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物权法 cpa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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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物权法 cpa1012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三、动产的物权变动

四、一物二卖

五、无权处分

六、共有

七、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抵押权

十、质权

十一、留置权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1,

(1)物权种类:动产于不动产、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语从物、原物与孳息物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a ,物权法定原则 b 一物一权原则 c 物权公示原则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制度:

1、土地登记制度

①土地总登记 ②初始登记 ③变更登记 ④注销登记

2,更正登记于异议登记

①更正登记:权利人、厉害登记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及宅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如果不动产登记薄及宅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之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一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无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

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动产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情形

1,所有权:交付生效

2,质权:交付生效

3,抵押权:登记对抗,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单交付:虽然动产在转让以前权利人以先行占有该不动产,合同生效时间是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替代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转移自该约定发生时产生效力。

四,一物二卖

根本法律原则: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1, 债权行为: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权的人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没有所有权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意思就是说物权行为是否有效是需要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否则该行为无效.

(二)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1, 善意取得的要件

(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2) 转让人“无处分权”

(3) 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4)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 “登记”为要件

(6)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 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取得人在取得时候,就拥有了合法的所有权。

(2) 赔偿请求权——真实权利人向无权转让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3)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法律效果

3,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 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

(2) 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三)共有物的处分

1,问题的提出

(1) 共同共有

(2) 按份共有

2, 处理规则:

(1) 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2) 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只要任何一个共同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

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券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六、共有

(一)共同共有

家庭关系中共同共有的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家庭承包财产,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1, 共有物的管理

(1) 重大修缮: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权利与义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

权利与义务

(3) 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共同负担

2, 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有约定不能分割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而导致的损益应当予以赔偿。

(二)按份共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 重大修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按份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有

约定的按约定。

(2) 权利与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

(3) 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份额负担。

2,分割:参照共同共有分割原则来处理。

甲乙是夫妻,共同共有一台电视机,甲将电视机转让或者赠送给丙,只要乙追认同意即可生效。若乙不同意,则需要看是否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成效,不是善意取得丙无权占有该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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