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合集下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假借名义、伪造或者变造发票内容、数量、金额,并配以虚假的业务行为、账务记录等方式,假借原则违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而且还容易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经济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今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的重视应当成为我们立法形成并完善的重要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也会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还会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全。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治对策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立法机关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侦查打击。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被列为刑事犯罪,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长期存在。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政府应采取一系列的防治对策: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其不能轻易得逞。

同时还要完善涉税小额诉讼程序,提升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制裁对虚开发票的打击。

第二,加强税收管理。

政府应当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和税收征管,建立健全的企业纳税信息档案和企业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监管管理制度,严格发票使用的管理、验真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要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加大打击力度。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者进行重罚重罚,大力打击执法人员给予帮助,打击虚开发票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者的责任。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会计经验: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接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的主要税收功能就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因此,这种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是比较松散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发票。

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接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负责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的说法。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殊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能,因此,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通过各种方式去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后果,在税务管理中也格外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但是对于刚刚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来说,由于其已经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对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还是应该有意识的去注意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是甲公司,但是却按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关联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要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

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税务风险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风险在“营改增”之前企业从事的应税服务缴纳的是营业税,为服务的接受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这种普通发票是由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这种普通发票(货运发票除外)的主要税收功能就是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及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因此,这种普通发票的管理相对是比较松散的,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虚假发票。

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了,那么为服务接受方开具的就不再是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功能就是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就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由造币公司负责承印,因而就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视同现金进行管理的说法。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特殊的抵扣进项税金的功能,因此,有些不法企业就打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意,通过各种方式去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对于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来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管理政策法规比较熟悉,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后果,在税务管理中也格外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但是对于刚刚开始缴纳增值税和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来说,由于其已经习惯了营业税下普通发票“松散”的管理制度,则可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那么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对这些刚刚纳入增值税征收序列的企业来说,还是应该有意识的去注意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发生。

“营改增”企业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不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购买和接受服务的是甲公司,但是却按照甲公司的授意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其关联方乙公司,这就构成了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要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中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企业虚开发票态势分析和应对措施

营改增企业虚开发票态势分析和应对措施

营改增企业虚开发票态势分析和应对措施随着今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由试点到全面推开历时四年半终于修成正果,必将对经济发展、税收情况、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的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必将使国税工作面临很多新课题,从税务稽查角度上说,也必将产生一些新违法问题和违法手段,特别是虚开发票问题,使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更多的挑战。

因此,稽查部门必须顺势而为,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预判将要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挑战,制定防范措施,如此才能做到临危不乱、从容应对。

下面,结合前期营改增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税收违法问题,分析营改增纳税人虚开发票产生原因和特点,并提出防范措施,为今后营改增企业的稽查提供参考。

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税务部门即对营改增行业虚开的风险较为重视,并相应开展了专项行动。

据公开媒体报道,2013年,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针对“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主要针对“营改增”试点行业,集中打击一批职业犯罪团伙、“中间人”和以虚开为目的设立、没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的“空壳公司”,破案7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名,涉案金额合计12.17亿元。

另据报道,2013年全国税务系统营改增试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全国共组织检查营改增试点企业7000户,查补税款3.9亿元,移送公安机关251户,抓捕犯罪嫌疑人223人。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营改增纳税人虚开发票态势确实比较严重。

一、营改增纳税人虚开发票违法活动的成因。

(一)行业特殊性是虚开代开时有发生的内在因素。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历来即有其行业特殊性,社会车辆靠挂运输公司、无资质的施工队靠挂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早已司空见惯,并为相关部门所默认。

靠挂人只从被靠挂对象开具发票,缴纳税款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成本费用不取得发票,不进行财务核算,难以查处,且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不会造成下一环节少缴税款,税务部门的管理力度也不大,虚开、代开现象较为普遍。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

此举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发展。

营改增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税务风险,并对税务筹划提出了新的挑战。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资质核定风险: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格核定涉及到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行业属性等因素。

