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怎么才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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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_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_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有哪些条件?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二、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年龄未满14周岁;(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三、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

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

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收养是指一方人士愿意并接受另一方人士的监护权和父母身份,以确保孩子获得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

收养关系亦被认为是一种家庭关系,因此需要一定的证明以确立法律上的地位。

以下将介绍如何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

一、收养关系的认定在我国,收养关系的认定由收养法规定。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即一方或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他人的子女,取得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地位。

因此,要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素:收养人必须有意愿并且表示愿意收养被收养人。

2. 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资格: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否则收养是无效的。

例如,未满30周岁,或者没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等条件的收养人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

3. 相应的法律程序:收养必须遵循收养法规定的程序,包括了通知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审查家庭情况、公开宣布收养、代表被收养人出生证明的出具等过程。

二、证明收养关系的事实以下是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方式:1. 出生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通常是通过提交合法的出生证明来证明的。

如果一个儿童被认为是被收养的,但仅依据口头协议达成,他仍然应使用出生证明来证明他的出生父母及生日等基本信息。

当然,如果被收养人先前有姓名等记录,且该名字没有被清除,则可以显示出生证明上显示的曾用名。

2. 法庭判决如果收养过程中涉及打官司,法庭判决将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

例如,如果法院认为收养是有效的并发出一份文件证明,此文件可以作为实际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

3. 物证此外,申请证明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使用物证来证明。

最常见的物证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照片、纪念册或其他关于两个人之间的物理证据等。

这些物证可以表明两个人之间的互动方式和存在的关系。

4. 医院证明一些医院或者收养机构可能会发给被收养人的证明,证实其获得了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这可以作为收养关系实际存在的证明。

5. 政府机构证明在国内,可以通过民政局等相关机构的证明来证明收养关系的实际存在。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上了族谱和户口能否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收养是指一个非血缘关系的人或夫妇接纳一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成为他们合法的子女。

收养关系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牵绊和责任,也是家族延续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我国,收养关系不仅是一种感情上的认同,还有法律效力。

因此,很多人都想通过上了族谱和户口来确认事实收养关系。

那么,收养关系上了族谱和户口真的会被认定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上了族谱和户口并不意味着收养关系一定能够被认定。

因为在家族谱和户口的登记中,只是简单将被收养人的姓名写在了户口本上,而并没有详细记录收养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信息。

家族谱上也只能记载收养人的姓名,无法确认收养的真实性。

因此,上了家谱和户口并不能成为认定收养关系的直接证据。

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认定事实收养关系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收养的事实证据收养的事实证据是认定收养关系的首要依据。

收养的事实证据可以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和生活状况,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证据。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亲戚、朋友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生活状况则可以通过证明被收养人已经完全脱离了生物父母的监管和抚养,而完全接受了收养人的抚养,这个过程应该是长期的,长于六个月以上。

社会关系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养人的社会关系、学校、医院等相关信息来证明。

二、收养的意思表示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关系,必须是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因此,在认定收养关系时,必须证明双方已经作出了收养和被收养的意思表示。

收养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被收养人则可以通过接收收养人的抚养、教育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这些意思表示可以通过证明、证言等方式来证实。

三、法律程序的执行收养关系的建立应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

法律程序包括收养申请、审批、登记等环节。

收养人必须在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经过审批后进行登记。

登记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才能够建立起合法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3篇)

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收养,是指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由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行为。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社会等原因,事实收养现象较为普遍。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约束,事实收养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如亲子关系不明、抚养权争议等。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认定标准1. 收养关系的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人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责任;(2)被收养人自愿或被他人自愿送养;(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亲子关系。

2. 收养关系的稳定性事实收养关系的稳定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关系。

具体表现为:(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2)在经济、生活等方面相互依赖;(3)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

3. 收养关系的公开性事实收养关系的公开性,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为周围人所知晓。

具体表现为:(1)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2)他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参与社会活动。

三、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1. 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充分尊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意愿,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

