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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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使担保项目尽职调查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增强项目经理责任心,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担保业务受理阶段

第二条接受资料环节的风险控制

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项目经理要严格审核其真实性。

1、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复核其原件,对审核确认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对于资质证书、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购销合同与发票、拟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等重要资料,项目经理还需要甄别其原件的真实性、一手性。

2、财务资料要核对报表与总账、总账与明细账并抽查明细账与重要凭证的相符性。

3、项目经理在核对资料的真实性时,可在接受资料环节与实地调查环节交叉进行。

4、若上述资料存在虚假成分,项目经理需重新考虑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

5、项目经理不可不经核实地直接复制企业领导或经办人所传递的信息。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风险控制

项目经理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与公司担保业务准入原则灵活掌握项目来源,并确定是否立项,具体项目投向可参考公司下发的行业授信投向指引。

1、担保项目原则上要选择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的企业,即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

2、对于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企业,要分析企业未来市场的发展,如果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即使目前财务状况不理想,也可以作为支持对象,但需要企业提供充足的反担保措施。

3、对于借壳融资企业,要重点分析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该用途未来可以产生的利润与现金流,对于该类借款,项目经理要全面了解集团成员、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第三节担保业务调查阶段

第四条实地调查环节的风险控制

实地调查阶段是整个担保项目实施的重点,项目经理应重点把控该阶段的风险。

1、项目经理在对企业实地考察前,应制定保前调查提纲,列明重点调查项目,提高实地调查效率。制定调查提纲时,项目经理可以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收集媒体资料、分析宏观经济、判断行业现状、进行市场调研等方式,初步识别企业风险点,有计划地对企业开展保前调查。

2、所有担保项目必须履行实地调查环节,通过财务及非财务因素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实地调

查必须双人进行,实行项目AB角制度,AB角应独立履行各自职责,在实地调查阶段通力协作并相互监督。

3、项目经理应充分与企业进行沟通,实地调查阶段必须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项目经理还可以与生产、销售、行政等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一线员工进行交流,通过多方交叉印证企业真实情况。

4、项目经理在实地调查阶段应特别关注企业的实物资产,企业实物资产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等,对实物资产,重点核实其是否真实存在。

5、项目经理对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库存商品要进行实地盘点,对于因存货性质问题而确实无法进行有效盘点的,应执行辅助程序,根据存货永续盘存账、领发料凭证、生产计划单、出入库单及采购发票等证据核实存货的真实性,项目经理还应关注存货的价值,以及存货是否存在积压、变质、损毁等不利因素。

6、项目经理对企业的主要厂房、在建工程及生产设备要进行实地勘察,并且通过采购发票、工程预结算书、评估报告等证据核实其价值,除此之外,项目经理还应关注企业的设计产能及目前达产情况。

7、项目经理应关注企业土地、房产、设备、存货等有形资产的权属,根据实地勘察情况判断其是否已被抵(质)押,是否属于临时拆借或已变卖、是否正在接受监管等。

8、项目经理应获取企业所有开户银行(含个人卡)信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抽逃、转移资金或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行为。

9、项目经理应获取企业整体融资信息,包括银行借款、票据敞口、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具体了解其额度、主债权人、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还款集中度,同时,了解企业对外担保情况,对或有负债进行评估。

10、项目经理在实地调查阶段还应注意收集企业的内部资料,包括企业内部报刊、内部网站、会议纪要、述职报告等,交叉验证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情况。

11、项目经理要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真实性验证,通过抽样审查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四相符,从而评估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的有效性,项目经理可以就核实后的数据自行编制简要财务报表。

12、对于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虚假成分过高或者企业拒不配合提供财务数据的,项目经理应尽量执行其他替代程序进行核实,同时,应重新考虑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及业务的可行性。

第五条设置反担保措施环节的风险控制

项目经理在该阶段应主要把控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风险。

1、项目经理在设计反担保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反担保措施的可操作性、可控性及核心制约性,不能提出无操作性、无价值的反担保措施,鼓励积极开拓创新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2、项目经理应实地走访,调查反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并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对于反担保企业原则上应视同借款主体

一样履行尽职调查流程。

3、抵押反担保应根据法律规定落实他项权利登记,因企业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的不能作为核心反担保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4、质押反担保应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交付或监管,其中股权质押应办理登记,因企业客观原因无法交付或监管的不能作为核心反担保措施。

5、项目经理应实地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年限、存放地点等,并关注抵(质)押物是否重复抵押、被查封、存在共同权利或已经出租,评估其对我公司抵(质)押权的影响。

6、项目经理应尽量收集借款企业及反担保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线索,编制资产清单,资产清单应详细列明资产名称、权属、性质、地理位置、使用状况以及现实价值,资产清单可作为担保项目的其他还款来源分析,并可作为风险处置时对借款人实施保全措施的依据。

7、对于确实无法作为有效反担保的资产,项目经理应尽量使企业或个人将房产证、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留存于我公司,该措施应视同资产清单,并可作为风险处置时财产保全的依据。

8、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股东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反担保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须作为个人信用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涉及的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联系方式、住所等资料。

第六条项目调查结束环节的风险控制

担保项目调查结束后,项目经理应组织相关调查人员对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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