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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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同样的评价,规定同样的法定 刑,如重婚罪。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其法定刑也不同, 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以组织 、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 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甲为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2时许,乙坐上甲的出租车, 要求去某偏僻处,甲随口问:“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 说:“老实告诉你,我去偷点东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 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车回来。”甲将乙送到目的地,看见 乙撬门进入一商店,几分钟之后回到了出租车上。甲又将乙 送回原地。乙要给甲出租费,甲拒绝了。甲是否成立盗窃共 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 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姚某。姚某与方某结婚感情较好,并生一 男孩。1990年方开始患病。姚听说本乡妇女刘x会用巫术冶 病,便把她请来。1990年3月2日晚,刘到了姚家,便说方 身上有鬼,动手将方推出屋外,边推边用鞋底打,一直赶到 村外半公里的地方。姚与其父亲、弟弟不放心,随后跟去。 刘要姚氏父子在村口等着,她一人将方边推边打,向村东南 方向走去,最后将方打倒在地。姚氏父子又追上去间,鬼打 走了没有?刘说,"有两个鬼不打不走,你打吧。"姚x就折断 一根小树,向方打去。刘还说:打也打不到你女人身上。最后, 方被打得奄奄一息,姚背她回家,次日即死去;方死后,刘 还说,去地府求救去。然后编造谎言说:方前世做了亏心事, 命该这样死。姚送给刘2米红布、人民币20元,作为酬劳。 姚怕政府追问,又将血衣烧毁,把打人的榆木棍掩埋。后经 群众揭发,公安机关将刘、姚二人拘捕。
刑法学--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 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 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共同故意的存在,各行为人的行为才结成了一个整 体。
下列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二、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1.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身份 2.共同犯罪与量刑身份。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的,其他人不可能未遂、中止; 一人已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为犯罪预备; 在未达既遂的情况下,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共同预备行为或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可否成立共同犯罪?
刘xx于1990年12月20日去某科技情报所借电影放映机时,发现 该所声像室内有照相机,录象机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1991年1月3日晚11时,将行窃的意图告诉曹X,要曹一起去,并给 曹画了该所位置示意图,叫曹带一件作伪装用的白大褂和打人用的东 西。曹表示同意,即从美工室拿了一件白大褂和一把菜刀。次日凌晨 2时许,刘、曹同乘一辆摩托车,窜到科技情报所。曹穿自大褂,手 持菜刀,在该所围墙外的小棚子上观察动静。刘破窗进入声像室内, 盗出录像机、照相机等物品,价值30000余元。刘为了破坏现场,离 开时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的格柜内,周围放了些破纸,接通电源。刘、 曹逃离现场后,声像室起火,烧毁电影放映机、录像机、放大机等公 私财物价值20万余元,使该所70余天无法正常工作。在逃离现场后中 途中,刘对曹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曹因情绪紧张 未听明白, 也未细问。当日上午;刘提出到现场看看着火没着火。这时,曹才明白 刘在现场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是放了火。刘、曹去到现场附近时,火 已扑灭,未见到火情。刘说:"没着。"曹问:"你咋整的?"刘说,"我 把破纸、破书放到电炉子旁边了,可能烤糊了。"1月8日,组织上查 获了刘、曹所盗赃物。刘、曹觉察到事将败露,先后同领导交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无罪过的行为(医生与护士) 3、利用过失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甲、乙、丙、丁(现役军人)于某星期天在一铁轨附近游 玩时,发现A、B在铁轨边交谈。甲提出抢劫A、B的财物,乙 和丙表示赞成,丁则说:“我是光头,我不干!”甲便对丁说: “好,你不干可以,但你必须将我们三人(指甲、乙、丙)的 军装拿着,在前面200米处等我们。”甲、乙、丙三人将军装 脱下后交给丁,丁抱着军装在约定地点等候。甲、乙、丙抢劫 了A、B的财物后,前往丁等候的地点。甲、乙、丙分赃时要给 丁500元,但丁没有接受。丁是否与甲、乙、丙构成抢劫罪的 共犯?
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等。
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 组织越狱罪。
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 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对行性共同犯罪?
