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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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范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全省统一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标准及管理制度。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标准
(一)动物检疫申报点具有独立、固定、整洁的工作场所,房屋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名称统一为“××县××乡(镇、街或村)动物检疫申报点”,牌上印有“中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标牌式样附后(式样1、式样2、式样3)。
(三)动物检疫申报点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设上岗台,贴有检疫人员彩色照片,明确责任分工;
(四)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办公桌椅及档案柜;要有固定电话或移动手机、传真等通讯工具;要有必要的交通工具;要有检疫、采样和消毒等器械;要有规定的消毒药。
(五)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公示版,公示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及范围,检疫申报受理、检疫操作等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报检电话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有统一的检疫申报单、受理通
知单、检疫记录登记表。同时还要有所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的备案登记及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免疫档案等相关资料。
二、动物检疫申报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省局统一制订了以下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和“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见附件)。同时各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自行制订如防疫法摘要、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奖惩制度、监督机制、公示制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附件:
1、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2、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3、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
4、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
5、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制度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
检疫申报。
二、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三、检疫申报点应有专人负责接受检疫申报,工作时间不得擅自
离岗。
四、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按约定时间,到场、户或指定地点
实施现场检疫,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五、检疫人员要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
六、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对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后,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载
工具实施装前消毒。
八、检疫人员要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产地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记录表。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
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
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报单。电话申
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
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3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流程
附件:4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守则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规范操作。
三、遵章守纪,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四、遵照程序,认真检疫,规范出证,记录完整。
五、严禁只收费不检疫、隔山开证、重复检疫。
六、事实求是,秉公执检,不循私情,依法行政。
七、加强学习,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接受监督。
附件:5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八荣八耻
一、以热爱动检事业为荣,以损害动检形象为耻;
二、以钻研业务知识为荣,以检疫技术落后为耻;
三、以坚守检疫岗位为荣,以随意擅离职守为耻;
四、以严把检疫关口为荣,以误检漏检失职为耻;
五、以坚持秉公执法为荣,以工作徇私舞弊为耻;
六、以规范检疫出证为荣,以只收费不检疫为耻;
七、以依法监督办案为荣,以发生公路三乱为耻;
八、以群众食肉安全为荣,以病害肉品上市为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