2. 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

3.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注重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收养关系引发的纠纷。

4. 依法处理在处理事实收养法律案件时,应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四、事实收养法律案件的具体处理1. 收养关系的认定对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根据收养关系的形成、稳定性和公开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在具体案件中,可参照以下情形:(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具有相同的姓氏、称谓等;(2)周围人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的认可;(3)被收养人接受他人的称呼,参与社会活动。

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尊敬的有关部门:我是王XX的亲属,特此向贵部门递交亲属关系证明申请。

我与王XX之间存在着真实的亲属关系,希望能够获得领养小孩的资格。

一、本人信息姓名:(个人姓名)性别:(个人性别)出生日期:(个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住所:(个人住所)联系电话:(个人联系电话)二、亲属与被领养人信息被领养人姓名:(被领养人姓名)性别:(被领养人性别)出生日期:(被领养人出生日期)三、亲属关系证明1.与被领养人真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1)出生证明:附上被领养人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证明其确实与本人存在亲属关系。

(2)户口本:附上被领养人与本人在户口本上的关系页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为本人亲属。

(3)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本人及被领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确认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2.其他支持证明材料:(1)亲属关系证明信:附上本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

信中应明确说明本人与被领养人的关系,以及对被领养人的了解和支持。

(2)家庭状况证明:提供家庭住址证明、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本人与被领养人所处的家庭环境稳定且适宜领养小孩。

(3)收入证明:提供本人的收入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具备养育和扶养被领养人的经济能力。

(4)教育背景证明:提供个人的学历证明、职业证书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本人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能力,能够对被领养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和照顾。

四、亲属关系的真实性陈述在此,我郑重声明上述所陈述的亲属关系是真实存在的,没有进行任何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明材料。

如有违反,本人愿付出法律的相应责任。

我真诚地希望能够获得领养小孩的资格,给予被领养人一个温暖、稳定和幸福的家庭环境。

如果还需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有任何问题需要解答,请及时与我联系。

谨此,敬祈批准。

(个人签名)日期:(填写日期)以上为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要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适当修改,请自行调整内容。

祝愿申请顺利通过,领养的小孩能够得到更好的成长和关爱。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由其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是家庭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收养,又称自然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没有进行法律手续的收养行为。

由于事实收养的存在,法律对其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事实收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在未进行法定收养程序的情况下,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2. 特征(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2)收养关系不以法定程序为必要条件;(3)收养关系不以法定收养条件为必要条件;(4)收养关系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符合社会道德的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事实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养人应当与被收养人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但事实收养可以不办理收养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但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的,可以视为收养关系。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事实收养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收养登记办法》等。

四、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1. 收养关系的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类似于法定收养关系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

但事实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 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事实收养的孩⼦新政策规定收养⼦⼥,不是仅仅想要收养就可以的,还需要符合⼀定的条件,只有符合⼀定的条件才能合法的收养⼦⼥,那么现在对于事实收养还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编⼤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办理事实收养的程序⼀、申请1、符合《民法典》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被收养⼈、送养⼈,应当亲⾃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续。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到弃婴、⼉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到弃婴、⼉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2)收养⼈居民⾝份证、居民户⼝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3)单位证明。

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户⼝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年龄、婚姻状况、有⽆⼦⼥、经济条件、⾝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能⼒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被收养⼈确实以养⽗母与养⼦⼥关系长期共同⽣活的证明;(4)⾝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5) “⽆⼦⼥证明”或“⽣育情况证明”。

收养⼈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育⾏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不违反计划⽣育法律、法规的“⽆⼦⼥证明”;或者收养⼈已有⼦⼥,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童的收养⼈的“⽣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已有⼦⼥,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育部门按计划⽣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6)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

一、证明格式。

正文内容:1. 首先说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居住地等。

2. 讲述收养的实际情况,如收养开始的时间、收养的背景(例如孩子是如何来到收养家庭的,是捡到的、亲友无力抚养送来的等情况)。

3. 阐述收养家庭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情况,像提供生活所需、教育支持、医疗照顾等方面的情况。

