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doc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国家承认和继承
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 二、承认的种类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四、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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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三、承认的方式和原则
(一)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二)承认的原则
1、条约继承 、 (1)条约继承的概念 ) (2)条约继承的规则 )
一是,“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二是,对“非人身性条约”一般继承;
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签署的条约中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下的具体规则: 所谓“人身条约” 所谓“人身条约”是指被继承国依据国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规定的权力和义务的继承。 ⑴ 部分领土转移(割让): 纯属政治性的条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 际法主体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 ⑵合并: 约。 ⑶分离: A A A B C BC AA B B A ⑷分裂: A AB 殖民地 A ⑸独立: 部分转移 CD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概述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1、条约继承 、 2、财产继承 、 3、债务继承 、 4、档案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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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第四章 国际法的国家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的规则 ).国家继承的规则 2、财产继承 、 一个标准: 一个标准: 两项原则 :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被转属的国家财产要与领土有关联 。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一是,随领土转移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二是,实际生存原则。 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转移给继承国;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凡是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不管其位于何地,应转属继承国。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默示的承认
(1)正式缔结条约
(2)建立外交关系
(3)建立领事关系
? 注意:现存国家与新国家 或新政府维持非官方的联 系,参加国际会议和作为 同一国际组织的成员的行 为,并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上的承认
正式和不可撤销承认
? 上述主张后来称之为“THE 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 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 国际法上的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 ? (二)分类 ? (三)承认的法律性质 ? (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 ? (五)承认的国际理论
? 二 国际法上的继承 ? (一)继承概念 ? (二)国家继承 ? (三)政府继承 ? (四)国际组织的继承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 /政府,只有通过他国 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 ;
——事实主义主张承认 仅仅是宣告 一个新国家 /政府 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
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
1.方式
明示的承认:直接的、明文表 示的承认
(1)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 式通知被承认者
---不承认原则 (THE 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
? 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 得予以承认。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司考国际私法:国际法上的承认
关于承认的性质的两种学说有构成说和宣告说。
宣告说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
[特别提示]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 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示形式。
明示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别提示]缔结非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国正式投票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一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提示]特别注意哪些行为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是。
两个很容易混淆。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AB. 甲国支持S国参加国际组织,构成默示承认。
乙国与S国签订属于政治性条约的互助同盟友好条约,构成默示承认。
3.承认的性质。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形。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新国家成⽴法理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定的⽅式表⽰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主⾏为,⽽不是⼀项法律义务。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种政治⾏为。
但同时,承认⼀经作出,将产⽣⼀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种法律⾏为。
2、承认的表⽰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和默⽰两种:(1)明⽰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的语⾔⽂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件中进⾏明确表述。
(2)默⽰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的语⾔⽂字,⽽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为⼀般也被认为是⼀种默⽰承认。
但是,除⾮明确表⽰,下列⾏为⼀般不认为构成默⽰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考试⽤书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不是承认本⾝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正常的关系,带来全⾯⽽⼴泛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的概念1、含义: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当一个新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产生后,如何处理它们以前的(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在国际上的权利、义务,这就发生了(国家、政府、国际组织)的继承问题。
2、国际法上的继承与国内法上的继承的区别:(特点)a、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人、(继承者与被继承者)↗国际法国家、政府、国际组织↘国内法个人b、继承的对象↗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个人的权利、义务c、发生继承的原因↗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自然人的死亡因此,国际法上的继承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则来处理。
下面我们来具体来界国际法上的继承的内容。
二、国家继承1、含义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国家的领土变更①分裂一国分裂为数国②合并两个货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③分离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国家④独立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独立国家⑤割让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3、继承的对象国家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指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并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权利义务注意:而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固有的,与国家共存亡的,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
主要有两大类:条约的权利义务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义务所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①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义务必须有所涉及领土有关联。
国家继承的规则,因继承对象的不同和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说明:(一)关于条约的继承①含义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②实质问题:在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如:a、国际法主体资格的相关条约 b、政治性的条约c 、“非人身条约” d、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P103(梁)③1913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和维也纳公约》P103-104(梁)a、部分领土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b、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c、国家领土分离或解体情况下的条约继承d、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拒绝承认⇒“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①含义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主要考点精华版本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主要考点精华版本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条约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如果条约未登记,不影响条约生效,但是联合国缔约国、联合国其他机构不得援引该条约。
非联合国机构援引不受其限制,可以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明显的是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该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此时参与的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保留只能在一个国家将进入但是未进入的时刻做出。
假设:甲国参与某条约时,说同意非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不同意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乙国表示接受,丙国表示不接受。
在甲乙两国之间,甲国保留的条约就生效,甲乙两国军用船只不能通过对方海域。
在甲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此条约不存在,军用船只不得通过对方海域。
在乙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无事发生,仍旧是参与的条约规定。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其保留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国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在接受国之间适用新条约替代保留的条约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保留的条约不存在适用条约规定包括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一般法律原则 (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国际公法渊源缔约权(任何一个国家的缔约权来自于这个国家的国内法,不产生于国际法)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这五种人仅包括正职)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国际习惯3、条约冲突的解决: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5、条约的解释6、多边条约的修正:(今年考试重要)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条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了,要进行修正。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基础笔记第二章4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1.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表示形式;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新国家(独立、合并、分立、分离)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原则: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①特征:
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B.单方行为
C.政治法律行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
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
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
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
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2.国际法上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不同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不尽相同:国家合并时,对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原则上自主决定。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个承受者所发⽣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上继承的⼀种。
发⽣国家继承的前提是领⼟的变更,领⼟因五种情形⽽变更:合并、分⽴、分离、独⽴、部分领⼟转移。
国家继承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条约的继承。
两个继承: (1)处理与所涉领⼟有关事务的“⾮⼈⾝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利⽤、⽔利灌溉、道路交通等⽅⾯的条约,⼀般继承。
(2)有关中⽴化和⾮军事区的条约,⼀般继承。
