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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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徐斌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8月9日公布的新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8月9日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附加”了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另外,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来源:中国银监会)
新一轮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简析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政”)实施半年多以来,信托公司在“新政”的指引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增强综合竞争力。信托公司的股权吸引了各路资本的眼球,“股权重组”的消息频频传出,成为业内的新热点。
一、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现状
据初步统计,截止9 月末,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20 家以上,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
被中资金融机构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 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工商银行收购中融信托、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建设银行与北方信托
的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就收购相关事宜正在紧密接触,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与新疆国投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
(二)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
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10 家:西安国投、黔隆信托、华信信托、山东国投、安信信托、湖南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重庆国投、海协信托等。
表2 :
(三)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信托公司
“新政”实施以来,外资进入信托股权变得异常的活跃,这一轮并购潮中,信托牌照成为外资买家眼中颇为稀缺的资源,多家外资机构都在与信托公司进行频繁的接触,寻求合作机会。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谈判的信托公司有以下7 家。表3 :
二、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动因分析
当前信托公司股权重组主要来自内外两方面的动因。
(一)外部动因
1. 中资金融机构谋求“综合经营”的需要。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增加利润来源、增强核心竞争力等多重压力迫使中资金融机构必须跳出传统的经营模式,加快业务创新的步伐。随着监管政策限制的日益松动,国内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步伐显著加快。
对银行而言,在获取证券、保险、基金等综合经营“牌照”之后,如果在信托行业取得实质性突破,则有望更全面整合资产证券化、本外币理财、企业年金以及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等创新业务,这将大大拓展银行的业务空间,提升其竞争力。对保险公司来说,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亟待创新与拓展,信托公司作为投资平台无疑对保险公司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2. 大型实业企业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需要。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一方面是看中了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在流动性过剩的宏观背景下,信托公司扮
演不同于以往为股东融资的角色,更重要的是担当了实业企业所不能的投资角色;另一方面,实业企业进军金融业,分享到资本市场所带来的巨大收益。事实证明,资本市场的高速发展使其股东受益匪浅,成为众多实业企业一个稳定利润增长点。
3. 外资机构进军中国市场的需要。“新政”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对金融类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这为将信托公司打造成为金融控股平台提供了条件。外资机构进入信托公司后,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去参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从而间接控股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另外,部分外资机构在进入信托公司之后,可通过推动信托公司在国内或国外上市,赚取资本超额增值利润。
(二)内部动因
1. 取得创新业务资格的需要。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将获准自行设计和推介信托产品,这给信托业注入了一剂兴奋剂。由于创新类信托公司将获准自行设计和推介信托产品,信托产品只需到地方银监局备案,接受银监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而无需事前报批,大大缩短了开发时间。同时,获得创新资格的信托公司,将突破现行的单个信托产品只能发行200 份上限的限制。也将被允许开展异地业务,这些将大大增强信托产品的竞争能力。然而,《通知》也规定了相应的资格要求:除了连续2 年监管评级优秀或者良好,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售信托产品平稳运行,按约兑付以外,还规定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项在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不得少于3 亿元人民币,并且要求公司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对于资本金较小的信托公司而言,增资扩股是达到创新资格要求的必然选择。
同时,《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 亿元,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 亿元的净资产。信托公司要开展这类业务,必须在资本上满足要求。
2. 增加业务收入的需要。“新政”实施后,信托公司的原有业务结构受到严重的冲击,信托收入减少。据统计,“新政”实施后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有较大幅度下降,今年3 ~8 月,信托公司共发行集合产品195 只,资金规模约202.42 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36% 和45% 。目前虽然产品数量与规模逐渐回升,但总量主要集中于少数信托公司,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之势。在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形成之前,信托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增加自有资本,以自营业务收入的增加来弥补信托业务收入的减少。
3. 引进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的需要。外资机构大多都有综合经营背景,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及理财等多个方面,在资本、人才、管理、产品和市场拓展等各方面具有中资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信托公司引入外方资本,在充足资本金的同时,更应注重引进其先进的投资管理经验,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另外,可以增强信托公司的市场辐射能力,产生增加客户资源的效应。
三、新一轮股权重组背景下的几点思考
(一)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热潮将继续扩大
“新政”后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热潮,说明整个社会包括境外投资者对信托公司壳资源价值的估值水平大大提高,也与信托公司借助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开拓客户与项目资源的意图有关。
“新政”下信托公司发展的基本路径是“做专做精”,在规模上突破政策瓶颈后,应迅速将发展战略、业务模式返回信托受托管理的本源上来,做合格的理财产品供应商。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在积极与外界开展联系,寻求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所以,多重因素导致信托公司股权的资源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为各路资本追捧。
(二)应将资本优势切实转变为竞争优势
当前信托公司的股权重组,仅仅是为公司带来了资金。从长远发展看,信托公司要想立于不败之地,还是要提高资产管理能力,把信托主业做专做强。提升优势资源的整合能力,加快产品创新,寻求适合自己发展的业务模式,建立稳定的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