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学习收入准则009-金融工具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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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学习收入准则009:金融工具合同不适用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收入准则排除了三类合同的适用: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为简化起见,我们将第一类称为金融工具合同。适用金融工具、合并报表、长股权投资、合营安排的的相关合同权利和义务由相关的金融工具等准则去规范,不适用收入准则。
这里举个例子,根据修订前的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利息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