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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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
各国立法关于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方式有 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列举式明确授予董事会 各项职权;有的国家则采取排除式规定必须由 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除此之外的权力则由 董事会行使;而有的国家立法未对董事会职权 作出具体规定,而将其赋予公司章程去规定。 通常,为了提高公司经营动作效率,各国公司 法均赋予了董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我国公司 法对董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 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 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公司法对董 事会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法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 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 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2、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三、案情回顾
1、对决第一轮:英雄惜英雄
• 背景陈述:2006年夏天,国美收购了永乐电器。永乐创始人陈晓 被国美电器的董事会任命为总裁。尽管当时黄光裕是老板,陈晓 是他的“打工仔”,但黄光裕不仅让家厨每天多做一份饭送到陈 晓办公室,而且将陈晓的待遇完全比照自己设臵:办公室装修一 样豪华;座驾同样是价值几百万元的迈巴赫。 • 陈晓:我是以职业经理人的心态到国美工作的。 • 黄光裕:通过数月合并谈判的接触,我认为陈晓胸怀很宽广,做 事非常细心……再也找不到比陈晓更合适的总裁人选。
• 因此,国美案例中,董事会直接否决和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的做法 和实行股权激励的做法是否正当应取决于国美公司章程有无此规 定,即以“家法”来判断。
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案情回顾
国美电器引入贝恩资按照协议 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 应该进入国美董事会
4、大陆法体系与英美法体系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 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 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 归纳思维,如类比。
Q3:股权激励陈晓应否回避?
• 案情描述: • 据媒体报道资料显示,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董事会公 布了总计7.3亿港元的股权激励方案,涉及股权占总股本的 3%. 股权激励方案规定,获得认购权的高管在今后10年内, 可以按照2009年7月7日的国美电器收盘价1.9港元,买入相 应数量的公司股份。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陈晓与其他 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形成了攻守同盟。陈晓在此时推出规 模庞大的股权激励计划,无疑获得了国美庞大管理人员的 “人心”,黄光裕家族则质疑陈晓“慷股东之慨,盲目给部 分管理人员期权,变相收买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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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二、案情回顾
三、法律分析
四、相关案例及经验教训
一、引文
• “没有永恒的敌人,没有永恒的朋友, 只有永恒的利益” • 昔日的国美掌门人、第一大股东黄光裕 和现在的董事会主席兼任总裁陈晓从当 初的英雄惜英雄走到了今天的公开决裂。 • 国美事件有典型意义,应引起法学界的 关注和探讨,特别是股东和董事会之间 在公司治理之间的矛盾、内部人控制、 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等问题,都能在本 案中找到实证。
三、案情回顾
2、对决第二轮:蜜月期结束
• 背景陈述:随着2008年黄光裕因操纵股价罪锒铛入狱, 陈晓临危受命出任国美总裁兼任董事会代理主席。 2009年1月16日,陈晓正式出任国美电器董事会主席, 兼任总裁。 • 2008年,国美的现金流出现了严重问题。陈晓最终与 竺稼领衔的贝恩资本达成协议。贝恩同意认购国美发 行的18亿港元可转股债券,并获得了国美董事会3个非 执行董事席位。国美还向老股东进行了配股,两项共 筹得32亿港元,初步化解了现金流危机。至此国美旧 部对陈晓印象大为改观,但是黄光裕以及部分市场人 士对陈晓的“救火”行为却并不买账。
Q1:职业经理人到底为谁服务? • 在国美事件里,陈晓无疑被放在了道德的审判台。“背 叛”、“不忠”成了民间对陈晓的主要形容词。 • 在上市公司里,股东权利不等同于经营管理权,董事会要 向全体股东负责,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指挥公司, 即使是大股东也一样。同时公司利益也不等于股东利益, 它还涵盖了管理层、员工、供应商、经销商等,董事会不 仅向股东负责,更要为公司利益负责。 •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陈晓及其领衔的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在 法律上不是对黄光裕忠诚,而是应该对国美董事会及国美 有所有股东负责。
由国美事件引发的关于公司治理的
法律思考
组员 : 童丽静,刘瑶,高诗萌,柯迎迎,韩俊杓
何为控制权?