如果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能面临资质被取消、处罚等风险。

2. 税务报表填报风险: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填报各种税务报表。

如果填报不准确或者漏报入账信息,就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查处,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

3. 发票管理风险: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合规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如果企业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和使用增值税发票,都可能面临罚款、扣押发票等风险。

针对以上税务风险,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减少风险并合法降低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如下:1.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可根据税法规定合理选择增值税率和适用税率,合理选择适用税率。

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享受各种税收减免政策。

2. 合理规划企业组织架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减少税务风险。

可以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子公司和母公司结构,实现合理分摊税负。

3. 纳税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纳税负担。

可以通过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减少税务调查的可能性。

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规避手段,降低所得和利润,避免高税率的适用。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密切相关。

企业需要全面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及时做好税务风险评估。

企业还需要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合法降低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1. 引言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可小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国家财政损失,影响税收秩序,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扭曲市场竞争,给诚实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容易导致涉税风险,企业被严重处罚,甚至影响企业信誉和经营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性十分严重,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和特点1.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形式上与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虚开的专用发票往往采取伪造、篡改等手段,使得其外表看起来与真实发票极为接近,很难从外观上区分真伪。

2.特点:(1) 信息真实性低:虚开专用发票往往涉嫌伪造、虚构等手法,使得其开具的信息往往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2) 出现频率高:虚开专用发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

(3) 隐蔽性强:虚开专用发票通常由专业人士操作,手法隐蔽,不易被察觉。

(4) 经济损害严重:虚开专用发票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形式上的模仿真实专用发票和特点上的信息真实性低、出现频率高、隐蔽性强、经济损害严重等特点。

对于企业来说,要高度警惕虚开专用发票的存在,并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虚开行为的发生。

2. 正文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出现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或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交易或虚构业务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逃避税收监管,从而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价格欺诈。

后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与挑战

后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与挑战

后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与挑战在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是非常多的,其次就是出口退税的争议案件也比较多。

(1)本周一是一个苏州上市公司的前常务副总裁对他涉案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申诉的案子。

案件当事人为增加上市公司的营业额,指示上市公司的独立核算的下属公司虚构相互交易,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各方均按照开票的金额如实缴纳了增值税。

2001年,苏州市人民法院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该前副总裁有期徒刑十年,涉案税款高达208万元。

虽经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本案为虚增营业额开具与交易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开票情况缴纳了增值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刘汉案有专家认为: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本案刑罚已执行完毕,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准备提出申诉。

“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结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本案有申诉成功的机会。

(2)是一位河南省基层国税局长因其管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牵连,涉及滥用职权的公诉案件。

一审判决构成犯罪,二审正在上诉。

案情是当地洗煤企业从小煤矿购买原煤,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洗煤企业就找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为成本入账核算,在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认证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企业无货也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涉嫌为洗煤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局长有责任,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该领导只是在代开手续上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代开发票行为没有违背总局文件的规定,无失职行为,也并未给国家造成任何税款损失,更不涉及收受他人利益的行为。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探讨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探讨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探讨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中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风险分析1. 发票开具风险: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纳税的重要凭证,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开具发票的环节增多,可能导致发票开具环节出现错误或遗漏,进而引发纳税风险。

2. 税务登记风险:营改增后,税务登记由营业税登记变更为增值税登记,企业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错误,可能导致登记出错,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纳税。

3. 税率变更风险:营改增后,征收方式和税率发生了变化,不同行业适用的税率不同,企业可能需要适应新的税率制度。

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税率制度,可能导致纳税过程中出现偏差,进而影响企业的纳税合规。

4. 抵扣凭证风险:增值税抵扣是企业在经过增值税征收环节后,可以将进项税额减去销项税额后的税额作为结算税额。

营改增后抵扣凭证数量增多,对企业抵扣凭证的保存和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扣凭证管理机制,可能导致抵扣凭证遗失或虚假抵扣,进而引发纳税争议。

