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经验】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2019年第10期(总第226期)财税探讨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吴晓燕(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凯里556000)摘要: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本文结合税收法律规定,通过举例分别从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借款利息费用化的税会差异分析及处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借款利息支出;涉税处理一、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的涉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现举例说明如下:例题1,A企业为扩建厂房向B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厂房扩建工程于12个月后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5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完工时转入“固定资产”。
而在税法处理上计入厂房扩建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会计与税收的差异:150-103.5=46.5(万元),需在影响损益的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备查簿中登记两者之差46.5万元。
在资产使用期间,会计上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税收上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对会计折旧额与计税折旧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题2,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建造商品房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500万元,年利率10%,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9%。
开发项目于12个月完工。
会计上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10%=150(万元),在会计处理上,先将借款费用10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然后分配计入“开发成本”;完工时转入“开发产品”。
在税收上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1500×6.9%=103.5(万元)。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工资的差异 (1)职工福利费的差异 (2)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 (3)工会经费的差异 (4)股份支付的差异 (5)业务招待费的差异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异
(3)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 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 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 资产变换名称进行抵扣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 迟到2009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防范税收管理风险点的对策建议 : (1)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要突出加强“三流”审核 。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7)权益法初始成本的差异(投资差异)(风险 点)
(8)权益法投资收益的差异(股权投资) (9)公允价值变动的差异 (交易性、投资性) (10)不征税收入的差异 (11)免税收入的差异 (12)减计收入的差异 (13)减免税项目所得的差异 (14)债务重组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差
(1)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 资之间的关系;
(2)补贴收入与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优惠政 策之间的关系;
(3)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之间的关系等,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4.净利润。 (1)通过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较,可以得
这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必将进一步 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与应对技巧
(三)从税收监管的压力来看,审计署、财 政部专员办等外部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税 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客观上 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管理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内容及主要税务风险(一)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的主要内容资金管理一直是房地产企业运营的重要环节。
随着国家政策进一步调控的影响,集团化的房地产企业出于融资、内部资源整合、降低成本等因素形成了集团公司与其分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相互拆借的关联交易。
目前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业务按照是否涉及资金利率可以划分为有偿资金往来和无偿资金往来。
按照是否为自有资金划分可以分为借款资金拆借及自有资金拆借。
例如集团企业是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融资后借给集团内部单位,还是利用利润留存相互拆借资金。
许多集团企业为达到集中管理的目的会采用“资金池”模式。
下文重点按照有偿资金借贷及无偿资金借贷的划分方式解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二)集团企业内资金往来税务风险的表现近年来,集团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违规资金拆借引发税务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
企业在实际经营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往往对资金借贷的税收政策不能准确把握,导致与之对应的资金运作产生了税务风险。
例如,某上市公司A是一家建筑公司,年均外部借款近20亿元,财务费用高达8000万元,如此高额的借款引起了税务机关的关注。
经过调查,该企业利用上市公司的身份以较低的资本获得资金,并无偿拆借给集团内部房地产公司使用。
A公司最后因违规拆借资金被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针对集团化房地产企业内资金往来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
二、企业集团内资金往来的增值税识别与控制集团企业内的资金往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向支付资金的单位支付利息及利息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时,收入利息的一方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形。
(一)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集团企业内无偿资金往来在增值税方面一直有税企争议,随着财税【2019】20号文的出台,解决了部分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
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涉税分析及管理建议王贝(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050800)摘要: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关联方间的资金往来是其资金管理调配的重要方式。
而关联方资金占用涉及的利息管理和涉税法律风险问题,也往往是国、地税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方面。
那么对于跨地域性的集团企业,关联方资金往来存在哪些增值税、所得税涉税风险,如何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并规避这些风险呢?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建议一、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主要途径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往来账款,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买卖合同,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二是关联企业间实行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和调配,由集团拨付下属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主要包括统借统还和关联方间资金拆借。
