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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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
管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财税﹝2014﹞6号
【发文日期】2014-01-10
【实施时间】2014-01-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
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湘财税〔2009〕73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