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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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碳银行业务的发展策略
Analysis Of China’s Carbon-Bank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Strategy
作者:邵伟
概要: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调结构、防通胀”的发展方针,碳银行业务发展将逐步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线。

本文就世界碳金融发展和交易规制、我国碳银行发展对策等展开讨论,为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我国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Abstract: 2010 central economic work conference clear "structure, prevent inflation"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arbon banking development will gradually become commercial bank's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world of carbon trading regulation, 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developing Chinese carbon bank to discuss such as economic structure adjustment process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bank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of carbon mental support.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银行业务
Key words:Low-carbon economy, carbon banking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1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

碳金融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建设,低碳经济的三大领域包括: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碳素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和汇储技术开发、碳交易市场发展等。

碳金融创新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根本。

分析碳金融模式、碳银行运作方式和碳金融监管等金融业务管理流程,是结构调整期金融界关注的焦点。

一、国际金融组织的碳金融业务
1、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
世界银行成立了专门的碳金融部门,运用OECD国家政府和企业
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购买以项目为基础的低碳技术,通过购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额度和转手交易,最终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

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或联合履行框架(Joint Implementation,JI)2内,碳金融部门利用碳基金出资购买CER。

碳金融部门不开展项目贷款或赠款,采用商业交易合同方式进行减排量CER的交易,交易记录将定期核实和审计。

减排量交易(或称碳融资)可以增加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降低商业贷款或赠款的风险。

因此,世界银行的碳融资是利用新型技术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换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项目业主获得碳权后,通过冲减本企业的碳指标或上市交易,使京都框架得以实施并缓解气候变化,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维护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新兴的碳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并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实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能够充分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规制。

2007年,世界银行的“碳伙伴关系基金”(Carbon Partnership Facility, CPF),为“气候变化与发展战略框架”计划的出笼提供了资金支持。

2、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
国际金融公司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从事“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

IFC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低碳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

气候变化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风险,国际金融公司为应
对气候风险和推动新兴市场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方面,SFMF设计专门融资方案,通过400多家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FIS),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定制融资和信贷额度,提供中小型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可持续性标准纳入供应链、加强公司治理标准等服务,促使中小企业在市场上既实现减排,又解决其融资问题。

IFC的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卖双方提供碳融资服务,支持私营部门参与碳市场交易,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碳金融中长期信贷市场。

IFC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信贷安排、碳项目债权和资产安排、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的碳信用培育和发展。

二、世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碳信用市场
碳信用市场机制源于《京都议定书》,各国建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逐步发展和繁荣。

1、碳信用配额型交易市场
2002年英国启动了排放交易体系(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UK ETS),英国排放贸易体系创建了世界首个金融方式进行温室气体交易体系,企业从碳交易中获利,实现英国的减排指标,将伦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权交易中心。

为了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对接,于2006年底结束该体系运作。

2003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建立,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的交易。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 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是合法约束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和交易的机制。

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

2004年CCX在欧洲建立了气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

2005年,欧盟建立了目前最大的碳交易体系(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为应对《京都议定书》中分配数量单位(AAUs)8%减排承诺,欧盟对各成员国能源都设定了排放限制。

欧盟每个国家有一个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分配可交易的配额和拍卖配额。

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放单位”(EAU,相当于每吨CO2当量排放权),在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

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包括:直接碳项目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CDM项目贷款等。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开发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以此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

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 2008年达到920亿美元4。

2、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
项目型交易是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框架内的一级市场进行,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构成了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在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

70年代首创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以来,二级市场碳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促进了投资基金从碳项目投资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二级市场的交易是由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投资基金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京都公约附件一国家,然后进行二级市场的转手交易并获利。

自1999年之后,世界银行相继建立了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等;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等;商业金融机构方面的瑞士信托银行“排放交易基金”;非政府组织形式的“美国碳基金组织”;私募中的“复兴碳基金”等等。

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对推动碳金融的二级市场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风险。

(二)、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特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或双边交易,半数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

期货平台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买家都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

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
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

