约定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免责或限责事由等。
➢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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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损失
概念 ➢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赔偿对 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 赔偿的范围 ➢ 包括直接的损失和间接的损失; ➢ 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 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 合理预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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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存的原因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2、债权人下落不明 ➢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
护人; ➢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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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的主体与标的
1、提存主体 ➢ 提存人 ➢ 提存受领人 ➢ 提存部门(公证部门) 2、提存标的 ➢ 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 贵重物品; ➢ 替代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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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混同
➢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 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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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的概念
➢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依法或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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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 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 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 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 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 承担违约责任。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 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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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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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
(一)概述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 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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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服装公司与乙童装厂签订2000套童装定作合同,约定乙 必须在5月5日前把货送交甲处。经甲多次催货,直到5月7 日,乙因赶制另一订单,仍有1000套未做出。甲要求将作 好的1000套提回,终止合同。乙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全 部买齐,不能终止合同,作好的1000套也不能提走。三日 后,甲因另有销路,随向乙发函,要乙最迟在5月14日货 送到,否则终止合同。乙直到5月27日才将2000套童装送 到。甲坚决拒收。乙无奈提出,甲至少应按已约定好的收 1000套。甲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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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责条款 ➢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
任的条款。 ➢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 ➢ 《合同法》311条规定: ➢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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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 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抵消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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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 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 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 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 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 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 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
✓ 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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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违约
➢ 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 ✓ 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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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 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 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 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 自然灾害 ✓ 政府行为 ✓ 社会异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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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 1、抵销的根据不同。 ➢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 4、抵销的程序不同。 ➢ 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
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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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 (一)概念
➢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 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 终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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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抵销 1、概念
➢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 单方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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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的效力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1)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产生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
合同关系。 ➢ (2)提存物交付提存后,原则上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2、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 (1)自提存之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 ➢ (2)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 ➢ (3)标的物提存后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 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失去提存物
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 3、债务相互抵销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问:甲拒绝受领全部货物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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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 协议解除 和 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 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 (2)债务人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 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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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 是指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
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 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的限制 ➢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
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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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除 (一)概念
➢ 是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 1、单方行为 ➢ 2、无偿行为 ➢ 3、非要式行为
(二)免除的成立要件
➢ 1、免除人应对债权有处分权 ➢ 2、免除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意思表示 ➢ 3、不得撤回 ➢ 4、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与Leabharlann Baidu际违约的区别 ➢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
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
害。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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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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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4月1日,赵强和王林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 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 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人民币5000元, 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 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 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 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 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 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 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 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 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 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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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
概念及特征
➢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行为。
具体表现: ➢ 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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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
➢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 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 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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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 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 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 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 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 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 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 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