4. 说明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其他成员的相处情况,展现家庭关系的融洽程度。

5. 给出证明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与收养家庭或被收养人的关系等。

结尾:注明出具证明的日期,并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如果有单位出具的话)或者证明人的手印(如果是个人证明的话)。

二、范文。

# 事实收养证明。

尊敬的[需要此证明的相关部门或人员]:我要为[收养人姓名]与[被收养人姓名]的事实收养关系出具证明。

收养人[收养人姓名],男/女,[收养人出生日期]出生,现居住在[收养人现居住地地址]。

被收养人[被收养人姓名],男/女,[被收养人出生日期]出生,现和收养人一起生活在上述地址。

[收养人姓名]收养[被收养人姓名]的故事得从[具体年份]说起。

当时,[被收养人姓名]的亲生父母由于[具体原因,如经济极度困难、身体重病无力抚养等],实在没办法继续抚养这个孩子。

而[收养人姓名]心地善良,一直很喜欢孩子,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就毫不犹豫地把[被收养人姓名]接到了自己家里。

从那时候起,[收养人姓名]就把[被收养人姓名]当成自己亲生的孩子一样对待。

在生活上,不管是吃的、穿的还是住的,都给[被收养人姓名]提供最好的。

孩子上学的时候,[收养人姓名]积极为孩子准备学习用品,每天辅导孩子功课,要是孩子在学习上遇到什么难题,[收养人姓名]就想尽办法给孩子找辅导老师或者自己去学习然后再教孩子。

在孩子生病的时候,[收养人姓名]那可是心急如焚,跑前跑后地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病,整夜整夜地守在孩子床边,就盼着孩子能快点好起来。

如何证明事实抚养关系 案例

如何证明事实抚养关系 案例

如何证明事实抚养关系案例证明事实抚养关系是指证明一个人在事实上对另一个人进行了抚养和照料,而不是通过法律文件或正式的监护安排。

这种情况可能在未婚父母、非生物父母或其他非传统家庭结构中出现。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法和案例来证明事实抚养关系:1. 直接证据,可以通过亲友、邻居、老师或其他目击者的证词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抚养和照料。

这些人可以提供关于照料、陪伴、教育和其他抚养行为的证词。

案例,比如一个未婚父亲可能会提供邻居或朋友的证词,证明他对孩子的照料和抚养,比如接送孩子上学、购买日常用品、陪伴孩子等。

2. 财务记录,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账单等财务记录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经济抚养。

这些记录可以显示支付食品、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案例,一个非生物父母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证明他们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3. 行为证据,通过家庭照片、家庭视频、社交媒体帖子等来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抚养和照料。

这些证据可以展示抚养者与受抚养者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日常生活。

案例,一个非生物母亲可以提供家庭照片和社交媒体帖子,证明她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和日常生活。

4. 证人证词,可以通过专家证人,比如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的证词来证明抚养关系的存在。

这些专业人士可以提供关于家庭关系和抚养行为的专业见解。

案例,一个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关于抚养者与受抚养者之间关系的专业见解,从而证明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

在法庭上,以上的证据和案例可以帮助证明事实抚养关系的存在。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案例来支持事实抚养关系的主张。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关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特定的目的,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或被他人作为子女的行为。

收养关系既包括法律上的规定,也包括事实上的关系。

事实收养关系,又称“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立收养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类似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事实。

本文将探讨我国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1. 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抚养、教育、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2)当事人之间相互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得到周围人的认可;(3)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形成了深厚的感情基础;(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收养的情形。

2. 认定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事实收养关系。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1. 法律地位事实收养关系一经认定,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2. 继承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继承权。

3. 监护权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责任。

4. 其他权利义务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享有其他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四、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1. 解除条件(1)养父母或养子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2)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3)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养子女利益的。