二、税务筹划探讨1. 发票管理筹划:加强企业的发票管理,建立规范的发票开具流程和审核机制,提高发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可以考虑引入电子发票和发票查验系统,减少发票开具环节的错误和遗漏。

2. 税务登记筹划:企业应了解并熟悉税务登记的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登记手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税务律师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效率。

3. 税率变更筹划: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适应新的税率制度,准确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

可以通过请税务顾问或参加培训课程来提高了解和应用新税率制度的能力。

4. 抵扣凭证管理筹划: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抵扣凭证管理制度,加强对抵扣凭证的保存和管理,确保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可以考虑使用财务软件或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来管理抵扣凭证,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营改增后别掉入虚开的坑

营改增后别掉入虚开的坑

增值税的历史,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历史,更是虚开与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历史。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历来是税务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

随着此次“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很多企业趁大家不熟“营改增”,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全面推广“营改增”,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一-什么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

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下面我们重点学习虚开专用发票。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企业“虚开专用发票”的动机是什么?其一,企业开具发票越多,说明当期的销售收入越多,公司业绩好看,能够提高公司声誉。

其二,公司将增值税发票开给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互相调节税金,达到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是中国税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改增。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就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和税务筹划进行详细探讨。

一、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1. 增值税申报风险营改增使得增值税成为利润总额税,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动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企业在增值税申报中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税率、纳税申报期限等,任何差错都可能导致税务风险,例如罚款、滞纳金等后果。

2. 发票管理风险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按时开具、严格管理、防范作废等。

如果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导致高额罚款。

3. 退税申请风险企业在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增值税的抵扣与退税来减轻税务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退税的申请必须合乎法律法规,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就会面临税务风险。

4. 税务查验风险营改增后,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查验。

企业如果无法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税务信息,就会面临税务查验风险。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查验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

上述是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1. 合理抵扣企业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法定规定进行抵扣,合理获得增值税抵扣税额,降低应纳税额,减轻税收负担。

2. 完善发票管理企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每一张发票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且遵守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以规避税务风险。

3. 规范申报企业应该加强对增值税申报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确保计算准确,避免因申报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4. 加强内部培训企业应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内部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税法法规意识,规避因为工作疏漏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利用虚假交易或其他手段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我国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应予以严厉打击和防范。

下面将阐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以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税收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偷逃税款,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财政收入减少,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2. 冲击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现使市场经济秩序失去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3. 损害企业信誉和形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给企业带来法律和经济风险,造成企业信誉和形象的受损,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和处罚力度,提高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成本。

2. 强化税务管理。

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 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

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联合打击和防范。

4. 增强企业自律意识。

企业要提高识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避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交易。

5.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警惕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法律、税务管理、企业自律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综合施策,形成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力,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虚假交易或无实际交易为基础,伪造发票、虚构购销合同等手段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对税收秩序和经济运行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来加以规避。

首先,对于已经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予以作废。

作废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并填写申请表进行办理。

税务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作废。

作废后的发票不能再作为单位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相关账目的真实性。

其次,为了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加强对发票真伪的查验,防止收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通过与销货单位核对发票信息、查看发票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来判断发票的真实性。

其次,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核程序,加强对交易的审计和核实,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查验。

专业机构可以通过数据分析、交易模式评估等手段辅助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发现虚开发票的风险点和迹象。

企业可以根据专业机构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

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对发票的查验和核实,强化对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的调查和审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具发票,避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对于遭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损失,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给予退税。

