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业务发票风险应对

差额征税业务发票风险应对
差额征税业务发票风险应对

差额征税业务发票风险应对?

(一)全额开具专票业务有哪些?如何开具?

1、房地产销售扣除土地出让金业务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12月3日):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案例分析: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00万元。计算金额(不含税)、税额方法如下:

税额=10000000÷(1+11%)×11%=99.10万元;

金额=10000000-990990.99=900.90万元;

发票开具:按照上述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0990.99元。

实际销项税额=(10000000-3000000)÷(1+11%)×11%=69.37万元

差额=99.1-69.37=29.73万元

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

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

会计处理:

支付土地出让金时:

借:开发成本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99.1-

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务常20个见的税风险点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销售收入的5(发生额的60% 、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2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金额较大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 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2011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 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1年末尚未结清。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号)规定,〕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6 定的税务风险。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7.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20%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 少抵扣。617国税函〔2009〕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12010)号规

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

会计日常工作中费用报销事务几乎占了工作的一大半,但因为其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导致许多会计人在重复的费用报销工作中麻痹大意,最终影响其工作质量。可以说,费用报销工作如同一面镜子,可以照见公司管理的方方面面。签字流程与权签额度体现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发票审核与费用归属可折射税控风险意识;有无公款私用、贪污浪费等现象可以甄别高管的廉政程度;费用动向则能透视公司运作效能。下面为大家解读费用报销的一些技巧。 一、重点关注费用报销的涉税风险 费用报销时应重点关注发票合规性、费用归集、签字手续、预算等事项。其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包括:①发票审核不严,导致假票、废票入账,少交所得税;②将薪酬类支出当作费用处理,如出差补贴,少交个税;③将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其他科目,如将旅游费计入差旅费,少交所得税;④将赠送行为当做费用报销,如购礼品用于客户维护,少交增值税、个税、所得税。 为了降低涉税风险,费用报销需做到四统一,即会计分录、凭证摘要、审批单据、发票应保持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让会计做账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了规避税务风险。许多企业的费用报销瑕疵多多,有替票现象,也有套现现象,还有替薪现象,这给财务留下诸多隐患。不管怎样,会计人员应秉持一点:费用报销,以发票记录为准,只认发票上的列示。 二、审批签字如何规范 员工报销费用时,都需要哪些人签字呢?中等规模的企业签字流程一般为部门经理、财务部、财务总监、主管副总。如果公司没有下发费用预算,一般还需总经理签字。部门经理签字作用是证明业务属实,财务部签字目的是审核发票与金额、核定预算,财务总监签字是为了知晓资金流向,副总或总经理签字是审批同意资金支出。 各级领导进行费用报销权签时,等于是为公司资金的支出把关。如何杜绝一些领导不作为、乱作为呢?不妨借鉴一下华为的做法。华为高管余某因在费用报销审核中未认真履责,华为决定停止其费用报销权签权力三年,本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年内如需恢复权签,须由个人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停止权签权力之前三年的权签行为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金额及审计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后,方可恢复费用报销财务权签权力。 三、发票的学问有很多 千万不要相信市面上兜售的保真发票。小广告以只要税点绝对保真为噱头,极易骗得企业上当。上当的内因当然是购票者的私念,或想规避个税,或想套取公司资金。外因则是“发票商”抛出了可验收后收费的诱饵。这时要多个心眼了,查验发票还真可能是真的。伎俩在后面,当你付清税点后,开票方会申请将这张发票作废。

会计人员必须知道的“税务风险点”

会计人员必须知道的“税务风险点” 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 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 13.生产环节“在产品”账多实少,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14.产能分析出现异常,包括设备产能评估、人工产能评估、材耗产能评估、制造费用产能评估、期间费用产能评,这些产能如果明显低于同行水平,可能存在隐瞒收入。 15.公司一直亏钱或微利,股东却大量借钱给公司,可能被怀疑有销售收入直接进了股东的口袋。