2. 解除程序(1)当事人自行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解除。

(2)法院判决。

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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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领养小孩是许多家庭的选择,但在此过程中,亲属关系的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领养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提供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供您参考和使用。

二、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以下是一份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供您参考: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
领养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领养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的关系为:XXX(如父子、母子、兄妹等)特此证明!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三、注意事项
1. 在填写亲属关系证明时,请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领养进程。

2. 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时,请附上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以便核对信息。

3. 如果被领养人与领养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如收养、寄养等,请在证明中注明。

4. 在填写亲属关系证明时,请注意使用正式的公文格式,字迹清晰、工整。

5. 在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时,请确保提交的证明文件完整、齐全。

四、结论
以上是一份专用于领养小孩的亲属关系证明模板,供您参考和使用。

在填写和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时,请注意相关事项,以确保领养过程的顺利进行。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事实收养是指双⽅当事⼈没有办理收养公证相关⼿续,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已经以分开养⽗母养⼦⼥关系共同⽣活。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事实收养是指双⽅以⽗母⼦⼥关系相待,共同⽣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母⼦⼥,但未办理合法收养⼿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个条件:(⼀)当事⼈之间以⽗母相待。

具体可以表现为养⼦⼥改随养⽗母的姓⽒,相互之间以⽗母⼦⼥相称;养⽗母对养⼦⼥履⾏抚养、教育义务;有户⼝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长期共同⽣活。

共同⽣活是⽗母⼦⼥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母⼦⼥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

如果养⽗母由于⼯作、⽣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寄养⾄他⼈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了⽗母⼦⼥间的权利义务。

表现为⽗母对⼦⼥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对⽗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弃婴和⼉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送养⼈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书⾯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或者送养⼈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民法典》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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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事实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呢?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提交什么证明与材料呢?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流程是如何的?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什么机关办理呢?下面,律伴网小编已经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查看,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事实收养法律规定的条件(3篇)

事实收养法律规定的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收养制度历史悠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其中,事实收养作为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近年来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解析我国事实收养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事实收养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事实收养,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由收养人长期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被收养人事实上成为收养人家庭成员的一种收养形式。

2. 特点(1)非法定程序:事实收养不经过法定程序,如登记、公告等。

(2)长期抚养:收养人需长期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

(3)家庭成员:被收养人事实上成为收养人家庭成员。

三、事实收养法律规定的条件1. 收养人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收养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收养人需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以便为被收养人提供家庭温暖。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需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和教育水平。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抚养子女的疾病。

2. 被收养人条件(1)无父母或者父母双亡:被收养人需无父母或者父母双亡,以便通过收养获得家庭温暖。

(2)年满8周岁:被收养人需年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

(3)收养人愿意抚养:被收养人需有收养人愿意抚养的意愿。

3. 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条件(1)自愿原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均需自愿,不得强迫。

(2)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1. 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法定收养关系相同。

2. 继承权被收养人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收养人也可以继承被收养人的遗产。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

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关于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基本案情1996年9月,刘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当时刘某十三岁。

刘某的小姨宋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得知此事后毅然将刘某带回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母子相称。

因是亲戚关系又不懂法,宋某就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刘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转到宋某一起。

2008年刘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后刘某因病住院,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死亡。

事后,医院支付刘某死亡赔偿金30万余元,陈某认为宋某和刘某未办理收养登记,宋某无权继承。

宋某不服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刘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解除收养关系◆◆评析1992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9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宋某开始与刘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1996年,应适用修正前即1992年的《收养法》。

宋某与刘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入户手续,但双方以母子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亲戚、邻居及辖区居委会所公认,事实收养关系成立。

所以宋某作为刘某的养母,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

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事实上已有大量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

近几年,民政部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的存在,允许并鼓励事实收养人补办登记手续,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认事实收养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护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

与事实婚姻相比较,事实收养同样具有重内容,轻形式的特点,因此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应尽可能地保护。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的格式及范文# 事实收养证明。

