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6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6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6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6 则

陈枝辉北京天同律

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同码159 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

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

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债权属于一般债权,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约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本案买卖关系中开具发票只是卖方贸易公司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动摇矿业公司因欠贸易公司货款而形成的债权。因贸易公司开出的发票不合法,国税局已对矿业公司进行处理,给矿业公司造成282万余元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因互负债务可抵销,故矿业公司对贸易公司的抗辩权可

向黄某主张,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实务要点: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案例索引:广西高院(2009)桂民再字第16号“某冶炼厂与矿业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冶炼厂、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陈志、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债务纠纷再审案》(审判长王苹,审判员潘耀杰,代理审判员褟达宇),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2/32:182)。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保证|以贷还贷|盖章签收案情简介:1999年,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关联公司旧贷。2000年,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随后银行和资产公司向债务人和新贷保证人钢管厂发出债权转移确认书,钢管厂签字。2001年,资产公司起诉追索债权时,钢管厂提出以贷还贷应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章签收行为,只是表明其知晓担保债权已由银行转移至资产公司,并不等于确认该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通知

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即取得了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受债务人、保证人是否确认债权的影响。依《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保证人钢管厂在发现原债权人、债务人恶意骗保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在债权转让后,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保证义务。故钢管厂向资产公司主张免除担保责任,应予支持。实务要点: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章签收行为,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人与形式上独立的不同债务人签订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协议能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以贷还贷”的相关规定——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

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何抒,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802/24:134)。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保证|主合同变更|不良资产|转让通知案情简介:1996年,电力公

司为造纸厂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电力公司以银行转让该债权给资产管理公司,违反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条款变更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本合同任何修改、变更均需三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的禁止性条款,主张免除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系不同法律概念。《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该条对债权转让情形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权变更,《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担保法》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本案《保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对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而非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性约定。银行转让不良债权行为属于债权转让而非属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变更,该转让既未改变原合同内容,亦未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且电力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并未约定仅对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即不存在符合《担保法》第22条“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规定的情形,故电力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务要点:《担保法》第22条和第24条已明确债权转让与债权变更

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变更与债权转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梁山县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580)。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执行和解协议案情简介:2007年7月,仲裁裁决确认开发公司应支付实业公司2亿余元。2013年,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资产公司以1亿元受让前述债权。2014年,资产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系合法受让。开发公司提交实业公司2007年6月承诺书,载明实业公司承诺仲裁案执行标的以2900万元为准。资产公司、实业公司对该承诺书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法院认为:①资产公司与实业公司所签债权收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其实体内容未违反《合同法》第79条关于“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规定,其形式要件亦符合该法第80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规定,故债权收购协议合法有效。②开发公司所提承诺书内容系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对仲裁案件执行标的进行协

商调整,属执行和解内容,并非双方合意变更原有债权债务协议,故该承诺书所涉执行标的事宜与本案实业公司、资产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该事项已超出本案审查范围,开发公司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而非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提出抗辩及上诉。判决确认实业公司对开发公司享有的仲裁裁决项下债权由资产公司合法受让。实务要点: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案例索引: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4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广东慧盈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于债权转让中次债务人

提出异议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解析》(黄立嵘),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6/100:235)。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

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并存的债务承担案情简介:2009年,电子公司欠韩乙公司货款。2010年,韩乙公司将前述货款债权转移给韩国银行。期间,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确认电子公司债务转移事宜。2012年,韩国银行起诉电子公司主张债权。电子公司以债务已转移至韩甲公司、其已向韩乙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抗辩。法院认为:①本案为涉外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②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在对电子公司债务数额进行确认同时,并未就免除电子公司付款义务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据此应认定,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之间就债务承担问题所作约定,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韩甲公司与电子公司共同承担涉案债务而非电

