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仓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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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有权提存客户逾期未提取的货物。
⑨ 有权要求客户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节 仓储合同
⒉ 保管方的义务 ⑴ 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 ⑵ 及时接收货物并验收入库的义务
⑶ 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⑷ 接受检查的义务 ⑸ 危险通知义务 ⑹ 紧急处置的义务 ⑺ 按期如数出库义务
案例

2011 年 7 月初,甲粮油公司与乙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 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五十吨玉米存放于乙储运公司仓库内。 7 月 15 日下午,乙公司仓库因雷击起火,导致甲公司的玉 米烧毁 30% 。乙公司将剩余的玉米整理后堆放在露天堆场, 准备第二天转移到其他仓库,但当天半夜又下起了暴雨, 剩余 70% 的玉米全部淋湿发霉,无法使用。甲公司要求乙 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乙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随即诉至法院。

第四节 保税仓库
二、保税仓库经营者及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 ㈠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①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 资格; ②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③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④ 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⑤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 殊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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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 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 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 要因证券(即存储货物与仓单不符时,以仓单记载为准, 保存方需提供与仓单一致的货物)。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 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 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 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第一节 货物仓储概述
㈡ 商业营业仓储 商业营业仓储是指仓库营业人以其拥有的仓储设施,向社 会提供商业性仓储服务的仓储行为。仓库营业人与存货人通 过订立仓储合同的方式建立仓储关系,并且依据合同约定提 供服务和收取仓储费。商业营业仓储的目的是为了在仓储活 动中获得经济回报,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第一节 货物仓储概述

(6)容忍保管人对变质或者有其它损坏的货物采 取紧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必须是紧急情况,即保管人无法通知存货人,或者可以通 知,但可能会延误时机的情况。
处置措施必须是有必要的,及货物已经发生变质或者损坏, 并危及其它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
所采取的的措施应以必要为限,即以能够保证其它货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为限。
9、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㈠ 保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 保管方的权利 ① 有权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② 有权要求客户就所交付的危险货物或易变质货 物的性质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③ 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时,有权要求客户配合并 提供验收资料。
第二节 仓储合同
④ 发现货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时,有权催告客户 做出必要的处置。 ⑤ 有权在情况紧急时,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 货物进行处置。 ⑥ 有权要求客户按时提取货物。 ⑦ 客户逾期提取货物的,有权加收仓储费。
第三节 仓单
三、仓单的内容
第三百八十六条 包括下列事项: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 的名称;
第三节 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和作用
仓单是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向存 货人签发的、表明其收到仓储物的法律文书。它是 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的凭证。

第三百八十五条 当给付仓单。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
第三节 仓单

仓单的作用
㈠ 仓单具有证约作用 ㈡ 仓单是占有仓储物的凭证
㈢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1.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2.必须有背书
第四节 保税仓库
一、保税仓库概述
㈠ 保税仓库的含义 保税仓库,简言之就是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 货物的转运仓库。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 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 出境的货物。

第四节 保税仓库
㈡ 保税仓库的仓储对象 1.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 转口货物。
案例分析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 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 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 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 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 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⑵ 负责包装货物 ⑶ 支付报酬和必要费用(仓储费、其它费用)
⑷ 按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
⑸ 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的义务
以能保证其它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为限
如果保管人要求过高,可以拒绝
如果存货人对货物的处置超过了必要的范围,由此照成损害的,保管人 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存货人怠于处置,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㈢ 公共仓储 公共仓储是公用事业的配套服务设施,为车站、码头提供 仓储配套服务。其运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车站、码头的 货物作业,具有内部服务的性质,处于从属地位。但对于存 货人而言,公共仓储也适用营业仓储的关系,只是一般不单 独订立仓储合同,而是将仓储关系列在作业合同之中。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 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 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 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 约金10000 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 方储运公司于 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 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② 申请人填写包括仓库位置、地址、负责人、 管理人员、储存面积等项目的保税仓库申请书。
③ 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 的批件。 ④ 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规定资料。
第四节 保税仓库
四、保税仓库所存放货物的进出口监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 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税相当于 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税。 海关按货物的情况,根据《海关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再决定对货物征税或减免税。因此出入免税仓 库的货物必须申报。
㈠ 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 定一方接受报酬而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合同。

《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 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节 仓储合同
㈡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⒈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⒉ 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对此有规定的原法规已经失效,自用仓库需满足 土地、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规定,用于经营的 仓储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发营业执照) ⒊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⒋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 ⒌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必备要件 ⒍ 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第二节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 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 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⑥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 最低为1000万美元。
第四节 保税仓库
㈡ 设立保税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①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②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 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③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 与海关联网。 ④ 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 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3.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 维修用零部件。
4.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 外商暂存货物。 6.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7.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四节 保税仓库
㈢ 保税仓库的功能
保税仓库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是货物的保税储存, 一般不进行加工制造和其他贸易服务,但也可以依 规定进行简单的包装。
第六章 货物仓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货物仓储概述 仓储合同 仓单 保税仓库
第一节 货物仓储概述
一、仓储活动的种类 ㈠ 企业自营仓储 企业自营仓储包括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自营仓储。 生产企业自营仓储以满足生产为原则,用企业自有 的仓库设施储存、保管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 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其储存的对象较为单一。流 通企业自营仓储的目的是为了支持销售,而对流通 企业经营的商品进行仓储、保管,仓储对象种类较 多。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3、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资料
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 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 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8、计费项目、标准的结算方式
第二节 仓储合同
⑤ 对保管人未尽妥善储存、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 损失,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
⑥ 储存期满,有权凭仓单提取货物。
⑦ 未约定储存期间的,也有权随时提取货物,但应 当给予保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⑧ 储存期间未满,也有权提取货物,但应当加交仓 储费。
第二节 仓储合同
⒉ 存货方的义务
⑴ 提交储存货物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节 仓单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立法采用两券主义,即 保管人在收到仓储货物以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张是提 取仓单,供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张 为出质仓单,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合同法采取一券主义, 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外,既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 以用于出质。 转让或出质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 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节 仓单
二、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 387 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 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 386 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 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⑤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 环境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⑥ 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⑦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⑧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第四节 保税仓库
三、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程序
① 向海关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可以 经营进口业务的证明、营业执照和相关其他证明。
第二节 仓储合同
㈡ 存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⒈ 存货方的权利
① 有权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 ② 有权要求保管人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并不符情况 予以通知,保管人未及时通知的,有权认为入库货 物符合约定。
③ 有权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并提取样品。
④ 保管人没有或者怠于将货物的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情形向物流企业催告的,物流企业有权对因此遭受 的损失向保管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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