对于途径一,在正常的合同信用期内关联企业购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是合同履行的正常条件,不构成关联方无偿提供资金,不用针对此情况计提利息并交纳增值税。
如果这种占用超过合同规定的信用期限,需要根据境内关联方实际税负分情况处理。
本文中笔者侧重途径二的研究分析,故途径一不再赘述。
二、集团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风险(一)增值税处理模式下涉税风险(1)下属关联企业使用的集团公司调拨的往来款,为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的银行借入资金。
(统借统还)。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方向资金使用方收取利息,应充分考虑当期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若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存在全额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关联企业拆借使用自有资金,可分为两种情况: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有偿的资金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在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下收取利息、票据贴现收取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取的利息及收入等情况,参照财税〔2016〕36号规定,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集团企业间无常借贷资金,按照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初至2020年年底,对企业集团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02
常见费用扣除项目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三项经费、利息、业务 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 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 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虚增的费用占比太重,导致利润 率偏低,表现异常;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虽然企业的费用发票 没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纳税人要关注自身的税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有没有异常变化。
如果有异常变化,就应当分析原因,及时补税。
另外,凡是发生的业务在入账时,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业务的“痕迹”资 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发票及其他“痕迹”资料如果不能印证 业务的真实性,就要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将税务风险提前化 解。
四、扣除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 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 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 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四、扣除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 、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 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 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 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财经纵横293营改增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徐清育 国电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摘要:统借统还是当前众多企业集团普遍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降低资金集中筹集使用过程的税收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统借统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应用不当,可能面临重大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务操作可能存在的风险出发,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统借统还;营改增;税收风险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7-0293-01统借统还能够有效发挥企业集团规模大、资信好、渠道广、议价能力强的优势,有效提升资金规模效益,降低系统内部整体融资成本,保障企业集团整体资金链安全。
随着国家营改增税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分析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涉税问题,对规避税务风险、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统借统还实务操作的风险点1.“下属单位”层级问题为发挥二级公司区域资金统筹管理职能,企业集团公司将统借资金下拨给二级公司,再由二级公司根据所属单位资金需求下拨给三级公司。
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下属单位层级并没有规定,企业集团公司可将统借资金直接下拨给二级公司或三级公司,只要利息不变,则免征增值税。
但能否多层级统借统税法并未明确,如果企业集团将融资下拨给二级公司再转拨给三级单位,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集团”认定资格判定,二级公司收取三级公司的利息不符合免征条件,将全额收取增值税。
2.融资主体问题当企业集团无力满足所属单位融资需求时,部分企业集团下属二级公司自行从金融机构融资,再拨给企业集团或其给所属三级公司使用。
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将上述融资方式也认定为统借统还,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陈仁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无锡214000)摘要: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增值税优惠政策从原有的统借统还到现有无偿借贷,其外部环境和限制条件均发生明显变化,本文重点分析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的两种模式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并提出初步应对措施。
关键词: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涉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2日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的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文的正式下发,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规定的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共同构成目前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就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业务的增值税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企业集团的界定目前已有的税收文件,并没有对企业集团的明确界定。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同时该文件第五条明确办理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该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但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中明确: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在某集团公司的讲座课件
一、引子
案例二: 关联交易案例
基本案情: 甲置业有限公司出资分别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简称A公司)和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为了经营需要,2010年1月,A、B公司协议,A公司向B 公司借款500万元,时间1年,不支付利息。 2011年6月,主管A公司的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进 行纳税检查。 结果:??