子公司所负债务转移给韩甲公司。③电子公司虽未依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但其确已足额支付协议项下款项,且韩国银行受让韩乙公司债权时,韩乙公司在该协议项下所享债权已受清偿,故电子公司对韩国银行所主张涉案债权不再负有偿还义务。判决驳回韩国银行诉请。实务要点:债务转移并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清偿责任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四

终字第59号“某韩国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新韩银行株式会社诉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转让已清偿的债权)》(张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3)。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标签:保理|债权转让|抗辩权|应收账款案情简介:2006年,塑胶公司就其对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与《综合授信协议》,并通知了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将部分应收账款汇入塑胶公司设在银行的监管账户。2008年,就逾期未付的应收账款200万余美元,银行诉请科技公司偿还,并要求塑胶公司依回购型保理条款约定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科技公司以其与塑胶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转让条款进行抗辩。法院认为:有追索权或回购型保理实质应为以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根据该通则规定,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不影响国际保理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的除外。本案中,科技公司与塑胶公司所签购销协议明确约定了禁止转让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条款,符合《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除外情形。银行作为保理商在与塑胶公司签订《保理协议》与《综合授信协议》时,对保理所涉基础交易合同条款未尽审查注意义务,故塑胶公司在未征得科技公司同意下,将其对科技公司应收账款擅自转让给银行,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即使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对科技公司亦不发生效力。因此,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科技公司虽按塑胶公司指示向银行监管账户支付了部分到期货款,但并不能以此认定科技公司同意塑胶公司将其对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均转让给银行,该部分付款行为可视为部分接受债权转让。鉴于科技公司与塑胶公司已结算相应货款,本案所涉主债务是基于银行与塑胶公司之间因《保理协议》与《综合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而产生,且《保理协议》明确约定银行对贸易融资本息保留向塑胶公司追索的权利,故本案主债务即保理融资款应由塑胶公司向银行偿还。实务要点: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认定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案例索引:江苏高院

(2008)苏民二终字第0333号“某银行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02/2:50);另参阅江苏高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65号“某银行与某塑胶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民事诉讼中所产生的律师费承担)》(段晓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事:48)。核校:简牍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 (一)基本案情 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其给原告出具的《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在未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作出明确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信访形式答复显系不妥。遂判决:一、市社保基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债权质押合同范本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不可撤销担保书》。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自愿以在xx 公司、xx 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主合同金额和期限为:借款(或银行承兑汇票/额授信/ 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利率为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债务人委托乙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XX公司、XX公司享有的债权。 (2)质押债权金额均为万元整,合计万元整。 第四条质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乙方为实现质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 日内就质押事宜书面通知xx 公司、xx 公司。 第七条本债权质押项下的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债权质押项下主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八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九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直接依法定方式处分该质押的债权。 (1)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贷款的。 (2)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该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的。 (3)债务人依法解散公司的; (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 (5)债务人被责令关闭; (6)出现其他损害及可能损害乙方权益的情形; 第十条若甲方所提供质押物存在瑕疵,应及时更换。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除应予全部赔偿外,还需按给乙方造成损失数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及必备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儒思HR人力资源网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本息合共人民币元(截止年—月—日)依法转 让予乙方的事宜,经过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债权数额 甲方对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元)、截至年—月—日的利息为人民币元 (¥元)。 二、债权转让对价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元(¥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价款支付的期限和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乙方将购买债权全部款项存放于甲乙双方与中国银行佛山分行、佛山市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监管的账户内,由乙方将购买债权全部款项从共管账户内支付给甲方。 2、在乙方将款项存入账户之日,甲方将债权文件交给乙方,乙方十日内去相关部门了解债权担保及其他相关情 况,十日后付款给甲方 四、债权转移 1、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转让款项之后,甲方 即将其享有的公司的债权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 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XX公司新

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之日起三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五、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在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前, 债权文件的原件仍然由甲方持有;在乙方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后,甲方在七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收取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 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 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 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 的协助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款项 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某某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

