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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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23.22万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采取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或改建(扩建、翻建)的方式推进实施。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3月),重点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签订《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印发《X省X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4—10月),重点推进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化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棚改项目专项督查巡查,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按月统计各市州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省范围进
行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及时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7月份组织各市州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半年交叉考核。
第三阶段(11—12月),重点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组织协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针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开工进度、货币化安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省政府组织对各市州政府《X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三、责任主体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国开行X省分行、农发行X省分行。
实施单位:市州、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的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发挥各级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议事的作用,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棚改工作有序实施。
(二)加强督查考核。落实《X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181号)要求,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棚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检查,推动棚改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资金管理。多渠道筹集棚改项目资金,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用足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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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
从X年春季学期开始,选派省内有关高校师范类专业在校生2800人(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