【主要相关法律条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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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
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 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一个问题解答
3
一、引子
问题解答(一)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 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 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 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 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 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4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1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集团公司资金池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管理不当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资金池是集团公司为满足不同需求将企业资金汇集于同一空间的管理模式,在该种管理模式下,资金流动能够得到统一的管理,如若不能对其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活动,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税务风险,对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想要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的发展,并不断扩大集团公司规模,就必须要做好相应的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规避一切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概述(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下属公司,在集团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其主要职责为管理集团内部的资金周转,并对贷款的风险以及融资活动进行调控,规避集团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1]。
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公司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可以由财务公司自由支配,在使用时,则需要下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根据具体需求,发送用款申请,财务公司审批后,便可自由支配相应的存款。
在该种模式下,能够让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分布更为广泛,业务结构较为复杂的集团公司也能够拥有较为高效的管理模式,以规避各类税务风险以及金融风险。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缺少专门的独立法人,在资金池产生资金交易或者资金流动时,没有专门的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工资结算中心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2]。
该种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结算模式,对产生的资金流动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以及结算,该种模式需要集团公司同某银行签订资金池业务相关合同,为自己的下属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一)资金池往来借款涉税问题集团公司的资金池成员实施借入资金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资金拆借行为,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都属于资金贷与他人的行为,在营改增前,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3]。
增值税风险指引及应对措施
增值税风险指引及应对措施【风险点1】企业收回逾期包装物押金未缴纳增值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收取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退还给购买方,未视同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未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预计风险】企业对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未将其计入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之中,会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对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已计入销售额是其核查重点,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况,可能会产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滞纳金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企业应自查自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总账以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上述风险,若是存在上述问题,建议贵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点2】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而在核算时减除了折扣额【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折扣额与销售额单独开具发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少计与之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纳税处理与涉税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纳税处理与涉税风险一、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有何涉税风险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相互服务”“资金拆借”等都是非常普遍的业务。
然而,由于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够全面,在税收缴纳过程中存在很多税收风险。
下面就来分析一下,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有何纳税风险。
案例61:关联企业不同时期“无息借款”,有何纳税风险(一)案例背景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
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的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的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税收征纳时将会受到如何处理?(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风险解析1.增值税方面城西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会计业务处理中的涉税风险及其防范——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
会计业务处理中的涉税风险及其防范———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吴 焰(海南捷诺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 海口 570105)[摘 要]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规定的差异,使得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与其税务处理存在差异,若不能合理、妥善处理两者差异将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务会计的两大构成内容,是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涉税风险的主要来源。
文章梳理了税务风险的概念、成因及分类,并基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提出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会计业务处理;涉税风险;防范[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27 2011 会计业务处理中税务风险概述税务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一大风险,属于企业财务风险,同时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
税务风险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由于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企业面临补税、罚款、缴纳滞纳金,甚至刑事处罚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二是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到位,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了税款。
按照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可将税务风险划分为登记认定风险、事项报告风险、凭证管理风险、税额计算风险、税收优惠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税款退还风险等。
2 企业经济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析2 1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涉税风险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主要流程为购买、销售、结转和上缴。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涉税风险主要来源于销售业务增值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两者对企业销售行为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在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增值税法未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问题,即款项能否收回、是否发生退货等风险均不影响企业收入的确认。
(2)销售确认时点的不同。
增值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先开具发票的,销售确认日为发票开具当天;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预收货款收到日或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委托销售的,为货物发出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敲黑板啦!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哪些相关的涉税事项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花了大力气来整理,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还在等什么,准备开始啦~~~晨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为晨曦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7年,晨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几项资金拆借业务:一、有偿借款(一)非关联企业借款立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立红贸易公司)是一家独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晨曦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用于费用化支出),合同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年利率为6%,并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立红贸易公司向晨曦贸易公司支付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针对该笔贷款服务,晨曦贸易公司应向立红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立红贸易公司也不得对其进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当期对该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山高贸易公司是晨曦贸易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2017年4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了5000万元,年限为3年,年利率为6.6%,按月支付利息。
当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该笔贷款时,将其中的500万元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借给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签订的年利率为6%,年限为2年,按月支付利息。
(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解析:(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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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处理及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间借款也是经常发生的,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近日经常有学员咨询,我们来梳理一下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如何缴税、如何开具发票等情况。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税目及税率
1、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特殊情况交税:如果企业间无偿借款,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第1种情况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3、特殊情况免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发票开具
企业间发生对外借款时,贷款企业向借款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
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开具或取得发票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
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有关误区
1、贷款服务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贷款服务不可以开具增值专用发票。
没有文件规定说贷款服务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也没有文件说不得抵扣进项就不得开具专票,只是说没有必要开专票。
3、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有部分财务人员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发票是重要的有效凭证之一,还需要借款合同等凭证共同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4、“白条“”入账存在两个风险,一是税务机关可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以罚款;二是如果不做纳税调增处理,可能以少缴税款而补税及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