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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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籍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未报到者,学校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应缴纳的有关收费票据,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
上课和考试。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未报到注册者不能享有我校在籍学生的权利,并自行承担学业、安全等责任。
第三章学分
第七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德育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所获得的学分,每学年德育考核合格为1学分,良好为1.5学分,优秀为2学分。二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2学分;三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3学分;五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5学分。未修满德育学分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
(二)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在校修读的各门课程总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课程的学分数以该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性和学时数为根据。各课程的学分,应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规定。
理论课程学分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周1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计算时可根据课程重要性和复杂难易程度做0.5-1学分的调整。
公共体育课、技能课等课程均按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
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共计为2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30学时为1学分。
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为1学分。
(三)职业技能学分:指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项目训练和考核获得的学分。各专业的最低限制学分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职业技能项目是指学生从事本专业相应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具有一定综合性特征的能力要素组合。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当开设3个以上的职业技能训练项目以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职业技能项目的训练和考核应当独立于课程之外,每30学时计1学分。学生获得不低于专业规定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后,可以记为相关技能项目的学分。各系(部)应对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必备的技能证书做出具体规定,并且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等级规定计分标准。
(四)创新奖励学分(6分):指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参加科技和文体活动、获得发明专利和资格证书、发表学术论文和宣传作品等,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给予一定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获得6个创新奖励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等可以获得一定的创新奖励学分,具体规定见《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三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128学分左右,两年制(高职)专科一般为87学分左右。最低毕业总学分也称为规定毕业学分。各专业的最低毕业学分值,由各系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度量单位。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表
注:(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2)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点=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和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报告)。
(一)学生缴纳学分学费(在学年预缴学分学费中扣除,若预缴学分学费不足则需补齐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并按照《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选课后,方可修读课程。
(二)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学生可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确定修读进程安排。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数根据学习成长规律由学生自主决定。
(四)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最多提前一学年或最多推迟二学年毕业。
(五)学生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
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
和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
所修课程学分总数点之和
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