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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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著作权侵权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和个人常常有一些频繁著作权版权的事情。

这些事情会作为侵权事件来处理吗?这些事情就由呱呱知道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案例来给您介绍。

KTV擅自播放他人歌曲要赔
《伤心情歌MV精选》是由中唱艺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专辑中收录了《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中唱艺能公司与北京至上寓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唱艺能公司将上述作品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至上寓乐公司管理,并允许其将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授、分授或转让给第三方。

不久,至上寓乐公司、河南省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中唱艺能公司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至上寓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发现河南省西峡县金帝娱乐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中唱艺能公司及至上寓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于是将其诉至法
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 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公司为涉案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此,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流行时间及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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