16.预收账款挂账时间太长,被强行要求确认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17.频繁出现大额现金收支,以及大额现金长期挂在账上,可能存在账外收支。 18.股东几乎没有缴个税,而股东个人资产很多,提示股东有“账外收入”。 二、账务层面的风险点 1.股东个人费用,在公司报销。这种情况,将被视为分红,企业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用公司资金购买资产,资产所有人写成股东,资产的费用、折旧却在公司列支。这里有多个问题:股东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股东变相分红当缴个所得税、股东资产费用、折旧在公司列支也将被视为分红,须缴个人所得税。 3.没有成立工会,却计提工会经费,发生支出时,没有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凭据。所得税汇算时,这将被调整。 4.跨年度列支费用,比如上年12月的票据,拿到本年来列支。 5.不按标准计提折旧。 6.制造企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时,无相关附件,或者存在随意性,或者不能自圆其说。 7.以现金支付工资时,无相关人员签字。 8.工资名单与社保名单、合同名单不一致。 9.商业保险计入费用,在税前列支。 10.生产用原材料暂估入账,把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虚增成本。 11.过期发票、套号发票、连号发票、假发票等入账列支费用。 12.货款收回后,挂在往来科目中,长期不确认收入。 13.非正常损失材料、非经营性耗用材料,没有作进项转出。

2018-2-28几种会计凭证的税务风险点

2018-02-27建筑业财税快递 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 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支付给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 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⑤丧葬费; ⑥死亡赔偿; 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误区2:收据不能作为记账的凭证 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吗?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误区3:收谁的钱挂谁的账 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误区4:职工借款出差回来报账后单位不开收据职工借款出差,出差回来后,用票据报账,多退少补。不管员工是否交回现金,均应该开给冲账收据。否则,如果财务入账错误或将票据弄丢后,出差员工就有口难辩,无法证明自己借款已冲销。 误区5:从A公司采购货物、却将货款付给A的老板或员工 此种情况除非有A公司的委托收款证明,否则一旦A公司追索货款,将有口难辩,还得再付一次货款。 误区6:凭证后必须附原始凭证 不完全正确。凭证后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原始凭证,有些业务不一定有发票类的原始凭证,还可能是外单位做的分割单。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防范

供应商(承包商)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源头之一。防范合同的税务风险,一方面是选择税务状况良好的供应商(承包商),消除税务隐患;另一方面是规范合同,避免税务风险。 规范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发票条款: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还需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是否必须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否则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必看!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这些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34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以下简称“申报比对”)管理,提高申报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异常处理岗原则上不设置在办税服务厅前台。 四、申报比对范围及内容 (一)比对信息范围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信息。 4.纳税人税款入库信息。 5.增值税优惠备案信息。 6.申报比对所需的其他信息。 (二)比对内容 比对内容包括表表比对、票表比对和表税比对。表表比对是指申报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比对。票表比对是指各类发票、凭证、备案资格等信息与申报表进行比对。表税比对是指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款与当期的实际入库税款进行比对。 五、申报比对规则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法理分析 1、两虚(虚开虚抵)发票的内涵 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 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 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 一、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

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常见的发票问题及对策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313322695.html, 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常见的发票问题及对策探析 作者:单杰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高,同时也对企业的税务 风险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票作为记录企业运营活动的重要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通过对企业发票的检查,审计人员能够确认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从而使得企业能够提高税务风险的控制能力。本文从发票的作用着手,分析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中常见的发票问题,探究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发票问题;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我国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持续发展,为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得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提高,而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对于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票作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着手点,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发票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企业在实际的税务风险控制当中在发票的开具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税务管理不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加强企业发票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一、企业税务风险控制 所谓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指的是企业的涉税行为没有按照相应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进行,从而给企业的长远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其具体表现为在涉税行为中的一部分不确定因素,如因为少纳税为出现的罚款、补税等现象;亦或是因为缺少优惠政策,在纳税之时多缴纳了税款等,这就导致企业在运行中需要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税务风险控制。税务风险控制能够帮助企业防范涉水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实现最大化的价值。 二、发票的作用 1.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当中,促进了发票的广泛使用,并且发票本身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即时性等相关的特征,因此,这就出现了相关部门在对企业财务税收状况进行会计核算的过程当中,往往都会把发票作为一种原始的凭证的现象。