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满足了无套利均衡模型的特性,投机者产生套利动机。

《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推动了国际碳金融信用衍生品的发展。

全球最大的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 Holdings,Inc)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

Green 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互换合约,还将进一步开发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品种包括: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碳排放信用(CERs)、美国Green-e认证发放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

NYMEX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 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

香港证券交易所正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

2008年,新西兰引入了排放权交易机制。

(三)、欧洲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的发展:
欧洲金融机构的Carbon Finance业务在CDM项目方面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碳项目融资,Carbon Trading业务基于On demand的排放权购交易、Index的排放权采购出售、CER的采购出售、结算日掉期(准回购)和回购交易,Carbon事务管理方面为客户排放权的保管管理、其他符合《京都议定书》排放权保管管理、Carbon Fund管理事务,Carbon投资基金开发业务发展较为成熟,Carbon Clearing 业务的交易是以对手银行作为风险保证而进行交叉交易结算。

(四)、各国银行业碳金融的发展
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于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在碳融资方面,印度国内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宽松优越的环境,有力支持了印度本地CER的出口。

印度签发的CERs 与中国签发的相比流动性高于后者。

因此,国际买家基于商业伙伴的可信度、监管程序的可预期性等诸多因素,印度的CERs价格往往有2~3欧元溢价。

荷兰银行:主要集中在碳金融交易和碳理财产品方面。

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在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进行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

在环保概念理财产品方面,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

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

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

其他地区: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亚洲的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

(五)、我国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
兴业银行: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首次合作协议,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兴业银行最高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

截至2007年底,兴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达到38笔,金额达6.63亿元,远远超过了双方一期的合作额度。

2008年2月,双方签订二期合作协议。

与一期相比,除了贷款总额度扩大外,单笔贷款额度也从不能超过1600万元人民币变为没有上限。

碳权产品的独特价值为议价提供了空间,贷款利率上浮带来较多的利差收入;另一方面,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带来了负债和中间业务发展。

由于节能减排贷款是一个服务于整个产业链,细分产品和提供不同的服务模式成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亮点。

如: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买方信贷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碳金融模式等。

国有商业银行:CDM的科技贷款等,担保门槛较高,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获准。

中介服务机构:围绕新能源开发、碳素降排和收储技术的开发、CDM项目的评估、气象指数和碳权价格波动分析等金融中介服务功能欠缺。

三、我国碳银行业务的发展策略
(一)、我国商业银行碳银行文化建设
1、碳银行业务流程和风险内控管理、新能源开发和可再生能源融资、碳素能源产业降排和收储项目技术融资、Carbon Trading等业务,需要银行业进行战略设计和培训,使银行各级工作人员建立碳银行业务基础知识;
2、应用世界碳交易市场、国际碳化衍生业务发展、京都机制、欧洲碳权市场(EU-ETS),以及建立与Global Carbon Money清算机制对接的业务网络,是发展碳银行业务的基础。

我国碳经济概念刚刚起步,碳银行的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尚处于缺板状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开展碳银行业务探索之路是最佳的选择;
3、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积极响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调结构具体部署,提升碳金融的产品开发能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序幕,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结构调整势在必行,项目评估主动靠拢赤道原则,开发碳金融为特征的理财产品,是公司碳金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碳银行业务的管理策略
1、碳金融的项目评估:借鉴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FT Sustainable Awards等
机构成熟经验公正评估碳经济项目,积极执行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责任投资原则(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PRI)等世界碳金融评估共同遵守的标准,公正的业务基准是开展碳银行业务的道德准则,将金融机构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产权以及国际碳金融结构作为切入点,将符合排放权交易(ET;Emission Trading)、京都机制、气候保险等业务项目先行研究和分析,制定可行性发展对策,为项目储备奠定基础是发展我国碳银行业务的对策之一。

2、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 (board 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 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 management) 、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 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c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 Trading)等进行分析。

