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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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在税务机关没有确定该异常凭证属于下述列举凭证前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三、案例说明:

A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向B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采购镁砂,在2018年1月24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9914.53元,进项税额16985.47元,合计116900.00元,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并已支付款项,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并按规定在2月15日申报抵扣。在2018年5月20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失控发票通知,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上述专票对应的进项税额16985.47元在1月份所属期作转出处理,并形成应纳税额及滞纳金。

分析:

1、A公司取得异常凭证,按规定已抵扣进项税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1月份的所属期转出进项税额,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征纳过程中税企双方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税务机关认为在1月所属期转出,而A企业则认为应在通知的5月份所属期转出,而税务机关却拿不出明确依据来说服纳税人。

3、在认证抵扣所属期转出进项税额可能导致当期缴纳增值税,进而产生补税及滞纳金的可能,但后续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但滞纳金退还难将是面临的现实问题。

4、建议总局明确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时间及后续退税、退滞纳金等一系列实际征管问题。

5、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对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的话,则A公司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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