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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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 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使债权债务关系 终止的制度。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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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4月1日,赵强和王林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 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 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人民币5000元, 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 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 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 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 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 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 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 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 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 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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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二)法定抵销 1、概念
➢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 单方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 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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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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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销的情形
➢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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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案件处理:
➢ 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 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 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 千克。
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 3、债务相互抵销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问:甲拒绝受领全部货物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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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 协议解除 和 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 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 (2)债务人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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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 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 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 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 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 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 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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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 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抵消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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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 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 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 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 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 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 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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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
(一)概述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 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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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服装公司与乙童装厂签订2000套童装定作合同,约定乙 必须在5月5日前把货送交甲处。经甲多次催货,直到5月7 日,乙因赶制另一订单,仍有1000套未做出。甲要求将作 好的1000套提回,终止合同。乙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全 部买齐,不能终止合同,作好的1000套也不能提走。三日 后,甲因另有销路,随向乙发函,要乙最迟在5月14日货 送到,否则终止合同。乙直到5月27日才将2000套童装送 到。甲坚决拒收。乙无奈提出,甲至少应按已约定好的收 1000套。甲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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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意抵销 概念
➢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 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 的债务。
行使条件: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 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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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 1、抵销的根据不同。 ➢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 4、抵销的程序不同。 ➢ 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
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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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 (一)概念
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机关
债权人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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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4月1日,赵强和王林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 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 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人民币5000元, 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 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 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 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 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 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 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 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 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 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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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抵销 1、概念
➢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 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 单方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 限内仍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
➢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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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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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销的情形
➢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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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Nhomakorabea
案件处理:
➢ 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 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 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 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 千克。
第十二讲 合同法(三)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概述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原因
➢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 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 3、债务相互抵销 ➢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5、债权人免除债务 ➢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问:甲拒绝受领全部货物是否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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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方式
➢ 协议解除 和 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
➢ 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 (2)债务人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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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 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 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 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 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 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 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 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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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 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抵消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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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 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 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 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 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 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 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 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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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解除
(一)概述
➢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 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 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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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甲服装公司与乙童装厂签订2000套童装定作合同,约定乙 必须在5月5日前把货送交甲处。经甲多次催货,直到5月7 日,乙因赶制另一订单,仍有1000套未做出。甲要求将作 好的1000套提回,终止合同。乙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全 部买齐,不能终止合同,作好的1000套也不能提走。三日 后,甲因另有销路,随向乙发函,要乙最迟在5月14日货 送到,否则终止合同。乙直到5月27日才将2000套童装送 到。甲坚决拒收。乙无奈提出,甲至少应按已约定好的收 1000套。甲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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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意抵销 概念
➢ 合意抵销又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契约上抵 销”,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抵销双方所负 的债务。
行使条件: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 一致,也可以抵销。
➢ 合意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 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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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 ➢ 1、抵销的根据不同。 ➢ 2、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 ➢ 3、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 ➢ 4、抵销的程序不同。 ➢ 5、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
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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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存 (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