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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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形式进行调整。
2、社会保障从单一缓解社会冲突转变为向社会成员
提供劳动机会,以维持生产关系,从而具有既实行福利
救助又保障生产的双重性质和功能。
英国的《济贫法》
1、英国《济贫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2、《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向教区内居民和房地产
1946年通过《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保
健事业法》,1947年通过《国民救济法》。
英国1948年7月5日全面实施这五项法案,基本上建立起社
会保障制度;1948年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
西欧国家:社会保障逐渐向全面保障发展。
除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工伤保险三大项基本保
障外,各国纷纷设立了各种补助和救济项目,包括孕妇补
家制定公共救助立法的重要依据。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
2、欧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
(1)德国率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因:
第一,德国实行社会保障,是政治斗争发展的产物;
第二,德国实行社会保障,有一定的理论渊源,与当时
德国新历史学派的政策主张有密切的联系。
(2)德国社会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
贴、产妇补贴、幼儿补贴、学童补贴、住房补贴、低收入
家庭补贴、寡妇补贴等等,真正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
的全面保障。
二、社会保障全民化,全体国民普遍地享受到社会保障
首先,社会保障的面比较广。1946年英国制定《国民保
险法》,几乎每个英国公民都可以享有社会保障。二战以
后,西德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险也是接近全民性的。
第一节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三、社会保障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人类社会早期,已出现了最原始的社会救助。
中世纪以后,人类互助共济的习俗与宗教的泛爱精神紧
密结合,社会保障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形式多种多样。中
世纪社会保障的特点:
(1)保障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地主的好恶
所有者征收济贫税;
(2)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3)建立收容场所,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
的人;
(4)建立“贫民习艺所”,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5)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
(6)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等。
3、《济贫法》的特点:
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的性质。
一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是坚持以缴费作为享受保险条件的原则;
三是坚持保险费用多方承担的原则。
(3)德国三部保障法规的缺陷:
第一,社会保障兼有福利性与劳动性的双重性质,而不
是纯粹福利性的;
第二,社会保障的对象并不是全体公民,也不是最需
要救济的贫民,而是所有的雇佣劳动者;
第三,社会保障的职责只是局部性而不是全局性。
为主转向“福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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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社会保障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变动。
一、社会保障全面化,保障项目迅速增加
英国: 1942年贝弗里奇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社会保险
及有关服务”的报告。根据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原则,英国
1942年通过了《家庭津贴法》。
1945年英国工党上台后开始着手实行社会保障的国家化。
二战以后,西欧主要工业国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使得原来主 要是解决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的社会保障,转而变成如何提 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问题。经济的繁荣使西欧许多国家已经 有能力以“福利保障”代替“济贫保障”。
四、社会保障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变动 现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对经济和社 会生活进行干预。干预的结果虽然提高了劳动人民生活的 质量,但没有根本地改变贫富悬殊的状态,相反造就出一 批新的福利阶层。
从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到美国《社会保障法》的 实施,形成了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济贫和受益人缴费的互助相 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社会保障的发展
第一、社会保障全面化,保障项目迅速增加。
第二、社会保障全民化,全体国民普遍地享受到社会保障。
第三、社会保障性质发生“质” 的变化,即由以“济贫”
4、新《济贫法》的产生、主要内容及意义:
社会救助是公民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也是政府应尽的
义务。
为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需要专门训练社会工作人员,同时
成立《济贫法》管理局,负责济贫工作。
把社会救助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社会救助
成为一种制度。
5、《济贫法》诞生的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
《济贫法》的制定,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劳动力的流动,
其次,社会保障成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二战以后,
西欧各国社会保障普遍地由个人、团体或国家单方面地承
担社会责任,变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投票,取决于在各个阶层、
各个集团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三、社会保障性质
发生“质” 变,由以“济贫”为主转向“福利”为主
(4)三部保障法规颁布的意义:
标志着社会救济开始演化为社会保险制度,标志着世
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正式建立。
2、欧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美洲,社会保险制
度建立的时间比欧洲稍晚。
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 部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全国性的、以解决老年和失业问 题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它不仅确立了社会保 障制度的一般原则,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也对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但在客观上却
使社会保障的形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济贫法》的诞生,使社会团体实施的慈善救济转化为
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这种职能的转变,使得社
会保障摆脱了原有的地域狭隘性的特征,走上国家化、社
会化的道路。
《济贫法》的原则和理念,至今仍然是许多资本主义国
和当年收成的好坏,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2)这种保障存在着相当大的主观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
(3)这种保障以施舍为特点,属于教区或贵族地主的 自我保护方式。 从欧洲社会发展历程上看,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社会 保障制度,开始于16世纪30年代,标志是法国的福利改革 和英国的《济贫法》的出台。 法国的福利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