两个不继承: (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如参加某⼀国际组织的条约,⼀般不继承。
(2)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般不继承。
2.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发⽣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财产的继承总的规则是⼀个标准、两项原则。
⼀个标准: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之间有关联。
两项原则: ①对于继承发⽣时位于所涉领⼟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般随着领⼟的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②凡是与所涉领⼟⽣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管其位于何地(主要指位于所涉领⼟以外的动产),均应转属继承国。
(2)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国对另⼀国、某⼀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财政义务,不包括国家对外国企业或私⼈所承担的债务。
国家债务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
两个继承:①国债。
②地⽅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事实上是⽤于国家领⼟某⼀部分的债务即地⽅化债务。
两个不继承:①地⽅债务——由地⽅*承担并⽤于该地区的债务。
②恶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属于“恶债”。
(3)中国在政府继承⽅⾯的实践。
⾸先应明确:对中华⼈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一)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一) 双罚原则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1、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2、由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或惩治义务的某些个人犯罪,如劫机、海盗、贩毒等,属个人罪行,不存在国家刑事责任问题,通常由国内法院进行管辖和审判二、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一) 国家责任制度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国际责任的构成(一) 归责原则1、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归因于国家,包括:(1) 国家机关的行为(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
(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7)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第一节、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如有新的国家产生,或一既存国家内政府因革命或政变等原因发生非正常的变更,或遇有某种情势的出现,就要发生国际承认的问题。
承认既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1、承认的定义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一国际法主体接受(accept)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存在,从而肯定(confirm)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直至目前,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习惯法规则(即以非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规则)。
但是在某些情势中,这些习惯法规则的适用要受到相关条约义务的限制。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权利义务草案宣言时,曾考虑过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但是,当时多数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太微妙,包含太多的政治含义,尚未成熟到可以在宣言草案中加以简要陈述的程度。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曾将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列入其制定的编纂议程,但是至今尚未就此问题展开工作。
不过,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别的国际法议题时,也曾偶尔触及国家与政府承认问题的某个方面。
2、承认的对象1)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己组成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并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与其交往。
2)对政府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政治集团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该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
3)其他实体的承认a.对民族的承认1例如,德意志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正式建立,但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不予承认。
据说原因之一就在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苏、英、法四国缔结的各种协定的限制。
参见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eace), 9th edition, vol. one, Longman, 1992, p.128.按照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一个民族有权起来反抗外族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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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2018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整理: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
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2.承认的表示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
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
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
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国家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①独立,指殖民地独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国家。
②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新国家。
③分立,一国分解为两个或几个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
④分离,一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而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仍然存在。
对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①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国家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2)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
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关于政府承认本身,国际法并没有专门的要求或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
因为这样其才能现实地代表其国家,贯彻和实施其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新政府承认常常是国际关系中一个更加政治化的敏感问题,各国自主作出的判定和抉择有时会大相径庭。
但是,各国行为都不能违背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特别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包括在国内外的其国家财产上的权利,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的代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1949年10月,******政府在中国的内战中被****,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府宣告成立,并将中国的国名由中华民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涉及国际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
虽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政府发生了更迭,但中国国家作为主权者没有变化,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没有任何改变。
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以后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5.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
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2)其已经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
对反政府一方承认其为交战团体,引起承认国的中立的义务,而同时,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地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国家和侨民的利益。
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其他国家为了自身侨民、商务往来得到保护,有必要维护与该反政府团体保持一种联系,而作出的一种权宜行为。
它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内乱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他国家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行为。
一般地,叛乱的发生是以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为目的,多以武力方式出现。
如果叛乱迅速完成或消亡,不发生对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
只有在叛乱运动旷日持久,并且对某一地区实现了某种相对稳定的控制之后,其他国家为保护该国在该地区的侨民和商务利益,才会作出对这种状态的承认行为。
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
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最重要和基本的是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之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领土变更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
从国际实践中看,国家领土变更情况主要有合并、分离、分立、独立以及部分领土转移五种,对于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国家的继承情况也各不相同。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涉及问题十分复杂,一般分为两大类: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3)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4)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2.对于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在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的国内法为该国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灭失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
国家财产继承不涉及第三国的财产和利益。
国家财产继承的基本标准是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
由此引申出两项规则:一是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二是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
前者主要是针对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财产而言,特别是针对不动产。
后者主要是针对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财产而言,主要是针对动产。
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
①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继承比较简单,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都转属继承国。
②在国家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除非另有协议,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动产应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其他的国家财产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
③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之外的国家不动产,应按照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
此外,当事各方还应遵照公平比例和公平补偿原则解决相关问题。
④对于新独立国家的财产继承,有一些特殊的规则,包括财产的继承可以不以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为前提;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继承,除了遵循上述其他场合相同的规则外,还有下述特别规则:对位于所涉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动产或不动产,如果该财产原属所涉领土或所涉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则应转属继承国或按照贡献比例转属继承国。
(2)国家档案的继承。
这里的国家档案是指继承发生时,由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
国家档案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它需要保持完整性,一般不可分割。
但国家档案可以复制以供使用。
在国际实践中,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通常通过有关国家间协议来解决。
如没有协议,一般将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对于新独立国家,原属于所涉领土的档案,在领土附属期间被作为被继承国国家档案的应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的转属或复制,应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通过协议来解决。
(3)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
国家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
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或国家的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他国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
另外,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也不予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