一、事实收养证明格式。

1. 标题。

“事实收养证明”居于纸张上部正中央,字体稍大,例如用二号字。

2. 证明主体内容。

包含收养人情况、被收养人情况、收养事实发生的过程等信息,一般用小四号字,分段落书写。

3. 证明出具单位及日期。

在证明内容下方,左侧写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右侧写证明出具的日期。

二、事实收养证明范文。

尊敬的[相关部门或需要此证明的对象]:咱这儿得给[收养人姓名]和[被收养人姓名]的收养关系做个证明。

先说说收养人这边的情况哈。

收养人叫[收养人姓名],男/女,[收养人出生日期]出生,身份证号是[具体身份证号码],住址就在[详细居住地址]。

这人呢,是个心地特别善良的[收养人职业],一直就有一颗想要给孩子温暖家庭的心。

再讲讲被收养的小宝贝。

被收养人叫[被收养人姓名],男/女,[被收养人出生日期]出生(估计出生的地方是[出生地点],但当时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才导致了后面的收养情况)。

这孩子从小就特别惹人疼。

这收养的事儿啊,是这么个过程。

[大概收养发生的年份]的时候,[收养人]偶然间遇到了[被收养人],当时[被收养人]的情况挺可怜的,[具体描述下当时被收养人的处境,比如是孤儿、被遗弃等]。

[收养人]看着孩子就心疼得不行,打心底里就想把孩子带回家照顾。

从那时候起,[收养人]就把[被收养人]带回了家,像对待自己亲生骨肉一样对待这个孩子。

给孩子买吃的、穿的,送孩子上学,照顾孩子生病,这么多年来,那是无微不至。

周围的邻居都看在眼里,都觉得这就是真正的一家人。

而且呢,在收养之后,[收养人]也一直在按照正确的方式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让孩子健康成长,成为一个有礼貌、有爱心的[描述被收养人现在的状态,比如是个好学生、懂事的孩子等]。

[收养人姓名]和[被收养人姓名]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这是大家都能看到和证明的事实。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证明出具日期]请注意哦,事实收养关系比较复杂,在实际办理相关事务时可能还需要符合更多的法律法规要求,这个证明只是对事实收养情况的一种说明。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事实收养关系应当如何认定XX年3月,鲁某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鲁某由其祖父母抚养,但其祖父母抚养一段时间后,感觉到年老体弱,无能力继续抚养鲁某,便产生了将鲁某送别人抚养的念头鲁某母亲的妹妹何某本来已有一个儿子,但听说这个消息,主动上门与鲁某祖母联系,在征得鲁某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将鲁某带到自己家中抚养双方以父母和女儿相称在此期间何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鲁某也一直未将户口转为和何某夫妇一起XX年1月,鲁某与陈某结婚,两人在度蜜月期间乘坐客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鲁某当场死亡,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事后,经公安局交通队责任认定,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鲁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何某夫妇和陈某父母为此款的归属发生纠纷何某夫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的死亡赔偿金归何某夫妇所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的祖父母间并无收养协议,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者在公证处公证,鲁某的户口也一直未迁人何某夫妇户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何某夫妇与鲁某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但鉴于何某夫妇在抚养鲁某成人的过程中,尽了大部分的抚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可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何某夫妇酌情予以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夫妇与鲁某祖父母之间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已与鲁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得到了村民们的普遍认可在鲁某死亡后,其应作为鲁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鲁某遗产的继承权由于鲁某先于其丈夫陈某死亡,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鲁某的遗产应由陈某(即鲁某丈夫)、何某夫妇平均分配XX年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XX年修正后的《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在本案中,何某夫妇未与鲁某的祖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但何某夫妇开始与鲁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为XX年,是否能适用《收养法》,首先涉及到《收养法》溯及力的问题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2条指出: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第2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通知》第4条的内容,其“今后”显然指的是《收养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收养案件,并不否认“当时的有关规定”的效力本案应适用的“当时规定”,指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依此规定,本案中何某夫妇与鲁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也未办理人户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应视为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邻居及村组织所公认至于收养鲁某时,何某夫妇已有一个儿子,根据现行《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说明何某夫妇当时的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收养法》的立法本意,而且当时对此也无禁止性的规定,何某夫妇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何某夫妇与鲁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何某夫妇作为鲁某的养父母,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割遗产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事实上已有大量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近几年,民政部及各地*纷纷出台了大量的规章,肯定了事实收养。

