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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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

今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的第10个年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但近年来,在诸多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上,谐音成语、网络语言、方言及外文滥用等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特别是部分商家为追求广告的新异性,以吸引更多的眼球,引起人们对商业广告的注意,过滥使用谐音成语,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致使成语“被”谐音、网络语言滥用、外文使用混乱,在相当程度上产生了社会性危害,误人子弟。笔者呼吁,应维护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构建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推动文化的健康传播。

成语是中华民族语言的精华。商业广告策划讲究出奇制胜,商业广告用语需要别出心裁,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以文化做“噱头”的方式,利用谐音乱改成语,损害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其负面影响不小。它破坏了我们优良的传统文化,严重误导了青少年。长此以往,青少年熟悉了谐音成语,对正确的成语反而会“不识庐山真面目”。

由于商业广告在投放时间上的长期性和空间上的广泛性,日积月累,潜移默化,会影响受众者的文化心理,改变受众者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否认,这对正在接受知识的青少年会产生严重的认知危害,甚至影响到汉语言文字的理解和学习,破坏汉语言文字正常的交际功能,使青少年混淆是非、陷入误区。

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曾多次修订语言文字的规范与标准。2000年10月31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也先后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广告中使用篡改成语的谐音字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

规范广告语言,净化用语环境,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的齐心协力,提高认识,大力宣传规范用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10周年之际,笔者认为,文化、工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与审核机制,全方位加大语言文字工作力度,不断巩固和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水平,构建和谐的语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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