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准确填写申请表,以确保退税申请的顺利进行。

总之,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企业应及时作废已开具的虚开发票,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查验,合法开具发票,避免涉及虚开发票的行为。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解析及风险防控优选文档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解析及风险防控优选文档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 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问题:
❖ 建筑企业工程完工收到甲方奖励原优质费或提前 完成工程奖励,需要缴纳增值吗?
❖ 房地产企业销售安置房收到政府财政补贴,需要 缴纳增值税吗?
❖ 房地产企业代收的专项维修基金,需要缴纳增值 税吗?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 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的住房,是否缴 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买房子送阁楼、装修、空调, 赠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何规避?
2.视同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增值税基本业务 的会计核算
应交税费
应应应应应 交交交交 增增增增增值值值值值值税税税税税税 未未未未未 未交交交交交交增增增增增值增值值税值值值值税税税 税税税 待待待待待抵抵抵抵待扣扣抵扣扣扣进进进进进进项项项项项税项税税税税额额额税额额 额 增增增增值值值增税值税税税税留留留留留留抵抵抵抵税税抵税税税额额额税额额 额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法理分析1、两虚(虚开虚抵)发票的内涵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热门】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

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给予明确。

首先,国税发[2000]187号文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取得取得虚开发票与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和应对策略

取得取得虚开发票与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和应对策略

取得取得虚开发票与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和应对策略取得虚开发票和开具虚开发票是一种非法行为,涉及到税务风险。

虚开发票是指虚构业务进行开票,或者将无实际交易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

以下是虚开发票和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1.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1)主管税务机关的罚款:一旦发现虚开发票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对涉事企业进行调查,并处以高额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的数倍。

(2)税务安全风险:虚开发票涉及企业可能会被视为税务风险较高的企业,导致税务机关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增加企业的税务审查工作和相关成本。

(3)信用风险:虚开发票行为会严重损害企业的信用度,进而影响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

2.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1)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开具虚开发票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发现,将会面临罚款、税务调查等风险。

开具虚开发票的企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列入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加大税务审核和监管力度。

(2)法律风险:开具虚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虚假行为和欺诈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3)企业声誉风险:开具虚开发票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用度,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虚开发票和开具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严格遵守税法:企业应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公司员工对纳税义务有正确的认识。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流程,确保合规操作。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管理和审查。

加强对销售和采购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合理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合法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但需要强调的是,合理的税务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规避税款。

4.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可以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环节。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与应对措施文/陈源清摘要:营改增是指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保证了纳税人不会重复纳税,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项改革于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及交通运输业以及现代服务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项领域息息相关,通过此政策减轻了部分纳税人的重担,带来了“结构性减税”但与此同时也会有虚开增值税等各种涉税风险,这需要企业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切实相关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来应对这些问题,这已成为“十二五”计划以来各个企业纳税人税务管理时的着重点。

关键词:营改增;涉税风险;应对措施“营改增”简而言之就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其中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7个方面。

),同时还扩大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两个行业试点。

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各项扣税以及抵扣税的种类范围。

纳税人面对如此众多的变化调整政策,尽管各项通知已经很明确,但现在仍不完善,很大可能面临涉税风险,长此以往,这对企业存在一定风险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在积极响应“营改增”政策的同时还需做好充足准备,制定好应对措施,使企业在此政策下“茁壮成长”。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的影响(一)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税负降低,至少不会上升。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按其行业不同其税负也相应不同:1.交通运输业:其税负总体而言是上升的,但是其中有小部分企业可能也会税负下降,如2012年东方航空税负就非升而降。

2.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可能会增加税负外,其余产业例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五个现代服务业整体税负都有所下降。

(三)融资租赁:税负增加。

(四)电信行业:中国移动预计短期利润将受到较大负面影响;中国电信预计经营利润短期将受到重大影响;而中国联通则表示“营改增”对公司资金流有正面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与税务筹划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值增税。

自2009年试点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很多行业已经取消了营业税,改征值增税。

营改增后,税制改革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实体经济的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随之而来的,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因此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分析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及相应的税务筹划措施。

一、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营改增是指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消费税用以抵扣增值税的额度,为免税项目的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实现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税额的抵扣,相对来说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所带来的好处主要有三个方面:1. 企业负担降低:由于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纳税额;2. 减少了征税环节:营改增相比于营业税主要体现在减少了征税环节,相对简化了企业的税务流程;3. 促进行业结构调整:营改增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营改增后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尽管营改增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是也同时面临着一些税务风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的凭证管理不规范,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2. 税源不清晰,导致征收管理不到位,形成税款流失;3. 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纳税人遭受无谓的损失;4. 企业存在跨地区经营,导致涉税行为繁琐,容易产生税务争端。