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房产继承纠纷中,如何证明事实收养关系?律师解答:事实收养虽然没有办理书面的行政登记,但也会有许多其他的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收养的证据。

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凭当事人的陈述、户口登记、养父生前单位的人事登记、办理葬礼时的花圈名字、公墓上的墓碑内容等一系列的证据认定了事实收养关系。

具体要证明形成事实收养或否认形成事实收养的证据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萍生前,是否与陈母、马父建立起养父母子女的关系。

马某萍出生于1954年12月29日,根据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马某萍在4、5岁时被陈母、马父收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建立的收养关系,其成立条件,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综合考虑到当时的历史、社会环境和是否有实际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

按照现实生活情况,亲属关系情况一般人事、户籍档案当中反映,在本案中,马某萍在1981年5月将户籍迁移落户于户主为马父的户籍档案当中,在户籍档案当中马某萍登记为马父的女儿,且马某萍生前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表格中反映其父亲为陈母、母亲为马父,而并非马某萍的亲生父母;与之对应的是,陈母的《干部退休申请表》中填写家庭人口状况明确注明三女为马某萍,虽然马父、陈某甲、陈某乙称该表是马父代为填写的,而马父在本案中否认其与马某萍建立收养关系,但其在市白云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曾经陈述其是马某萍的母亲;另一方面,在陈母出殡时的现场照片显示当时写有“悼念爱夫陈母〞的花圈挽幅上马某萍及其丈夫李某乙的名字与马父、陈某甲、陈某乙及陈母女婿的名字共同落款,马父、陈某甲、陈某乙作为陈母的妻女,与陈母有最直接的近亲属关系,马某萍及李某乙的名字能够与三人的名字合署在同一花圈挽幅上,说明马某萍已被视为陈母家庭成员的一份子,而且生养死葬乃我国传统生活习俗中的大事,马父、陈某甲、陈某乙称当时非常悲哀,对于葬礼是由组织安排,故对于花圈挽幅上马某萍和李某乙的名字与他们自身名字共同合署并无深究的说法明显与现实传统观念和行为习俗不相符;再者,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处所保存的档案当中显示陈某甲在立碑手稿内容上写的是“女陈某甲、陈某乙、马某萍;婿林伟才、邓中光、李某乙〞的内容,说明当时陈某甲本人也认同马某萍为陈母的女儿,将马某萍一家视为其近亲属。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 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 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产生原因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 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 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 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 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登记程序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事实收养 05 登记程序
目录
02 特征 04 产生原因 06 解除条件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 共同生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 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公认,双方相互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 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中国承认事实收养的 法律效力,并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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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怎么才可以证明
随着大家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收养孩子在实际中也越来越常见。

收养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共同生活,并且养父母要承担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那么这种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依据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在一定期间内是承认事实收养关系的,但是我国1991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即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所以,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时,应该提交收养成立的时间,如果主张成立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以后的,则不可能成立事实收养关系,无需荐举其他证据。

如果主张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是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的,则需要再进一步进行审查,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二、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所以,如果就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亲友或者周围邻居的证言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出具的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是成立的。

总而言之,事实收养关系证明方式,一共有有两种,一种是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另一种是提供周围邻居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言。

其实,只要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一般都可以获得相关证据去证明的。

只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确立,一般都要去相关部门做相关的登记,办理好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关于事实收养关系证明的介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惑,律伴网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也欢迎您到本网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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