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针对气候变动问题的广泛监视体制,ABN AMRO,Deutsche Bank,HBOS,HSBC,RBS,UBS等银行开展较为成熟;实施能力体现为:有关气候变动对策的实施能力,ABN AMRO,Citi,Credit Agricole,Goldman Sachs,HBOS,RBS等业务较为强劲;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ABN AMRO,Bank of,Citi,Fortis,HBOS,HSBC,Goldman Sachs,Merrill Lynch,Mizuho,RBC,RBS等银行风险内控较为成熟;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如何,ABN AMRO,Credit Suisse,Deutsche Bank,HSBC,ING,JP Morgan Chase,Merrill Lynch,UBS HBOS等
投研能力较强;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产品开发如何,Bank of,Barclays,BNP Paribas,Fortis,ING,Societe Generale,Wells等碳金融零售产品开发能力较强;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Bank of America,Barclays,BNP Paribas,Credit Suisse, Deutsche Bank,Fortis,Merrill Lynch,Mitsubishi UFJ,Morgan Stanley等银行的交易能力稍强一点。

3、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的策略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值得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究碳金融业务。

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炭素交易、碳衍生产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等的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予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UNFPFI PRl(The 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FT Sustainable 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融资给有公害问题企业等在注重环保行动方面的失败导致评级受损的风险等。

4、碳银行业务的策略进度分析
碳银行的发展目标是企业评估社会效果最大化,而碳银行业务发展战略体现风险和收益方面。

风险最小化措施是: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提高碳银行业务审查能力、履行对外的说明责任;收益最大化措施是:开发有益的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碳金融产品、提高建议和研究能力、在国际协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等。

同时注重国际性碳评估机构的评估建议。

碳银行业务发展进程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与己无关时期,第二阶段表现为风险管理期,第三阶段进入战略发展期。

第一阶段的特征表现为:只要于己没有利益关系,相关碳经济业务就高高挂起,为直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投融资活动;风险管理时期表现为:只针对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评估风险对策分析,以及最低限度的国际协作、可预料的无法避免的风险,消极采取有限的防卫对策,对环保风险予以认识并为其制定消极性预防对策;进入战略发展时期,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开拓低碳经济市场并付诸行动、起到领导世界的作用,履行以环保为中心的社
会责任,追求可实现更高企业价值的战略。

5、碳银行的总价值方程表达式5
Va=f(Pe,fa)、Pe=f(Pr,Ce,Ae)
Va:碳银行的总价值、Pe:环保力、Fa:其他影响总价值的因素Pr:环保收益率、Ce:环保成本、Ae:碳项目市场评估高低程度上述方程式表明碳银行总价值是环保力(Pe)的函数、环保力(Pe)是碳经济活动的函数,碳经济活动包括环保成本、收益率和项目评估等。

(三)、我国碳银行的政策
1、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碳银行政策
碳银行业务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

但银监会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央行对碳银行还没有明确鼓励政策,如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银行相关业务的税率,比照中小企业,试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等。

同时,银监会应制订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2、调结构的碳融资政策和环境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

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
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的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

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

3、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
我国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

尽管程序复杂,一般耗时超过一年,但效益可观。

商业银行的碳银行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抵押是防止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企业的抵押担保品缺乏,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CDM项目的碳权质押贷款等是融资创新的有效途径。

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碳经济的发展。

4、加快发展我国碳金融创新
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节能减排者自愿采取行动,才能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不断进步。

中国具有丰富的节能减排项目,业主缺乏碳交易意识和认识,没有发现碳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我们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银行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可持续利用、金融创新等战略的协同发展。

5、促进碳交易中介组织的建设
目前,中国是碳权的最大出售方,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缺乏经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些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

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参考资料:
1、《京都议定书》: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2、《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附件一的工业国家之间的碳权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联合履行机制是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对附件一另一国家进行的减排项目投资。

3、AAUs 分配数量单位 (等于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4、《国际商务研究》2009年第4期,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5、An inquiry for Global Carbon Money (discussion paper) February 2009,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Monetary Affairs Tokyo 2009/2/13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修院(上海),高级经济师。

曾从事部队院校概率数理统计、运筹学教学,担任中国银行上海培训中心教学管理工作,组织一、二级分行行长岗位资格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承担管理会计、国际结算、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课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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