上下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风险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其真实性需要下游税务机关配合检查。在认定虚开时,不能过度强调资金回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链条或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就定性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近年来各地稽查局最主要的工作。在日常的稽查检查工作中,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能否判定下游受票企业逃税,根据资金回流能否判定企业虚开,这两个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与逃税的关系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最早出现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目前全文废止)。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得

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已确定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件,委托方应在通过网络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按照案件保密的有关要求寄送受托方。”之后在《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3〕66号)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方已开具《通知单》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笔者认为,《通知单》是上下游税务机关进行案件协查而产生的内部文书,虽然是委托方税务机关对上游企业虚开行为的“证实”,但其只是违法信息线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规范出具《通知单》的上游税务机关需要取得何种证据、需要采取何种手段。这就导致部分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此外,现代经济业务的特点是全国化、网络化、多样化,上游税务机关对其管辖企业实施的检查并不确保能够核实完整的经济业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一、企业税务风险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少缴税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多缴税风险。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二)税务风险主要特点 1.主观性。对同一涉税业务,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由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 2.必然性。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 3.预先性。经营过程产生税,不同的经营过程产生不同的税。简单来说,就是业务产生税,而不是财务产生税。税怎么缴不要看帐怎么做,而要看业务怎么做。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财务核算时,税务风险已然存在于企业实际缴纳各项税费之前的相关行为中(尤其是经营行为)。换言之,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经营、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以案说法]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

[以案说法]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定该异常凭证属于下述列举凭证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三、案例说明:

A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采购镁砂,在2018年1月24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9914.53元,进项税额16985.47元,合计116900.00元,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已支付款项,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并按规定在2月15日申报抵扣。在2018年5月20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失控发票通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上述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6985.47元在1月份所属期作转出处理,并形成应纳税额及滞纳金。 分析: 1、A公司取得异常凭证,按规定已抵扣进项税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1月份的所属期转出进项税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征纳过程中税企双方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税务机关认为在1月所属期转出,而A企业则认为应在通知的5月份所属期转出,而税务机关却拿不出明确依据来说服纳税人。 3、在认证抵扣所属期转出进项税额可能导致当期缴纳增值税,进而产生补税及滞纳金的可能,但后续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但滞纳金退还难将是面临的现实问题。 4、建议总局明确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时间及后续退税、退滞纳金等一系列实际征管问题。 5、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的话,则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计凭证的税务风险点

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 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支付给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 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⑤丧葬费; ⑥死亡赔偿; 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误区2:收据不能作为记账的凭证 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吗?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误区3:收谁的钱挂谁的账 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误区4:职工借款出差回来报账后单位不开收据职工借款出差,出差回来后,用票据报账,多退少补。不管员工是否交回现金,均应该开给冲账收据。否则,如果财务入账错误或将票据弄丢后,出差员工就有口难辩,无法证明自己借款已冲销。 误区5:从A公司采购货物、却将货款付给A的老板或员工 此种情况除非有A公司的委托收款证明,否则一旦A公司追索货款,将有口难辩,还得再付一次货款。 误区6:凭证后必须附原始凭证 不完全正确。凭证后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原始凭证,有些业务不一定有发票类的原始凭证,还可能是外单位做的分割单。

合同签订与发票开具不一致带来的涉税风险

合同签订与发票开具不一致带来的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以后,不同业务与行业,适用税率的差异比较大,很多企业在开展具体业务或签订合同时,人为的签订适用税率或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殊不知,增值税税收的缴纳不仅与行业有关,同时也与特殊政策有关,是需要综合考虑的。 业务案例一 合同签订时: A企业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但是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对其设备销售金额与安装金额分别体现,而是合并签订合同金额条款,如:销售XX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销售金额100万元(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 发票开具时: A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分别罗列了销售金额与安装金额: 1、机器设备,金额:68.97万元,税金:11.03万元(68.97*16%)合计80万元;