三、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面对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税务筹划措施,以规避风险,减少税收损失。

1. 严格管理凭证:企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存档税务凭证,做好相关登记和报税工作,避免因为凭证不规范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2.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对税收征管流程的把控;3. 健全税务合规机制:建立多渠道的税收合规机制,加强对税务政策及时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4. 开展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监管,而制造的不存在的交易、虚假的发票记录,用来骗取国家税收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1. 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导致企业逃税,给国家税收带来严重的损失。

据统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年给国家带来数以百亿计的损失。

2. 扰乱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会导致正常企业竞争的不公平,扰乱市场秩序,导致良性竞争环境的破坏,对经济发展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3. 损害国家信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会对国家的形象和诚信度造成严重的损害,给国家的正常经济交往和外交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治对策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应当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强化对于发票的真伪查验,建立完善的发票信息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虚开发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提高虚开发票的成本,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

加大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严惩不法分子,提高违法成本,增大违法风险,让不法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以震慑更多人不敢从事虚开发票的行为。

3. 完善法规制度。

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给予具体、明确的法律定义,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将虚开发票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加强预防和打击的力度。

4.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企业要提高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虚开发票的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自觉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5. 宣传教育。

加大对于虚开发票的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倡导正当经营,营造风清气正的经营环境,增强公众对于虚开发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抵制虚开发票的社会风气。

四、结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应当及时、从严打击,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构建完善的防治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面营改增后,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涉税风险及控制(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法理分析1、两虚(虚开虚抵)发票的内涵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为了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从而提前少缴纳增值税,要求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供应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的好处,而一个月后再从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货物,要求供应商不要再开票给买方了。

这种提前开票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购买行为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二: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一般纳税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假的采购合同23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向材料供应商转账23万元,材料供应商向采购方(一般纳税人)开具23万元(不含增值税)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但没有物流,实质上是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花了3万元从材料供应商手里买了一张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张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能在采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体现为: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情况一: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情况三: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三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 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的关系1、税收政策依据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结论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原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关系体现为如下: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导致了资金流与票流、物流(或劳务流)不一致。

二是存在贸易商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其客户(购买方),导致物流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

三是委托代购行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或垫采购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流与票流和物流的不一致。

3、存在三流或四流不一致情况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同签订技巧当存在以上两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当出现第一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只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在该协议下,这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实质上是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出现第二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当出现第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影响受托方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例如,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

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7×0.17)。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票、款和物(货物名称、金额、数量均与实际交货一致)一致的代购行为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案例分析:有真实交易行为的代购行为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律分析公民A是从小生活在山东产煤区的农民,因运煤取得了浙江省B县用煤单位C公司的信任。

从2013年起,C公司让公民A帮助从山东联系优质煤,至2016年7月,A先后为C公司从山东14个供煤单位联系发煤21次,累计货款136万余元人民币。

每次C公司缺煤时,通过手机电话告知A需煤数量,A在山东联系好后告知C公司煤炭数量、煤炭质量和煤炭价格,C公司确认后以现金或汇款的形式给A一部分预付款,A将预付款转交给供煤单位,有时时间紧迫则由C公司将预付款直接汇到供煤单位帐上,A随同供煤单位的煤炭抵达C公司,替C公司量方卸煤,C公司向A结清货款并按照每吨20元或每船2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好处费”。

三年A从C公司累计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人民币。

A将结到的余剩货款转交给供煤单位,供煤单位则根据A提供的收货单位C,通过A转交或直接邮寄的方式向C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与实际发货一致。

2016年8月,A被B县公安局拘留,11月B县法院判决认定A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人民币。

,A以“自己只是作为中介代理人的公民自然人、不是买卖主体无法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由提出申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