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______ 地址:______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IN THIS POSITION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协议(建委用版本)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主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不动产所有权证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抵押不动产坐落: 3、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4、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 3 页共 3 页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代理人: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说明:1、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2、□处由甲、乙双方勾选确认。 第 3 页共 3 页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154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用版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 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还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合同编号:132948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C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C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债权转让协议书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乙方:(债权受让人) 丙方:(债务人)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之后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对丙方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及相应的车辆质押权;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债权转让标的 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本金,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圆整和利息以及对车牌号码为的车辆质押权。 二.债权转让方式 1.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前述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圆整作为本次债权转让之对价。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3.乙方有权在支付对价后要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债权文件的保管方向其交付所有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质押车辆。 三.承诺与保证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3.丙方应当向乙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义务。 四.债权转让通知 丙方已知晓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并将依借款合同向乙方履行相应义务。 五.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2018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草稿)

2018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一、工作履历造假,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获支持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7年1月5日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品牌营销经理,月工资3.3万元,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2个月后,电子公司向陈某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陈某不认可电子公司的解除理由,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电子公司提交了《求职登记表》、《入职承诺书》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佐证陈某伪造重要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与其工作履历严重不符。陈某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显示,其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某广告传媒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月工资为3万元。在《入职承诺书》中,陈某承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材料或没有如实说明与应聘岗位相关情况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无需任何理由即有权解雇本人。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陈某担任某外地股份公司的经理助理,月工资为4千元,其提出诉求要求该股份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陈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声称其在外地股份公司的工作是兼职,故没有写入工作履历中去,但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入职时虚构重要工作履历,所填报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别巨大,其所表现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与工作履历不符,电子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评析:劳动者入职时应当履行如实说明义务。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27892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签订时间:2009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___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___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年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___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银行债权转让合同

银行债权转让合同 银行债权转让合同范文一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债权合同书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 _________订立。 根据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拟转让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确定的到期债权,乙方拟受让该债权,丙方拟为乙方受让债权向甲方支付受让金提供抵

押担保的有关事宜,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权转让意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拥有对_________的到期债权,本息截止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该债权业经《_______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下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甲方拟将转让标的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 第三条乙方受让转让标的应付给甲方的对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将在本意向书签订后_________年内分_________期全部支付完毕。 第四条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即支付第一期转让标的受让金_________元人民币给甲方,其它款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定。 第五条为使乙方的债权受让金确保支付,丙方承诺对乙方债权受让金支付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一属丙方拥有独占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价款已交付结清,土地证号为_________,未设置任何其它抵押。丙方同时还承诺以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提供信用担保。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及信誉担保均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第六条履行后,须就本意向书涉及的转让标的的具体事项签署:①《债权转让协议》; ②《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③《债权转让抵押担保付款协议》;④债权转让及抵押手续操作规程。 第七条转让标的的有关凭证自丙方抵押物担保手续办

车辆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车辆债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公司拖欠甲方款共计元未还(相关债权凭证附后)。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口期:年月口 (受让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权金额 甲方号贷款合同,截止还款基准日,贷款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利息为人民币万元(小 写:),本息合计为人民币万元。贷款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 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二条、转让价款 1、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愿意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2、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后内支付转让价款,如逾期未付,则合同终止执行。 3、乙方应将支付的转让款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三条、贷款债权的交割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款的次日为债权交割日。 2、双方确认,在交割日,贷款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乙 方在对甲方移交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应出具收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证明甲方在协议项下的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贷款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贷款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范本模板

债权抵押权转让合同范本【正式版】 债权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转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抵押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甲、乙、丙三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丙方转让其拥有的债权、乙方随着债权的转让向丙方转让抵押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事项 1、甲方将其所享有的借款人___________的借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 ____年__月____日,对应的债权(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按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价格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 风险告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诉讼时效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劳动争议经典案例

2017年北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案例1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得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得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得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得《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与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得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义务。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得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得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得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得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2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 王某于2014年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得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得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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