2、设备安装费,金额:19.42万元,税金:0.58万元(19.42*3%)合计20万元。 政策依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A企业在销售机器设备时,安装部分要享受简易计税,必须“分别核算”,这里所指的分别核算,不仅仅是指会计处理上的分别核算,合同签订时,机器设备与安装金额也应该分别罗列与体现。 否则,合同签订与发票开具不符将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业务案例二 合同签订时: 城东建筑公司承接了一EPC项目,总包金额1亿元,其中:设计费1000万、材料采购5000万、建筑施工4000万。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因而又被称为“交钥匙工程”。 城东建筑公司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设计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部分向业主提供适用税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开具时: 1、设计费,金额:943.40万元,税金:56.60万元(943.40*6%)合计1000万元;

会计凭证的税务风险点

几种会计凭证易遭税务检查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支付给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岀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女口: 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⑤丧葬费; ⑥死亡赔偿; 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误区2 :收据不能作为记账的凭证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吗?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捐赠收据;

④工会经费收据; ⑤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 1号)。 误区3 :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误区4 :职工借款出差回来报账后单位不开收据 职工借款出差,出差回来后,用票据报账,多退少补。不管 员工是否交回现金,均应该开给冲账收据。否则,如果财务 入账错误或将票据弄丢后,出差员工就有口难辩,无法证明自己借款已冲销。 误区5 :从A公司采购货物、却将货款付给A的老板或员工此种情况除非有A公司的委托收款证明,否则一旦A公司追索货款,将有口难辩,还得再付一次货款。 误区6 :凭证后必须附原始凭证不完全正确。凭证后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必须附原始凭证,有些业务不一定有发票类的原始凭证,还可能是外单位做的分割单。

会计核算风险点

第一篇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 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扣除)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网络平台发票开具存在的税务风险

网络平台发票开具存在的税务风险 网络平台发票开具存在的税务风险 O2O模式即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O2O模式充分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域、无边界、海量信息、海量用户的优势,把互联网与地面店完美对接,实现互联网落地。让消费者在享受线上优惠价格的同时,又可享受线下贴身的服务。O2O 模式的核心在于在线支付,即消费者将费用支付给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公司按一定比率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例如,甲向A网络平台在线支付费用1000元并接受了乙提供的服务,A按照收到款项金额20%的比例扣除平台服务费200元后,将剩余部分800元交给乙。A网络平台在这项业务中承担了业务中介的角色,其取得的平台使用费属于居间中介收入,但是目前的网络平台的发票开具实务操作与其经营业态并不相符,因此产生了不可忽视的税务风险。 风险之一:实务操作中,因为消费者将全部费用在网上支付给网络平台,因此消费者会要求网络平台就收取的费用全额开具发票,例如前例中的甲向A平台支付费用,因此要求A向其开具价税合计为1000元的发票,但这样操作与实

际交易不符:一是网络平台本身不是实际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因此由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存在发票流向与货物或服务流向不一致的问题;二是目前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交易品名通常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存在未如实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而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居间中介不符,有违法之嫌。 风险之二:基于O2O平台发生的交易中,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是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而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会导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无需开具发票。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思路下,这将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隐瞒营业收入,进而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便利条件。仍承前例,如果A 向甲开具发票,则实际提供服务的乙无需开票,就可能隐瞒申报此项收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之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之三:“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何种发票都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网络平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支付资金而不能从后者

“税务风险点”大汇总

“税务风险点”大汇总 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 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成本、费用科目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借方发生额, 一是结转材料或完工产品成本时多结转了。 二是存货正常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三是本应计入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用却记入本年度进行调整。 四是其他差错更正。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 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A承揽运输业务,开具了运输发票,但没有车,又转包

给其它运输公司或个人运输。是否发球虚开? B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11%抵扣。但油料由企业提供,取得油料增值税发票17%抵扣。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 账实不符的原因: 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 财产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 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 在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未收到货款的发出货物不在账上反映; 投资、分配、抵账未在账上反映; 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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