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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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的含义、目的、内容等方面对其作出初步了解,进而引出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其作出分析,最后针对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
【绪论】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 后,促使国内金融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基础差、问题多、压力大,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回避的现实,进而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对我国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的剖析,以及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提高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要解决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要弄懂何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对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和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的监管等内容。
实施监管的目:(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业的,
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融资、、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债的监管;对生产、进口、、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等活动的监管。其中,对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银行业务范围、、流动性管理、、存款保护以及等方面。
通过上面对金融监管的初步了解,下面将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作出分析:
一、对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模糊。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 有其特定的具体目标,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为己任。而在中国, 由于银行的主体均为国家所有, 存款人如同信任政府一样,不怀疑银行的支付能力, 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经营表面上看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突出问题。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目标, 是通过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确保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效实施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贯彻落实。因此, 在中国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模
糊, 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 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 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 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 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 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 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 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 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
融风险,担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
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
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
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
较为扎实的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
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迅猛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
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已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果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五、金融监管的对象基础不完善,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界定及其内部控制。在业务范围界定上,目前实际情况是混业经营,表现在:银行不仅仅从事传统的存活业务,还经办信托,证券及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从事信贷和证券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由银行出资兴办,从事各种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从管理层次上围绕经营目标来堵塞漏洞,而中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相当落后,制度上也不完善,漏洞和操作失误时常出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较大。
六、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