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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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美国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掌握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理解美国法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教学重点:美国法的基本渊源与特点;美国宪法的历史渊源、基本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双轨制的法院系统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3课时
第一节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1607-1776年)
主要是吸收和移植英国法,但并非全盘吸收,原因在于主观上不愿意遵循英国法;客观上英国法带有封建色彩,不一定适应殖民地的需求
(一)殖民地早期(整个17世纪)
1、英国殖民统治不十分稳固,相对粗浅
2、殖民地本身缺乏熟悉英国法的法律人才以及相关书籍
3、适用英国法很粗浅,各个殖民地“各自为政”,甚至以《圣经》为判案依据,更有根据衡平原则。(二)殖民地中期(18世纪上半叶)
1、加强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议会审核殖民地的法律
2、说明殖民统治加深
(三)殖民地晚期(18中叶-1776)
1、这是继承和吸收即全盘继受英国法的阶段
2、1772年,爱德华·柯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莱克斯的《英国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在北美
3、司法机构:殖民地设立适用普通法的地方法院,取代巡回法院,法官来自英国,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
二、美国法的形成时期(1776-1861年)
(一)美国法的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1776-1828)起初反感英国而学法国,并掀起法典化运动,其中,路易斯安那州比较彻底,因为它原来是法国殖民地,属于大陆法系;纽约州编出“菲尔德法典”,英国法学家边沁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判例法过于庞杂,于是建议制定法典,但这里的法典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法典,它是在继受英国法的基础上的法典化。
(二)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改革时期(1828-1861)
1、从盲目排斥英国法转向有理性地批判性地继承英国法。
2、后来因为法国法律尚处于变动之中和随着美国与英国关系的修好,又提出“回归英国法”,这里的“回归”
是指重新确认1776年以前的已经在殖民地推广的法律继续适用,但如果该法律与独立事实不相融,则不再适用。这种对旧的法律和判例采取批判态度,逐步完善美国法律体系。
3、19世纪上半叶,出现许多法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最著名的是詹姆斯·肯特的四卷本《美国法评论》。
4、19世纪中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倡导的法典编纂运动。
三、重建时期(1861-19世纪末)
(一)法的统一化和系统化
1、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推动通行于整个联邦的统一法;
2、1892年成立了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委员会,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称为“标准法”的法典;
此外,1923年成立的美国法学会的《法律重述》,1926年起美国出版《美国法律汇编》(又称《美国法典》)
(二)法的资产阶级化
1、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已往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重新的评论和改革。
2、手段和步骤
(1)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令,使资产阶级的某些法制观念得以确立
(2)法学理论上的某些准备:肯特(Kent)的《美国法释义》和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多种著作——共同特点是结合美国条件对英国普通法进行系统阐述
(3)司法实践:初步取消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的区别
(4)官方出版的从1789到1847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总共90卷
3、美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四、现代法时期(20世纪以来)
现代立法时期(1868年至今)——主要变化有:(一)制定法数量大增
(二)委托立法加强
(三)新型法律部门的出现
1、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出现新型的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的立法,赋予政府机构更大的权力干涉经济,最明显的标志是《反托拉斯法》;
2、20世纪40、50年代的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社会发展处于动荡时期,制定大批的反劳工、反民主立法;
3、20世纪60、70年代,社会思潮由反民主到大谈社会福利,1962年后,南方黑人运动高涨,种族歧视色彩减弱;
4、20世纪70、80年代后到现代,随着技术革命的深入,新型的有关计算机方面的立法出现,新型立法的不断出现补充、弥补了原有法律;
(《法律重述》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是对判例法的系统化。《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而是历年联邦立法的汇编,包括1776年到1926年12月7日的全部的有效的法律,宪法和宪法性法;
(四)法律体系的民主化。
五、美国法发展的特点
1、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理论
2、新的法律领域和法律概念的提出:反托拉斯法、隐私权等
3、行政法规的大量涌现:罗斯福新政
4、法律一体化的努力:
(1)法律汇编和判例集
(2)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
(3)律师协会和法学会:法律重述
(4)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第二节美国法的渊源与特点
一、美国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地位高于英国,数量也多于英国)1、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联邦和各州都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联邦的立法权限是国防,外交,税收,货币,洲际、国际贸易,专利,海商等,采取列举方式;各州的立法权限采取保留方式规定即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的和没有禁止各州的;
2、《美国法律汇编》的出版;
3、行政法令和委托立法。
4、制定法效率最高,可改变先前的判例法,但通过判例法解释制定法
(二)普通法
1、来源于1776年以前英国的普通法,现在的美国的普通法因州而异;
2、1829年最高法院判例:英国普通法必须通过各州立法或司法机构的确认才具有约束力;
3、只存在各州的普通法,不存在联邦统一适用的普通法。
4、1938年“埃里铁路诉汤普金斯案”:美国联邦法院既可以适用联邦法律,也可以适用各州法律,各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