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 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必要的共同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因此又称分则性共同 犯罪。
(二)任意的共同犯罪
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 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 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 意。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其法定刑也不同, 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以组织 、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 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甲为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2时许,乙坐上甲的出租车, 要求去某偏僻处,甲随口问:“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 说:“老实告诉你,我去偷点东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 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车回来。”甲将乙送到目的地,看见 乙撬门进入一商店,几分钟之后回到了出租车上。甲又将乙 送回原地。乙要给甲出租费,甲拒绝了。甲是否成立盗窃共 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 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姚某。姚某与方某结婚感情较好,并生一 男孩。1990年方开始患病。姚听说本乡妇女刘x会用巫术冶 病,便把她请来。1990年3月2日晚,刘到了姚家,便说方 身上有鬼,动手将方推出屋外,边推边用鞋底打,一直赶到 村外半公里的地方。姚与其父亲、弟弟不放心,随后跟去。 刘要姚氏父子在村口等着,她一人将方边推边打,向村东南 方向走去,最后将方打倒在地。姚氏父子又追上去间,鬼打 走了没有?刘说,"有两个鬼不打不走,你打吧。"姚x就折断 一根小树,向方打去。刘还说:打也打不到你女人身上。最后, 方被打得奄奄一息,姚背她回家,次日即死去;方死后,刘 还说,去地府求救去。然后编造谎言说:方前世做了亏心事, 命该这样死。姚送给刘2米红布、人民币20元,作为酬劳。 姚怕政府追问,又将血衣烧毁,把打人的榆木棍掩埋。后经 群众揭发,公安机关将刘、姚二人拘捕。
刑法学--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自由意志 的选择,决意参加共同犯罪; (2)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行为在内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导致 危害结果的发生。
正是由于共同故意的存在,各行为人的行为才结成了一个整 体。
下列情形不属于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4)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二、几个特殊的问题 (一)片面共犯 (二)共同犯罪与身份
1.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身份 2.共同犯罪与量刑身份。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的,其他人不可能未遂、中止; 一人已着手的,其他人不可能为犯罪预备; 在未达既遂的情况下,可能有人未遂,有人中止; 共同预备行为或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可否成立共同犯罪?
刘xx于1990年12月20日去某科技情报所借电影放映机时,发现 该所声像室内有照相机,录象机等物品,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1991年1月3日晚11时,将行窃的意图告诉曹X,要曹一起去,并给 曹画了该所位置示意图,叫曹带一件作伪装用的白大褂和打人用的东 西。曹表示同意,即从美工室拿了一件白大褂和一把菜刀。次日凌晨 2时许,刘、曹同乘一辆摩托车,窜到科技情报所。曹穿自大褂,手 持菜刀,在该所围墙外的小棚子上观察动静。刘破窗进入声像室内, 盗出录像机、照相机等物品,价值30000余元。刘为了破坏现场,离 开时将电炉子放进办公桌的格柜内,周围放了些破纸,接通电源。刘、 曹逃离现场后,声像室起火,烧毁电影放映机、录像机、放大机等公 私财物价值20万余元,使该所70余天无法正常工作。在逃离现场后中 途中,刘对曹说:"我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曹因情绪紧张 未听明白, 也未细问。当日上午;刘提出到现场看看着火没着火。这时,曹才明白 刘在现场把电炉子给插上了,是放了火。刘、曹去到现场附近时,火 已扑灭,未见到火情。刘说:"没着。"曹问:"你咋整的?"刘说,"我 把破纸、破书放到电炉子旁边了,可能烤糊了。"1月8日,组织上查 获了刘、曹所盗赃物。刘、曹觉察到事将败露,先后同领导交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无罪过的行为(医生与护士) 3、利用过失的行为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甲、乙、丙、丁(现役军人)于某星期天在一铁轨附近游 玩时,发现A、B在铁轨边交谈。甲提出抢劫A、B的财物,乙 和丙表示赞成,丁则说:“我是光头,我不干!”甲便对丁说: “好,你不干可以,但你必须将我们三人(指甲、乙、丙)的 军装拿着,在前面200米处等我们。”甲、乙、丙三人将军装 脱下后交给丁,丁抱着军装在约定地点等候。甲、乙、丙抢劫 了A、B的财物后,前往丁等候的地点。甲、乙、丙分赃时要给 丁500元,但丁没有接受。丁是否与甲、乙、丙构成抢劫罪的 共犯?
的情况,如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等。
一类是只要参加就可以构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劫狱罪、 组织越狱罪。
一类是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 成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对行性共同犯罪?
又称对行犯、对向犯。是基于双方的对行行为而构成的犯 罪。又包括两种情况:
必要的共同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因此又称分则性共同 犯罪。
(二)任意的共同犯罪
又称为总则性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一人能够单独实施 的犯罪,由两个以上的人实施时所成立的共同犯罪,如两个以 上的人共同伤害、共同盗窃等。
二、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可分为:
(一)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 意。