• 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 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 • 企业控制权就是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 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 营运的决策权 • 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 臵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 资源)的权利束”
三、案情回顾
4、对决第四轮:董事会硝烟弥漫
• 背景陈述:2010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的股东大会上, 按照协议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3人应该进入国美 董事会,这无疑将改变董事会投票权的分布。因此黄 光裕坚决反对,利用自己的大股东地位否决了该议案。 而根据协议,如果贝恩投资失去董事席位,国美电器 将违约并须赔偿人民币24亿元。 • 陈晓:黄光裕宁愿公司赔偿24亿元来达到他个人目的, 这让公司管理层彻底失望。 • 牟贵先(国美电器副总裁):清除贝恩董事,所有股 东利益都要受损。
Q4: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
• 回顾国美事件中,无论是国美公司的行为、黄光裕个人之 行为、陈晓与贝恩公司协议、陈晓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以及当前双方的谩骂指责等等,应该承担监督职责的国美 监事会竟然一直没有发出任何“声音”,也没有看到为监 督制度而设计的独立董事的声音。 • 不难看出,国美监事会处于“失灵”状态,无法发挥正常 和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黄光裕能够知晓 监事会制度架构中的法律风险,并能够事先合理建设,可 能就不会出现当前监事会“失声”的局面了,因为如果监 事会建设合理,黄光裕牢狱之中也能够通过监事会发挥积 极的作用,而不是仅仅靠争取所谓的“34%”的黄金股份 比例了。
Q4:国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失声?
•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 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如此,就必然存在所有 权拥有者的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之经营者的利益均 衡问题,这就需要公司对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 (及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是监事会。 •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 构,其职权的充分发挥对公司的正常运行起着很大 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国美电器总部组织架构图
二、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二)、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1、黄光裕
2、陈晓
二、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二)、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1、黄光裕 • 黄光裕,创业22年,铺就零售网络。 • 2008年11月19日黄光裕以操纵股价罪被调查。2010年5月 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 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 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 黄光裕在1987年创办的国美电器目前已发展成中国最大 的家电零售企业。2004年销售额238亿元,在中国所有连 锁企业中排名第二。除了零售之外,黄光裕并于2005年1 月成立国美置业,专事房地产业的投资。
二、国美公司简介及主要人物介绍
(二)、国美主要人物介绍
2、陈晓 • 陈晓,2008年11月任国美集团总裁兼任董事会代 理主席,2009年1月16日起,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 事局主席,同时兼任总裁。 • 陈晓,1996年,他带领47位员工,集资近百万, 创建上海永乐家电,任董事长。 • 2006年7月,国美电器在香港宣布并购永乐家电, 这场迄今为止最大的家电连锁业并购案耗资52.68 亿,陈晓担任国美电器总裁,成为国内最大的家电 企业的掌舵人。
3、公司法与公司章程
• 什么是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就是规范公司的设立、股东义务等的一个公司法律文件, 是公司自己指定的,它可以扩大董事权利也可以限制。只要不违 反公司法的强制约定,公司章程就可以优先适用,所有的公司纠 纷先依据章程处理。
•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权,很多方面减 少了法律上的强制性或义务性规定,而交由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加 以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不明,在实际运作中就容易产生矛盾 和纠纷。
Q2: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 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因此,尽管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 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 的任免,其还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从而 通过股东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①
②
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 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 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三、案情回顾
3、对决第三轮:“金手铐”锁旧臣
• 背景陈述:引入了贝恩资本后,7月份陈晓又用股权 激励笼络国美旧部。2009年7月7日,国美电器通过高 管奖励计划,部分董事及上百名高级雇员可认购国 美电器发行的3.83亿股新股,行权价格为1.90港元。 其中陈晓2200万股。 • 黄光裕:坚决反对此项计划,因为自己完全被排除 在外。
Q3:股权激励陈晓应否回避?
• 法律分析: • 在职员层面实施股权激励,这个不需要回避。但在公 司高层中实施股权激励,应该由股东会来通过,董事 会可提出方案,由股东大会来决定。完全由董事会来 决定,涉嫌侵害股东利益。 •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国美董事会公布的股权激励 方案是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来的,并经过合法程 序所制定和通过的,并不存在违法情形。
三、案情回顾
5、对决第五轮:鱼死网破将公开决裂
• 背景陈述: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通过其全资控制的 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要求国美董事会撤 销多位高管职位,其中包括董事会主席陈晓及执行董 事孙一丁,提名黄光裕胞妹黄燕虹及中关村副董事长 邹晓春出任国美电器执行董事。次日,国美电器就向 香港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黄光裕对违约责任进行赔 偿。至此,双方彻底决裂。 • 黄燕虹:陈晓为了自己的私欲,改变了国美电器的发 展方向。我们必须及时重组董事局。 • 陈晓:黄光裕主要想控制公司董事会,只为个人利益 而忽视了公众股东、企业、员工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